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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學校校車管理制度

網站:公文素材庫 | 時間:2019-05-14 10:01:27 | 移動端:2018年學校校車管理制度

今天小編給大家?guī)砹?018年學校校車管理制度,有需要的小伙伴一起來參考一下吧,相信能給大家?guī)韼椭?/p>

[篇一]

為確保校車的行車安全,切實保障學生的生命安全和學校財產安全,特制定如下管理制度:

1、成立學校行車安全管理領導小組。由校長任組長,各部門主任為組員。

2、建立教師隨車制度。學校每一天有一名值日教師隨車,負責學生上下車、過馬路和行車過程中學生的秩序與安全。隨車教師務必認真填寫隨車記錄。

3、駕駛員的安全行車規(guī)定。

(1)駕駛員在駕駛車輛時,須攜帶有效駕駛證、行駛證及有關證件。

(2)不疲勞駕車。

(3)遵守交通規(guī)則,不違章駕車。

(4)駕駛員工作期間不得飲酒。

(5)經常學習交通法規(guī)。

(6)持續(xù)車況良好,經常檢查車輛運載狀況,發(fā)現(xiàn)問題及時解決。

(7)駕駛員在校內行駛車速不能超于每小時5公里。

(8)載送教職工和學生的車輛,行駛車速不準超過每小時50公里。

4、違規(guī)與事故處理

(1)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狀況下,違反交通規(guī)則或發(fā)生事故,由駕駛人負擔,并予以記過或免職處分。

①無照駕駛。

②未經許可將校車借予他人使用。

(2)違反交通規(guī)則,其罰款由駕駛人負擔。

(3)各種車輛如在公務途中遇不可抗拒之車禍發(fā)生,應先急救傷患人員,盡快做好相應的安全技術措施。向附近警察機關報案,并即與管理部門及主管聯(lián)絡協(xié)助處理。如屬小事故,可先行處理后向管理部門報告。

(4)意外事故造成車輛損壞,在扣除保險金額后再視實際狀況由駕駛員與學校共同負擔。

(5)發(fā)生交通事故后,如需向受害當事人賠償損失,經扣除保險金額后,其差額由駕駛人與學校各負擔一半。

5、汽車例行保養(yǎng)修理規(guī)定

(1)車輛例行保養(yǎng)是各級保養(yǎng)的基礎,屬于預防性的日常維護作業(yè),以清潔、檢查為中心資料,司機應單獨完成。要求:附件齊全、螺栓、螺母不松、不缺,持續(xù)輪胎氣壓正常制動可靠、轉向靈活,潤滑良好、燈光喇叭正常等。

(2)車輛務必保證在不延誤解送學生的狀況下,進廠修理(特殊狀況例外)。

(3)車輛需維修或保養(yǎng)時,應提前報告主管人,由主管報告總務主任,經主任同意并簽名即可。由主管記錄公里數(shù),并會同司機一齊進廠,否則校方將不承認此款項。

(4)維修車輛出廠,司機務必仔細檢驗、確認修理妥當,才可簽字提車,否則立即告知廠方再次檢查或報告主管、另安排檢修。

6、司機接送學生規(guī)定

(1)家長未在接送地點等候、接回學生,可在附近打電話通知家長,或者將學生送回學校。絕不能夠讓學生獨自回家。

(2)若有家長要求司機在沿途增添停車點或更改線路。司機可示意家長寫申請信,經主管同意后方可更改。

(3)司機應按校車表的時間準時到達停車點,若提前到達應確定已上齊學生,否則需等候至預定時間方可開車。

7、司機日常工作規(guī)定

(1)除經常洗車輛,持續(xù)車廂內外清潔整齊外,也不準將車廂內的垃圾拋棄在停車場上。

(2)除早、晚接送學生外,司機務必持有主管簽署的《派車單》方可將校車駛出學校。否則后果自負。

(3)除學生或主管同意的人士之外,司機不得私下允許其他人(包括教職員工)搭乘校車,否則將按學校有關規(guī)定懲處。

(4)若司機于工作期間違反交通規(guī)則而遭交警處理,司機務必即時呈交案發(fā)報告,由總務處按狀況評估相關費用并由個人分擔相應部分。

8、司機的職責

(1)學校司機務必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及有關交通安全管理的規(guī)章規(guī)則。

(2)司機應愛惜學校車輛,平時要注意車輛的保養(yǎng),經常檢查車輛的主要機件。

(3)司機每一天抽適當時間擦洗車輛,以持續(xù)車輛的清潔。

(4)出車前要例行檢查車輛的水、電、油及其他性能是否正常,發(fā)現(xiàn)不正常時,要立即加補或調查。出車回來要檢查存油量,發(fā)現(xiàn)油量不足,應立即加油,不得將學生載入加油站加油。加油單據(jù)先由主管簽名,然后由總務處簽名,方有效。

(5)司機發(fā)現(xiàn)所駕駛的車輛有故障時要立即檢修,不會檢修的,應立即報告主管,主管報總務處,并提出具體的維修意見。未經批準不允許私自將車輛送修理廠維修。

(6)當車回來,按指定地點停放車輛,鎖好保險鎖。

(7)對車輛的各種證件的有效性經常檢查,整齊證件才出車。

(8)晚間司機要注意休息,逢星期日至星期四晚上23點前務必睡覺(特殊狀況例外),不準開疲勞車,不準酒后駕車。

(9)司機駕車必須要遵守交通規(guī)則,禮貌開車,不準危險駕車。

[篇二]

為確保校車的行車安全,切實保障學生的生命安全和學校財產安全,特制定如下管理制度:

1、成立學校行車安全管理領導小組。

2、建立校警隨車制度。學校每一天有一名值日校警隨車,負責學生上下車、過馬路和行車過程中學生的秩序與安全。隨車校警務必認真填寫隨車記錄。校車安全管理制度。

3、駕駛員的安全行車規(guī)定。

(1)駕駛員在駕駛車輛時,須攜帶有效駕駛證、行駛證及有關證件。

(2)不疲勞駕車。

(3)遵守交通規(guī)則,不違章駕車。

(4)駕駛員工作期間不得飲酒。

(5)經常學習交通法規(guī)。

(6)持續(xù)車況良好,經常檢查車輛運載狀況,發(fā)現(xiàn)問題及時解決。校車安全管理制度。

(7)駕駛員在校內行駛車速不能超于每小時5公里。

(8)載送教職工和學生的車輛,行駛車速不準超過每小時50公里。

4、違規(guī)與事故處理

(1)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狀況下,違反交通規(guī)則或發(fā)生事故,由駕駛人負擔,并予以記過或免職處分。

①無照駕駛。

②未經許可將校車借予他人使用。

(2)違反交通規(guī)則,其罰款由駕駛人負擔。

(3)各種車輛如在公務途中遇不可抗拒之車禍發(fā)生,應先急救傷患人員,盡快做好相應的安全技術措施。向附近警察機關報案,并即與管理部門及隊長聯(lián)絡協(xié)助處理。如屬小事故,可先行處理后向管理部門報告。

(4)意外事故造成車輛損壞,在扣除保險金額后再視實際狀況由駕駛員與學校共同負擔。

(5)發(fā)生交通事故后,如需向受害當事人賠償損失,經扣除保險金額后,其差額由駕駛人與學校各負擔一半。

5、汽車例行保養(yǎng)修理規(guī)定

(1)車輛例行保養(yǎng)是各級保養(yǎng)的基礎,屬于預防性的日常維護作業(yè),以清潔、檢查為中心資料,司機應單獨完成。要求:附件齊全、螺栓、螺母不松、不缺,持續(xù)輪胎氣壓正常制動可靠、轉向靈活,潤滑良好、燈光喇叭正常等。

(2)車輛務必保證在不延誤解送學生的狀況下,進廠修理(特殊狀況例外)。

(3)車輛需維修或保養(yǎng)時,應提前報告隊長人,由隊長報告后勤主任,經主任同意并簽名即可。由隊長記錄公里數(shù),并會同司機一齊進廠,否則校方將不承認此款項。

(4)維修車輛出廠,司機務必仔細檢驗、確認修理妥當,才可簽字提車,否則立即告知廠方再次檢查或報告隊長、另安排檢修。

6、司機接送學生規(guī)定

(1)家長未在接送地點等候、接回學生,可在附近打電話通知家長,或者將學生送回學校。絕不能夠讓學生獨自回家。

(2)若有家長要求司機在沿途增添停車點或更改線路。司機可示意家長寫申請信,經學校同意后方可更改。

(3)司機應按校車表的時間準時到達停車點,若提前到達應確定已上齊學生,否則需等候至預定時間方可開車。

7、司機日常工作規(guī)定

(1)除經常洗車輛,持續(xù)車廂內外清潔整齊外,也不準將車廂內的垃圾拋棄在停車場上。

(2)除早、晚接送學生外,司機務必持有隊長簽署的《派車單》方可將校車駛出學校。否則后果自負。

(3)除學生或隊長同意的人士之外,司機不得私下允許其他人(包括教職員工)搭乘校車,否則將按學校有關規(guī)定懲處。

(4)若司機于工作期間違反交通規(guī)則而遭交警處理,司機務必即時呈交案發(fā)報告,由后勤處按狀況評估相關費用并由個人分擔相應部分。

8、司機的職責

(1)學校司機務必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及有關交通安全管理的規(guī)章規(guī)則。

(2)司機應愛惜學校車輛,平時要注意車輛的保養(yǎng),經常檢查車輛的主要機件。

(3)司機每一天抽適當時間擦洗車輛,以持續(xù)車輛的清潔。

(4)出車前要例行檢查車輛的水、電、油及其他性能是否正常,發(fā)現(xiàn)不正常時,要立即加補或調查。出車回來要檢查存油量,發(fā)現(xiàn)油量不足,應立即加油,不得將學生載入加油站加油。加油單據(jù)先由隊長簽名,然后由后勤處簽名,方有效。

(5)司機發(fā)現(xiàn)所駕駛的車輛有故障時要立即檢修,不會檢修的,應立即報告隊長,隊長報后勤處,并提出具體的維修意見。未經批準不允許私自將車輛送修理廠維修。

(6)當車回來,按指定地點停放車輛,鎖好保險鎖。

(7)對車輛的各種證件的有效性經常檢查,整齊證件才出車。

(8)晚間司機要注意休息,逢星期日至星期四晚上23點前務必睡覺(特殊狀況例外),不準開疲勞車,不準酒后駕車。

(9)司機駕車必須要遵守交通規(guī)則,禮貌開車,不準危險駕車。

(10)司機故意違章或證件不全被罰款的費用不予以報銷。違章造成后果由當事人負責。

(11)校內不準按喇叭,車內不準吸煙。

(12)司機對師生應熱情、禮貌,說話禮貌。

(13)司機接送學生,要準時出車,不要誤點。

(14)未出車時,司機應在辦公室,隨時等候出車。

(15)司機要服從隊長的安排,不準借故拖延或拒不出車。

(16)司機出車執(zhí)行任務時,遇特殊狀況不能按時回到,應立即通知隊長,并說明原因。

(17)下班后,應將車輛停放地點保管,不準私自用車。

(18)司機未經領導批準,不得把車輛交給他人駕駛或練習駕駛,否則,一切后果自負。

(19)司機未經領導批準,非專職駕駛員不得駕駛學校任何車輛,否則,一切后果自負。

(21)后勤處每學期負責對司機期考核、評級獎勵。

9、駕駛員守則

(1)努力學習專業(yè)技術,熟悉掌握車輛的技術性能,精通本職業(yè)務,遵守交通法規(guī)。

(2)具備崇高的職業(yè)道德,良好的禮貌素質,高度的事業(yè)心、職責心,敬崗愛業(yè)。

(3)遵紀守法,服從領導,團結同事,愛護車輛,愛護公共財物。

(4)負責隨車物資、工具等的保管和使用。換車時應做好移交手續(xù)和車況檢查,交接不清的由雙方共同賠償。凡丟失損壞的由駕駛員負責賠償。

(5)車輛的牌照、手續(xù)等一切證件,務必認真保管,由于丟失所造成的一切經濟損失由當事人自己承擔。

(6)做到安全行車,優(yōu)質服務。遇到事故,肇事者應及時向領導報告。特殊狀況可靈活處理。

(7)出車一律憑申請派車單,并認真如實填寫。校車歸隊后,派車回收單及時交回后勤處(正常接送學生例外)。

(8)駕駛員應做到誠實守信,表里如一,凡事應實事求是,如有偽造、報假單據(jù)者,一經查出,按原單據(jù)數(shù)額給予相應的罰款,并接學校的有關規(guī)定進行處理。

(9)嚴禁酒后開車;嚴禁私自動車;嚴禁私自將車交與他人或他人換車駕駛;嚴禁公車私用;嚴禁私自改變行車路線。違者按學校制定的目標職責指標考核辦法處理。

(10)嚴格執(zhí)行學校、部的各項規(guī)章制度,違者按有關規(guī)定處理。

除貫徹上述規(guī)定外,還要做到:駕駛車輛時務必攜帶駕駛證和行駛證;不準轉借、涂改或偽造駕駛證;不準把車輛交給沒有駕駛證的人駕駛;不準駕駛與駕駛證駕車型不相符的車輛;未按規(guī)定審檢不合格的,不準繼續(xù)駕駛車輛;飲酒后不準駕駛車輛;在患有妨礙安全行車的疾病或過度疲勞時,不準駕駛車輛;車門、車廂沒有關好,不準行車;不準穿拖鞋駕駛車輛;不準駕駛車輛時吸煙、飲食、閑談或者有其他妨礙行車的行為等。

10、司機遇投訴事項處理

(1)家長態(tài)度有禮貌,對學生具愛心,若遇無理家長,亦需耐心聆聽,并盡量克制自己,避免與家長發(fā)生爭執(zhí),事后可將事件告知隊長。

(2)司機若遭到家長投訴,務必及時報告隊長。

(3)應熟悉每位接送學生家長之面孔,如果遇到陌生家長之后學生,要提高警覺,并向學生證實之后者之身份,若在不肯定的狀況下,不能夠其接走學生。

[篇三]

1、校長是所在學校學生接送車輛交通安全的第一職責人,對接送學生車輛安全運行工作全面負責。具體從事此項工作的教職員工為直接職責人。

2、建立以校長為組長的學生接送車輛安全管理工作小組,具體負責學校的學生接送車輛的安全管理工作。

3、校長在每學期第一周內,與班主任老師、隨車管理員、校車安全管理員、駕駛員等簽訂接送安全運行和學生乘車管理職責狀。

4、科學嚴密地制訂學生乘車細則。定車、定座安排到人,落實各處室、班主任老師、值班值勤老師、隨車管理員和駕駛員。在學校接送車輛安全管理工作中,做到職責公示、分工到人。

5、每月召開一次學生接送車輛安全例會,認真研究做好校車管理和確保安全運行的對策。對單位無法解決的問題,要及時報告中心學校和上級職能管理部門。會議應有具體的文字和圖片記錄。

6、學校在配備學生接送車輛、駕駛員,都要到達校車使用標準。并將相關資料遞交給教育局存檔備案。

7、認真確定每輛接送車的學生乘載人數(shù)。要根據(jù)接送車輛核載人數(shù)以及學生居住地分布等狀況,科學合理地確定每一輛接送車的乘載人數(shù),認真填寫具體的乘車學生名冊,做到定人、定車、定座、定線路,從源頭上杜絕學生接送車輛超員現(xiàn)象。

9、學校配合中心學校對駕駛員、隨車管理人員每學期進行一次行車安全教育,認真總結經驗,提出整改意見,及時消除安全隱患,確保萬無一失。教育培訓應有文字記載。

10、學生接送車因發(fā)生故障一時無法排除時,學校應及時協(xié)調設法調用別的合格車輛應急接送,確保學生上(放)學不受影響。

11、嚴把駕駛員資質關,凡有酗酒、嗜賭史及心理障礙等精神疾患者,不得擔任學生接送車輛駕駛員。學校要預防和堅決制止接送車輛駕駛員酒后開車、疲勞駕駛、超員、超速和車輛帶病上路等不安全行為,一經發(fā)現(xiàn)要協(xié)助有關部門嚴肅查處。

12、學校要提前合理編排好學生接送車輛隨車管理員護送值班表,確保每一天學生上(放)學乘車途中都有一至兩名職責心強的老師負責維護上、下車秩序,并跟車全程護送。跟車護送記錄務必在本人完成接送任務親筆簽字后方可交接,要做到前后銜接,一張不缺。

13、學校要建立健全學生接送車輛安全管理臺帳,尤其要完善接送學生的車輛車況、車輛行駛狀況、學生乘車狀況、接送管理制度等臺帳資料,保證學生、駕駛員、隨車管理員、接送車等每一天都有詳實的記錄。

14,學校應向駕駛員帶給場地開闊、路面平坦堅固、進出方便、標志鮮明的學生接送車輛專用停車場所,并明確每一輛接送車相對固定的停車地。

15、學校一旦發(fā)現(xiàn)有拼裝車、報廢車、農用車、電瓶車、手扶拖拉機、小面的等不合法或不具備接送學生資質的車輛運載學生,要勸誡學生拒乘并立即報告中心學校和有關職能部門依法查處取締。

16、認真制定突發(fā)事故應急預案。學校要針對學生接送途中可能發(fā)生的狀況,提前制訂應急處置預案,確保一旦發(fā)生事故,能在最短的時間里最有效地組織搶救并進行善后處理。在第一時間內向當?shù)卣、上級主管部門和職能部門上報事故狀況,以便各職能部門根據(jù)實情來應對突發(fā)事件,持續(xù)社會穩(wěn)定。

17、學校每學期要組織對學生乘車管理人員進行考核考評。凡因職責心不強、工作不力和給學生接送車輛管理工作帶來消極影響的要給予適當?shù)慕洕⑿姓幜P,造成交通傷亡事故的,由有關部門依法依紀進行職責追究。

18、突遇惡劣天氣及下大雪后道路滑,行車危險,校車停運。

[篇四]

幼兒園安全工作是幼兒園的生命,一切工作安全放在首位,為確保我園校車安全,確保每個乘車幼兒的安全,我園特定以下措施:

一、定期進行車輛安全檢查,確保車輛安全運行。

二、校車司機務必持證上崗,具有必須駕駛經驗,并且工作認真負責、細心穩(wěn)重、熱愛幼兒。嚴禁非專職司機開校車。

三、要經常對司機進行安全教育,增強其安全行車意識,做到安全行駛、禮貌禮讓,不超速、不搶道,不開斗氣車,確保幼兒安全。

四、校車站點及乘車幼兒名單需變更時,由每條線路組長通知到該車所有跟車人員及司機。

五、提醒校車司機務必在幼兒上車坐穩(wěn)后,跟車老師示意能夠開車后,方可啟動車輛前行

六、校車在接送幼兒途中如遇到交通事故,隨車工作人員應采取緊急救護措施,并用心配合交通部門進行事故處理。園領導要及時將事故狀況報所在區(qū)域教育主管部門。

七、跟車老師務必在乘車前仔細對照乘車名單,與班級老師確認核實當日乘車名單及人數(shù)無誤后,方可上車。

八、如有幼兒因特殊原因更改上、落點或改乘其它線路車輛,家長須于下午3點前通知幼兒園,跟車老師務必在當日記錄中做個性說明,以免遺漏。

九、跟車老師在跟車過程中,務必對照乘車清單,確認每個站點上、落車的幼兒,并在每個相應的名字后打勾確認。

十、跟車老師在跟車結束前,務必對整個車廂進行檢查,確認沒有一個幼兒被遺留在車上。

十一、跟車老師在跟車結束后,務必再次檢查乘車記錄,并在乘車表上簽名確認后,再請園長簽名每月底交辦公室備案。

十二、督促校車司機務必持續(xù)車輛勻速行駛,并避免一切不安全駕駛的行為。

十三、檢查校車司機在接送的路程中是否正確在各站點?,無論該站點是否有人上落。

十四、理解教育行政部門對配有校車的幼兒園的管理。各幼兒園主辦單位要同園長簽定校車安全職責書,并定期對其安全工作進行檢查。

十五、應選取安全地點設置校車?空荆型静坏秒S意停車接送。每輛車應配備1~2名隨車工作人員,負責做好幼兒上、下車安全及與家長的交接工作。校車入園后統(tǒng)一組織幼兒進班,防止出現(xiàn)因幼兒自行活動引發(fā)的安全事故。

[篇五]

1.成立學校行車安全管理領導小組。由校長郝寶新任組長,各部門主任為組員。

2.建立照管員隨車制度。校車每一天有一名照管員隨車,負責學生上下車、過馬路和行車過程中學生的秩序與安全。照管員務必認真填寫隨車記錄。

3.駕駛員的安全行車規(guī)定。

(1)駕駛員在駕駛車輛時,須攜帶有效駕駛證、行駛證及有關證件。

(2)不疲勞駕車。

(3)遵守交通規(guī)則,不違章駕車。

(4)駕駛員工作期間不得飲酒。

(5)經常學習交通法規(guī)。

(6)持續(xù)車況良好,經常檢查車輛安全狀況,發(fā)現(xiàn)問題及時解決。

(7)駕駛員在校內行駛車速不能超于每小時5公里。

(8)載送學生的車輛,行駛車速不準超過每小時50公里。

4.違規(guī)與事故處理。

(1)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狀況下,違反交通規(guī)則或發(fā)生事故,由駕駛人承擔職責,并予以記過或免職處分。

①無照駕駛。

②未經許可將校車借予他人使用。

(2)違反交通規(guī)則,罰款由駕駛人負擔。

(3)各種車輛如在公務途中遇不可抗拒之車禍發(fā)生,應先急救傷患人員,盡快做好相應的安全技術措施。向附近警察機關報案,并立即與管理部門及主管聯(lián)絡協(xié)助處理。如屬小事故,可先行處理后向管理部門報告。

5.司機接送學生規(guī)定:

(1)家長未在接送地點等候、接回學生,可在附近打電話通知家長,或者將學生送回學校。絕不能夠讓學生獨自回家。

(2)家長不允許要求司機在沿途增添停車點或更改線路。

(3)接學生上學時,司機應按校車表的時間準時到達停車點,若提前到達應確定已上齊學生,否則需等候至預定時間方可開車。

6.司機日常工作規(guī)定:

(1)經常洗車輛,持續(xù)車廂內外清潔整齊,不準將車廂內的垃圾拋棄在停車場上。

(2)在接送學生期間,除學生或主管同意的人士之外,司機不得私下允許其他人(包括教職員工)搭乘校車,否則將按學校有關規(guī)定懲處。

(3)若司機于工作期間違反交通規(guī)則而遭交警處理,司機務必即時呈交案發(fā)報告,按狀況評估相關費用并由個人分擔相應部分。

7.司機的職責:

(1)學校司機務必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及有關交通安全管理的規(guī)章規(guī)則。

(2)司機應愛惜學校車輛,平時要注意車輛的保養(yǎng),經常檢查車輛的主要機件。

(3)司機每一天抽適當時間擦洗車輛,以持續(xù)車輛的清潔。

(4)出車前要例行檢查車輛的水、電、油及其他性能是否正常,發(fā)現(xiàn)不正常時,要立即加補或調查。出車回來要檢查存油量,發(fā)現(xiàn)油量不足,應立即加油,不得將學生載入加油站加油。

(5)司機發(fā)現(xiàn)所駕駛的車輛有故障時要立即檢修。

(6)對車輛的各種證件的有效性經常檢查,整齊證件方可出車。

(7)晚間司機要注意休息,不準開疲勞車,不準酒后駕車。

(8)司機駕車必須要遵守交通規(guī)則,禮貌開車,不準危險駕車。

(9)校內不準按喇叭,車內不準吸煙。

(10)司機對師生應熱情、禮貌,說話禮貌。

(11)司機接送學生,要準時出車,不要誤點。

(12)司機出車執(zhí)行任務時,遇特殊狀況不能按時回到,應立即通知學校,并說明原因。

8.駕駛員守則:

(1)努力學習專業(yè)技術,熟悉掌握車輛的性能,精通本職業(yè)務,遵守交通法規(guī)。

(2)具備崇高的職業(yè)道德,良好的禮貌素質,高度的事業(yè)心、職責心,愛崗愛業(yè)。

(3)遵紀守法,服從領導,團結同事,愛護車輛,愛護公共財物。

(4)車輛的牌照、手續(xù)等一切證件,務必認真保管,由于丟失所造成的一切經濟損失由當事人自己承擔。

(5)做到安全行車,優(yōu)質服務。遇到事故,肇事者應及時向領導報告。特殊狀況可靈活處理。

(6)嚴禁酒后開車;嚴禁私自動車;嚴禁私自將車輛交與他人或與他人換車駕駛;嚴禁公車私用;嚴禁私自改變行車路線。。

(7)嚴格執(zhí)行學校的各項規(guī)章制度,違者按有關規(guī)定處理。除貫徹上述規(guī)定外,還要做到:駕駛車輛時務必攜帶駕駛證和行駛證;不準轉借、涂改或偽造駕駛證;不準把車輛交給沒有駕駛證的人駕駛;不準駕駛與駕駛規(guī)定車型不相符的車輛;未按規(guī)定審檢的,不準繼續(xù)駕駛車輛;飲酒后不準駕駛車輛;在患有妨礙安全行車的疾病或過度疲勞時,不準駕駛車輛;車門、車廂沒有關好,不準行車;不準穿拖鞋駕駛車輛;不準駕駛車輛時吸煙、飲食、閑談或者有其他妨礙行車的行為等。

9.司機遇投訴事項處理:

(1)對家長有禮貌,對學生有愛心,若遇無理家長,亦需耐心聆聽,并盡量克制自己,避免與家長發(fā)生爭執(zhí),事后可將事件告知學校。

(2)司機若遭到家長投訴,務必及時報告校車管理領導小組。

(3)應熟悉每位接送學生家長之面孔,如果遇到陌生家長接學生,要提高警覺,并向學生證實接者之身份,若在不肯定的狀況下,不能夠讓其接走學生。

[篇六]

為確保校車的行車安全,切實保障學生的生命安全和學校財產安全,特制定如下管理制度:

1、成立學校行車安全管理領導小組。

2、建立校警隨車制度。學校每一天有一名值日校警隨車,負責學生上下車、過馬路和行車過程中學生的秩序與安全。隨車校警務必認真填寫隨車記錄。

3、駕駛員的安全行車規(guī)定。

(1)駕駛員在駕駛車輛時,須攜帶有效駕駛證、行駛證及有關證件。

(2)不疲勞駕車。

(3)遵守交通規(guī)則,不違章駕車。

(4)駕駛員工作期間不得飲酒。

(5)經常學習交通法規(guī)。

(6)持續(xù)車況良好,經常檢查車輛運載狀況,發(fā)現(xiàn)問題及時解決。

(7)駕駛員在校內行駛車速不能超于每小時5公里。

(8)載送教職工和學生的車輛,行駛車速不準超過每小時50公里。

4、違規(guī)與事故處理

(1)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狀況下,違反交通規(guī)則或發(fā)生事故,由駕駛人負擔,并予以記過或免職處分。

①無照駕駛。

②未經許可將校車借予他人使用。

(2)違反交通規(guī)則,其罰款由駕駛人負擔。

(3)各種車輛如在公務途中遇不可抗拒之車禍發(fā)生,應先急救傷患人員,盡快做好相應的安全技術措施。向附近警察機關報案,并即與管理部門及隊長聯(lián)絡協(xié)助處理。如屬小事故,可先行處理后向管理部門報告。

(4)意外事故造成車輛損壞,在扣除保險金額后再視實際狀況由駕駛員與學校共同負擔。

(5)發(fā)生交通事故后,如需向受害當事人賠償損失,經扣除保險金額后,其差額由駕駛人與學校各負擔一半。

5、汽車例行保養(yǎng)修理規(guī)定

(1)車輛例行保養(yǎng)是各級保養(yǎng)的基礎,屬于預防性的日常維護作業(yè),以清潔、檢查為中心資料,司機應單獨完成。要求:附件齊全、螺栓、螺母不松、不缺,持續(xù)輪胎氣壓正常制動可靠、轉向靈活,潤滑良好、燈光喇叭正常等。

(2)車輛務必保證在不延誤解送學生的狀況下,進廠修理(特殊狀況例外)。

(3)車輛需維修或保養(yǎng)時,應提前報告隊長人,由隊長報告后勤主任,經主任同意并簽名即可。由隊長記錄公里數(shù),并會同司機一齊進廠,否則校方將不承認此款項。

(4)維修車輛出廠,司機務必仔細檢驗、確認修理妥當,才可簽字提車,否則立即告知廠方再次檢查或報告隊長、另安排檢修。

6、司機接送學生規(guī)定

(1)家長未在接送地點等候、接回學生,可在附近打電話通知家長,或者將學生送回學校。絕不能夠讓學生獨自回家。

(2)若有家長要求司機在沿途增添停車點或更改線路。司機可示意家長寫申請信,經學校同意后方可更改。

(3)司機應按校車表的時間準時到達停車點,若提前到達應確定已上齊學生,否則需等候至預定時間方可開車。

7、司機日常工作規(guī)定

(1)除經常洗車輛,持續(xù)車廂內外清潔整齊外,也不準將車廂內的垃圾拋棄在停車場上。

(2)除早、晚接送學生外,司機務必持有隊長簽署的《派車單》方可將校車駛出學校。否則后果自負。

(3)除學生或隊長同意的人士之外,司機不得私下允許其他人(包括教職員工)搭乘校車,否則將按學校有關規(guī)定懲處。

(4)若司機于工作期間違反交通規(guī)則而遭交警處理,司機務必即時呈交案發(fā)報告,由后勤處按狀況評估相關費用并由個人分擔相應部分。

8、司機的職責

(1)學校司機務必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及有關交通安全管理的規(guī)章規(guī)則。

(2)司機應愛惜學校車輛,平時要注意車輛的保養(yǎng),經常檢查車輛的主要機件。

(3)司機每一天抽適當時間擦洗車輛,以持續(xù)車輛的清潔。

(4)出車前要例行檢查車輛的水、電、油及其他性能是否正常,發(fā)現(xiàn)不正常時,要立即加補或調查。出車回來要檢查存油量,發(fā)現(xiàn)油量不足,應立即加油,不得將學生載入加油站加油。加油單據(jù)先由隊長簽名,然后由后勤處簽名,方有效。

(5)司機發(fā)現(xiàn)所駕駛的車輛有故障時要立即檢修,不會檢修的,應立即報告隊長,隊長報后勤處,并提出具體的維修意見。未經批準不允許私自將車輛送修理廠維修。

(6)當車回來,按指定地點停放車輛,鎖好保險鎖。

(7)對車輛的各種證件的有效性經常檢查,整齊證件才出車。

(8)晚間司機要注意休息,逢星期日至星期四晚上23點前務必睡覺(特殊狀況例外),不準開疲勞車,不準酒后駕車。

(9)司機駕車必須要遵守交通規(guī)則,禮貌開車,不準危險駕車。

(10)司機故意違章或證件不全被罰款的費用不予以報銷。違章造成后果由當事人負責。

(11)校內不準按喇叭,車內不準吸煙。

(12)司機對師生應熱情、禮貌,說話禮貌。

(13)司機接送學生,要準時出車,不要誤點。

(14)未出車時,司機應在辦公室,隨時等候出車。

(15)司機要服從隊長的安排,不準借故拖延或拒不出車。

(16)司機出車執(zhí)行任務時,遇特殊狀況不能按時回到,應立即通知隊長,并說明原因。

(17)下班后,應將車輛停放地點保管,不準私自用車。

(18)司機未經領導批準,不得把車輛交給他人駕駛或練習駕駛,否則,一切后果自負。

(19)司機未經領導批準,非專職駕駛員不得駕駛學校任何車輛,否則,一切后果自負。

(21)后勤處每學期負責對司機期考核、評級獎勵。

9、駕駛員守則

(1)努力學習專業(yè)技術,熟悉掌握車輛的技術性能,精通本職業(yè)務,遵守交通法規(guī)。

(2)具備崇高的職業(yè)道德,良好的禮貌素質,高度的事業(yè)心、職責心,敬崗愛業(yè)。

(3)遵紀守法,服從領導,團結同事,愛護車輛,愛護公共財物。

(4)負責隨車物資、工具等的保管和使用。換車時應做好移交手續(xù)和車況檢查,交接不清的由雙方共同賠償。凡丟失損壞的由駕駛員負責賠償。

(5)車輛的牌照、手續(xù)等一切證件,務必認真保管,由于丟失所造成的一切經濟損失由當事人自己承擔。

(6)做到安全行車,優(yōu)質服務。遇到事故,肇事者應及時向領導報告。特殊狀況可靈活處理。

(7)出車一律憑申請派車單,并認真如實填寫。校車歸隊后,派車回收單及時交回后勤處(正常接送學生例外)。

[篇七]

為確保校車的行車安全,切實保障學生的生命安全和學校財產安全,特制定如下管理制度:

1、成立學校行車安全管理領導小組。

2、建立校警隨車制度。學校每一天有一名值日校警隨車,負責學生上下車、過馬路和行車過程中學生的秩序與安全。隨車校警務必認真填寫隨車記錄。

3、駕駛員的安全行車規(guī)定。

(1)駕駛員在駕駛車輛時,須攜帶有效駕駛證、行駛證及有關證件。

(2)不疲勞駕車。

(3)遵守交通規(guī)則,不違章駕車。

(4)駕駛員工作期間不得飲酒。

(5)經常學習交通法規(guī)。

(6)持續(xù)車況良好,經常檢查車輛運載狀況,發(fā)現(xiàn)問題及時解決。

(7)駕駛員在校內行駛車速不能超于每小時5公里。

(8)載送教職工和學生的車輛,行駛車速不準超過每小時50公里。

4、違規(guī)與事故處理

(1)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狀況下,違反交通規(guī)則或發(fā)生事故,由駕駛人負擔,并予以記過或免職處分。

①無照駕駛。

②未經許可將校車借予他人使用。

(2)違反交通規(guī)則,其罰款由駕駛人負擔。

(3)各種車輛如在公務途中遇不可抗拒之車禍發(fā)生,應先急救傷患人員,盡快做好相應的安全技術措施。向附近警察機關報案,并即與管理部門及隊長聯(lián)絡協(xié)助處理。如屬小事故,可先行處理后向管理部門報告。

(4)意外事故造成車輛損壞,在扣除保險金額后再視實際狀況由駕駛員與學校共同負擔。

(5)發(fā)生交通事故后,如需向受害當事人賠償損失,經扣除保險金額后,其差額由駕駛人與學校各負擔一半。

5、汽車例行保養(yǎng)修理規(guī)定

(1)車輛例行保養(yǎng)是各級保養(yǎng)的基礎,屬于預防性的日常維護作業(yè),以清潔、檢查為中心資料,司機應單獨完成。要求:附件齊全、螺栓、螺母不松、不缺,持續(xù)輪胎氣壓正常制動可靠、轉向靈活,潤滑良好、燈光喇叭正常等。

(2)車輛務必保證在不延誤解送學生的狀況下,進廠修理(特殊狀況例外)。

(3)車輛需維修或保養(yǎng)時,應提前報告隊長人,由隊長報告后勤主任,經主任同意并簽名即可。由隊長記錄公里數(shù),并會同司機一齊進廠,否則校方將不承認此款項。

(4)維修車輛出廠,司機務必仔細檢驗、確認修理妥當,才可簽字提車,否則立即告知廠方再次檢查或報告隊長、另安排檢修。

6、司機接送學生規(guī)定

(1)家長未在接送地點等候、接回學生,可在附近打電話通知家長,或者將學生送回學校。絕不能夠讓學生獨自回家。

(2)若有家長要求司機在沿途增添停車點或更改線路。司機可示意家長寫申請信,經學校同意后方可更改。

(3)司機應按校車表的時間準時到達停車點,若提前到達應確定已上齊學生,否則需等候至預定時間方可開車。

7、司機日常工作規(guī)定

(1)除經常洗車輛,持續(xù)車廂內外清潔整齊外,也不準將車廂內的垃圾拋棄在停車場上。

(2)除早、晚接送學生外,司機務必持有隊長簽署的《派車單》方可將校車駛出學校。否則后果自負。

(3)除學生或隊長同意的人士之外,司機不得私下允許其他人(包括教職員工)搭乘校車,否則將按學校有關規(guī)定懲處。

(4)若司機于工作期間違反交通規(guī)則而遭交警處理,司機務必即時呈交案發(fā)報告,由后勤處按狀況評估相關費用并由個人分擔相應部分。

8、司機的職責

(1)學校司機務必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及有關交通安全管理的規(guī)章規(guī)則。

(2)司機應愛惜學校車輛,平時要注意車輛的保養(yǎng),經常檢查車輛的主要機件。

(3)司機每一天抽適當時間擦洗車輛,以持續(xù)車輛的清潔。

(4)出車前要例行檢查車輛的水、電、油及其他性能是否正常,發(fā)現(xiàn)不正常時,要立即加補或調查。出車回來要檢查存油量,發(fā)現(xiàn)油量不足,應立即加油,不得將學生載入加油站加油。加油單據(jù)先由隊長簽名,然后由后勤處簽名,方有效。

(5)司機發(fā)現(xiàn)所駕駛的車輛有故障時要立即檢修,不會檢修的,應立即報告隊長,隊長報后勤處,并提出具體的維修意見。未經批準不允許私自將車輛送修理廠維修。

(6)當車回來,按指定地點停放車輛,鎖好保險鎖。

(7)對車輛的各種證件的有效性經常檢查,整齊證件才出車。

(8)晚間司機要注意休息,逢星期日至星期四晚上23點前務必睡覺(特殊狀況例外),不準開疲勞車,不準酒后駕車。

(9)司機駕車必須要遵守交通規(guī)則,禮貌開車,不準危險駕車。

(10)司機故意違章或證件不全被罰款的費用不予以報銷。違章造成后果由當事人負責。

(11)校內不準按喇叭,車內不準吸煙。

(12)司機對師生應熱情、禮貌,說話禮貌。

(13)司機接送學生,要準時出車,不要誤點。

(14)未出車時,司機應在辦公室,隨時等候出車。

(15)司機要服從隊長的安排,不準借故拖延或拒不出車。

(16)司機出車執(zhí)行任務時,遇特殊狀況不能按時回到,應立即通知隊長,并說明原因。

(17)下班后,應將車輛停放地點保管,不準私自用車。

(18)司機未經領導批準,不得把車輛交給他人駕駛或練習駕駛,否則,一切后果自負。

(19)司機未經領導批準,非專職駕駛員不得駕駛學校任何車輛,否則,一切后果自負。

(21)后勤處每學期負責對司機期考核、評級獎勵。

9、駕駛員守則

(1)努力學習專業(yè)技術,熟悉掌握車輛的技術性能,精通本職業(yè)務,遵守交通法規(guī)。

(2)具備崇高的職業(yè)道德,良好的禮貌素質,高度的事業(yè)心、職責心,敬崗愛業(yè)。

(3)遵紀守法,服從領導,團結同事,愛護車輛,愛護公共財物。

(4)負責隨車物資、工具等的保管和使用。換車時應做好移交手續(xù)和車況檢查,交接不清的由雙方共同賠償。凡丟失損壞的由駕駛員負責賠償。

(5)車輛的牌照、手續(xù)等一切證件,務必認真保管,由于丟失所造成的一切經濟損失由當事人自己承擔。

(6)做到安全行車,優(yōu)質服務。遇到事故,肇事者應及時向領導報告。特殊狀況可靈活處理。

(7)出車一律憑申請派車單,并認真如實填寫。校車歸隊后,派車回收單及時交回后勤處(正常接送學生例外)。

(8)駕駛員應做到誠實守信,表里如一,凡事應實事求是,如有偽造、報假單據(jù)者,一經查出,按原單據(jù)數(shù)額給予相應的罰款,并接學校的有關規(guī)定進行處理。

(9)嚴禁酒后開車;嚴禁私自動車;嚴禁私自將車交與他人或他人換車駕駛;嚴禁公車私用;嚴禁私自改變行車路線。違者按學校制定的目標職責指標考核辦法處理。

(10)嚴格執(zhí)行學校、部的各項規(guī)章制度,違者按有關規(guī)定處理。

除貫徹上述規(guī)定外,還要做到:駕駛車輛時務必攜帶駕駛證和行駛證;不準轉借、涂改或偽造駕駛證;不準把車輛交給沒有駕駛證的人駕駛;不準駕駛與駕駛證駕車型不相符的車輛;未按規(guī)定審檢不合格的,不準繼續(xù)駕駛車輛;飲酒后不準駕駛車輛;在患有妨礙安全行車的疾病或過度疲勞時,不準駕駛車輛;車門、車廂沒有關好,不準行車;不準穿拖鞋駕駛車輛;不準駕駛車輛時吸煙、飲食、閑談或者有其他妨礙行車的行為等。

10、司機遇投訴事項處理

(1)家長態(tài)度有禮貌,對學生具愛心,若遇無理家長,亦需耐心聆聽,并盡量克制自己,避免與家長發(fā)生爭執(zhí),事后可將事件告知隊長。

(2)司機若遭到家長投訴,務必及時報告隊長。

(3)應熟悉每位接送學生家長之面孔,如果遇到陌生家長之后學生,要提高警覺,并向學生證實之后者之身份,若在不肯定的狀況下,不能夠其接走學生。

[篇八]

第一條為了加強校車安全管理,保障乘坐校車學生的人身安全,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條例所稱校車,是指依照本條例取得使用許可,用于接送理解義務教育的學生上下學的7座以上的載客汽車。

接送小學生的校車應當是按照專用校車國家標準設計和制造的小學生專用校車。

第三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根據(jù)本行政區(qū)域的學生數(shù)量和分布狀況等因素,依法制定、調整學校設置規(guī)劃,保障學生就近入學或者在寄宿制學校入學,減少學生上下學的交通風險。實施義務教育的學校及其教學點的設置、調整,應當充分聽取學生家長等有關方面的意見。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措施,發(fā)展城市和農村的公共交通,合理規(guī)劃、設置公共交通線路和站點,為需要乘車上下學的學生帶給方便。

對確實難以保障就近入學,并且公共交通不能滿足學生上下學需要的農村地區(qū),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措施,保障理解義務教育的學生獲得校車服務。

國家建立多渠道籌措校車經費的機制,并透過財政資助、稅收優(yōu)惠、鼓勵社會捐贈等多種方式,按照規(guī)定支持使用校車接送學生的服務。支持校車服務所需的財政資金由中央財政和地方財政分擔,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財政部門制定。支持校車服務的稅收優(yōu)惠辦法,依照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的稅收管理權限制定。

第四條國務院教育、公安、交通運輸以及工業(yè)和信息化、質量監(jiān)督檢驗檢疫、安全生產監(jiān)督管理等部門依照法律、行政法規(guī)和國務院的規(guī)定,負責校車安全管理的有關工作。國務院教育、公安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建立校車安全管理工作協(xié)調機制,統(tǒng)籌協(xié)調校車安全管理工作中的重大事項,共同做好校車安全管理工作。

第五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對本行政區(qū)域的校車安全管理工作負總責,組織有關部門制定并實施與當?shù)亟洕l(fā)展水平和校車服務需求相適應的校車服務方案,統(tǒng)一領導、組織、協(xié)調有關部門履行校車安全管理職責。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公安、交通運輸、安全生產監(jiān)督管理等有關部門依照本條例以及本級人民政府的規(guī)定,履行校車安全管理的相關職責。有關部門應當建立健全校車安全管理信息共享機制。

第六條國務院標準化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工業(yè)和信息化、公安、交通運輸?shù)炔块T,按照保障安全、經濟適用的要求,制定并及時修訂校車安全國家標準。

生產校車的企業(yè)應當建立健全產品質量保證體系,保證所生產(包括改裝,下同)的校車貼合校車安全國家標準;不貼合標準的,不得出廠、銷售。

第七條保障學生上下學交通安全是政府、學校、社會和家庭的共同職責。社會各方面應當為校車通行帶給便利,協(xié)助保障校車通行安全。

第八條縣級和設區(qū)的市級人民政府教育、公安、交通運輸、安全生產監(jiān)督管理部門應當設立并公布舉報電話、舉報網絡平臺,方便群眾舉報違反校車安全管理規(guī)定的行為。

接到舉報的部門應當及時依法處理;對不屬于本部門管理職責的舉報,應當及時移送有關部門處理。

第二章學校和校車服務帶給者

第九條學校能夠配備校車。依法設立的道路旅客運輸經營企業(yè)、城市公共交通企業(yè),以及根據(jù)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規(guī)定設立的校車運營單位,能夠帶給校車服務。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據(jù)本地區(qū)實際狀況,能夠制定管理辦法,組織依法取得道路旅客運輸經營許可的個體經營者帶給校車服務。

第十條配備校車的學校和校車服務帶給者應當建立健全校車安全管理制度,配備安全管理人員,加強校車的安全維護,定期對校車駕駛人進行安全教育,組織校車駕駛人學習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guī)以及安全防范、應急處置和應急救援知識,保障學生乘坐校車安全。

第十一條由校車服務帶給者帶給校車服務的,學校應當與校車服務帶給者簽訂校車安全管理職責書,明確各自的安全管理職責,落實校車運行安全管理措施。

學校應當將校車安全管理職責書報縣級或者設區(qū)的市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備案。

第十二條學校應當對教師、學生及其監(jiān)護人進行交通安全教育,向學生講解校車安全乘坐知識和校車安全事故應急處理技能,并定期組織校車安全事故應急處理演練。

學生的監(jiān)護人應當履行監(jiān)護義務,配合學;蛘咝\嚪⻊諑Ыo者的校車安全管理工作。學生的監(jiān)護人應當拒絕使用不貼合安全要求的車輛接送學生上下學。

第十三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應當指導、監(jiān)督學校建立健全校車安全管理制度,落實校車安全管理職責,組織學校開展交通安全教育。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配合教育行政部門組織學校開展交通安全教育。

第三章校車使用許可

第十四條使用校車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guī)定取得許可。

取得校車使用許可應當貼合下列條件:

(一)車輛貼合校車安全國家標準,取得機動車檢驗合格證明,并已經在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辦理注冊登記;

(二)有取得校車駕駛資格的駕駛人;

(三)有包括行駛線路、開行時間和停靠站點的合理可行的校車運行方案;

(四)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

(五)已經投保機動車承運人職責保險。

第十五條學;蛘咝\嚪⻊諑Ыo者申請取得校車使用許可,應當向縣級或者設區(qū)的市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提交書面申請和證明其貼合本條例第十四條規(guī)定條件的材料。教育行政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分別送同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交通運輸部門征求意見,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和交通運輸部門應當在3個工作日內回復意見。教育行政部門應當自收到回復意見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提出審查意見,報本級人民政府。本級人民政府決定批準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發(fā)給校車標牌,并在機動車行駛證上簽注校車類型和核載人數(shù);不予批準的,書面說明理由。

第十六條校車標牌應當載明本車的號牌號碼、車輛的所有人、駕駛人、行駛線路、開行時間、?空军c以及校車標牌發(fā)牌單位、有效期等事項。

第十七條取得校車標牌的車輛應當配備統(tǒng)一的校車標志燈和停車指示標志。

校車未運載學生上道路行駛的,不得使用校車標牌、校車標志燈和停車指示標志。

第十八條禁止使用未取得校車標牌的車輛帶給校車服務。

第十九條取得校車標牌的車輛到達報廢標準或者不再作為校車使用的,學;蛘咝\嚪⻊諑Ыo者應當將校車標牌交回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

第二十條校車應當每半年進行一次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

第二十一條校車應當配備逃生錘、干粉滅火器、急救箱等安全設備。安全設備應當放置在便于取用的位置,并確保性能良好、有效適用。

校車應當按照規(guī)定配備具有行駛記錄功能的衛(wèi)星定位裝置。

第二十二條配備校車的學校和校車服務帶給者應當按照國家規(guī)定做好校車的安全維護,建立安全維護檔案,保證校車處于良好技術狀態(tài)。不貼合安全技術條件的校車,應當停運維修,消除安全隱患。

校車應當由依法取得相應資質的維修企業(yè)維修。承接校車維修業(yè)務的企業(yè)應當按照規(guī)定的維修技術規(guī)范維修校車,并按照國務院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的規(guī)定對所維修的校車實行質量保證期制度,在質量保證期內對校車的維修質量負責。

第四章校車駕駛人

第二十三條校車駕駛人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guī)定取得校車駕駛資格。

取得校車駕駛資格應當貼合下列條件:

(一)取得相應準駕車型駕駛證并具有3年以上駕駛經歷,年齡在25周歲以上、不超過60周歲;

(二)最近連續(xù)3個記分周期內沒有被記滿分記錄;

(三)無致人死亡或者重傷的交通事故職責記錄;

(四)無飲酒后駕駛或者醉酒駕駛機動車記錄,最近1年內無駕駛客運車輛超員、超速等嚴重交通違法行為記錄;

(五)無犯罪記錄;

(六)身心健康,無傳染性疾病,無癲癇、精神病等可能危及行車安全的疾病病史,無酗酒、吸毒行為記錄。

第二十四條機動車駕駛人申請取得校車駕駛資格,應當向縣級或者設區(qū)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提交書面申請和證明其貼合本條例第二十三條規(guī)定條件的材料。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審查完畢,對貼合條件的,在機動車駕駛證上簽注準許駕駛校車;不貼合條件的,書面說明理由。

第二十五條機動車駕駛人未取得校車駕駛資格,不得駕駛校車。禁止聘用未取得校車駕駛資格的機動車駕駛人駕駛校車。

第二十六條校車駕駛人應當每年理解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的審驗。

第二十七條校車駕駛人應當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guī),嚴格按照機動車道路通行規(guī)則和駕駛操作規(guī)范安全駕駛、禮貌駕駛。

第五章校車通行安全

第二十八條校車行駛線路應當盡量避開急彎、陡坡、臨崖、臨水的危險路段;確實無法避開的,道路或者交通設施的管理、養(yǎng)護單位應當按照標準對上述危險路段設置安全防護設施、限速標志、警告標牌。

第二十九條校車經過的道路出現(xiàn)不貼合安全通行條件的狀況或者存在交通安全隱患的,當?shù)厝嗣裾畱斀M織有關部門及時改善道路安全通行條件、消除安全隱患。

第三十條校車運載學生,應當按照國務院公安部門規(guī)定的位置放置校車標牌,開啟校車標志燈。

校車運載學生,應當按照經審核確定的線路行駛,遇有交通管制、道路施工以及自然災害、惡劣氣象條件或者重大交通事故等影響道路通行情形的除外。

第三十一條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校車行駛線路的道路交通秩序管理。遇交通擁堵的,交通警察應當指揮疏導運載學生的校車優(yōu)先通行。

校車運載學生,能夠在公共交通專用車道以及其他禁止社會車輛通行但允許公共交通車輛通行的路段行駛。

第三十二條校車上下學生,應當在校車?空军c停靠;未設校車?空军c的路段能夠在公共交通站臺?俊

道路或者交通設施的管理、養(yǎng)護單位應當按照標準設置校車?空军c預告標識和校車?空军c標牌,施劃校車停靠站點標線。

第三十三條校車在道路上停車上下學生,應當靠道路右側?浚_啟危險報警閃光燈,打開停車指示標志。校車在同方向只有一條機動車道的道路上?繒r,后方車輛應當停車等待,不得超越。校車在同方向有兩條以上機動車道的道路上?繒r,校車?寇嚨篮蠓胶拖噜彊C動車道上的機動車應當停車等待,其他機動車道上的機動車應當減速透過。校車后方停車等待的機動車不得鳴喇叭或者使用燈光催促校車。

第三十四條校車載人不得超過核定的人數(shù),不得以任何理由超員。

學校和校車服務帶給者不得要求校車駕駛人超員、超速駕駛校車。

第三十五條載有學生的校車在高速公路上行駛的最高時速不得超過80公里,在其他道路上行駛的最高時速不得超過60公里。

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或者道路上限速標志、標線標明的最高時速低于前款規(guī)定的,從其規(guī)定。

載有學生的校車在急彎、陡坡、窄路、窄橋以及冰雪、泥濘的道路上行駛,或者遇有霧、雨、雪、沙塵、冰雹等低能見度氣象條件時,最高時速不得超過20公里。

第三十六條交通警察對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guī)的校車,能夠在消除違法行為的前提下先予放行,待校車完成接送學生任務后再對校車駕駛人進行處罰。

第三十七條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校車運行狀況的監(jiān)督檢查,依法查處校車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定期將校車駕駛人的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和交通事故信息抄送其所屬單位和教育行政部門。

第六章校車乘車安全

第三十八條配備校車的學校、校車服務帶給者應當指派照管人員隨校車全程照管乘車學生。校車服務帶給者為學校帶給校車服務的,雙方能夠約定由學校指派隨車照管人員。

學校和校車服務帶給者應當定期對隨車照管人員進行安全教育,組織隨車照管人員學習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guī)、應急處置和應急救援知識。

第三十九條隨車照管人員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學生上下車時,在車下引導、指揮,維護上下車秩序;

(二)發(fā)現(xiàn)駕駛人無校車駕駛資格,飲酒、醉酒后駕駛,或者身體嚴重不適以及校車超員等明顯妨礙行車安全情形的,制止校車開行;

(三)清點乘車學生人數(shù),幫忙、指導學生安全落座、系好安全帶,確認車門關掉后示意駕駛人啟動校車;

(四)制止學生在校車行駛過程中離開座位等危險行為;

(五)核實學生下車人數(shù),確認乘車學生已經全部離車后本人方可離車。

第四十條校車的副駕駛座位不得安排學生乘坐。

校車運載學生過程中,禁止除駕駛人、隨車照管人員以外的人員乘坐。

第四十一條校車駕駛人駕駛校車上道路行駛前,應當對校車的制動、轉向、外部照明、輪胎、安全門、座椅、安全帶等車況是否貼合安全技術要求進行檢查,不得駕駛存在安全隱患的校車上道路行駛。

校車駕駛人不得在校車載有學生時給車輛加油,不得在校車發(fā)動機引擎熄滅前離開駕駛座位。

第四十二條校車發(fā)生交通事故,駕駛人、隨車照管人員應當立即報警,設置警示標志。乘車學生繼續(xù)留在校車內有危險的,隨車照管人員應當將學生撤離到安全區(qū)域,并及時與學校、校車服務帶給者、學生的監(jiān)護人聯(lián)系處理后續(xù)事宜。

第七章法律職責

第四十三條生產、銷售不貼合校車安全國家標準的校車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產品質量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規(guī)定處罰。

第四十四條使用拼裝或者到達報廢標準的機動車接送學生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收繳并強制報廢機動車;對駕駛人處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吊銷其機動車駕駛證;對車輛所有人處8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

第四十五條使用未取得校車標牌的車輛帶給校車服務,或者使用未取得校車駕駛資格的人員駕駛校車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扣留該機動車,處1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

取得道路運輸經營許可的企業(yè)或者個體經營者有前款規(guī)定的違法行為,除依照前款規(guī)定處罰外,情節(jié)嚴重的,由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吊銷其經營許可證件。

偽造、變造或者使用偽造、變造的校車標牌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收繳偽造、變造的校車標牌,扣留該機動車,處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六條不按照規(guī)定為校車配備安全設備,或者不按照規(guī)定對校車進行安全維護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責令改正,處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七條機動車駕駛人未取得校車駕駛資格駕駛校車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jié)嚴重的,能夠并處吊銷機動車駕駛證。

第四十八條校車駕駛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責令改正,能夠處200元罰款:

(一)駕駛校車運載學生,不按照規(guī)定放置校車標牌、開啟校車標志燈,或者不按照經審核確定的線路行駛;

(二)校車上下學生,不按照規(guī)定在校車?空军c停靠;

(三)校車未運載學生上道路行駛,使用校車標牌、校車標志燈和停車指示標志;

(四)駕駛校車上道路行駛前,未對校車車況是否貼合安全技術要求進行檢查,或者駕駛存在安全隱患的校車上道路行駛;

(五)在校車載有學生時給車輛加油,或者在校車發(fā)動機引擎熄滅前離開駕駛座位。

校車駕駛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guī)關于道路通行規(guī)定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依法從重處罰。

第四十九條校車駕駛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guī)被依法處罰或者發(fā)生道路交通事故,不再貼合本條例規(guī)定的校車駕駛人條件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取消校車駕駛資格,并在機動車駕駛證上簽注。

第五十條校車載人超過核定人數(shù)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扣留車輛至違法狀態(tài)消除,并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從重處罰。

第五十一條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查處校車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依法扣留車輛的,應當通知相關學;蛘咝\嚪⻊諑Ыo者轉運學生,并在違法狀態(tài)消除后立即發(fā)還被扣留車輛。

第五十二條機動車駕駛人違反本條例規(guī)定,不避讓校車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200元罰款。

第五十三條未依照本條例規(guī)定指派照管人員隨校車全程照管乘車學生的,由公安機關責令改正,能夠處500元罰款。

隨車照管人員未履行本條例規(guī)定的職責的,由學;蛘咝\嚪⻊諑Ыo者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給予處分或者予以解聘。

第五十四條取得校車使用許可的學校、校車服務帶給者違反本條例規(guī)定,情節(jié)嚴重的,原作出許可決定的地方人民政府能夠吊銷其校車使用許可,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收回校車標牌。

第五十五條學校違反本條例規(guī)定的,除依照本條例有關規(guī)定予以處罰外,由教育行政部門給予通報批評;導致發(fā)生學生傷亡事故的,對政府舉辦的學校的負有職責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職責人員依法給予處分;對民辦學校由審批機關責令暫停招生,情節(jié)嚴重的,吊銷其辦學許可證,并由教育行政部門責令負有職責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職責人員5年內不得從事學校管理事務。

第五十六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不依法履行校車安全管理職責,致使本行政區(qū)域發(fā)生校車安全重大事故的,對負有職責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職責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五十七條教育、公安、交通運輸、工業(yè)和信息化、質量監(jiān)督檢驗檢疫、安全生產監(jiān)督管理等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不依法履行校車安全管理職責的,對負有職責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職責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五十八條違反本條例的規(guī)定,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職責。

第五十九條發(fā)生校車安全事故,造成人身傷亡或者財產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職責。

第八章附則

第六十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合理規(guī)劃幼兒園布局,方便幼兒就近入園。

入園幼兒應當由監(jiān)護人或者其委托的成年人接送。對確因特殊狀況不能由監(jiān)護人或者其委托的成年人接送,需要使用車輛集中接送的,應當使用按照專用校車國家標準設計和制造的幼兒專用校車,遵守本條例校車安全管理的規(guī)定。

第六十一條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應當結合本地區(qū)實際狀況,制定本條例的實施辦法。

第六十二條本條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本條例施行前已經配備校車的學校和校車服務帶給者及其聘用的校車駕駛人應當自本條例施行之日起90日內,依照本條例的規(guī)定申請取得校車使用許可、校車駕駛資格。

本條例施行后,用于接送小學生、幼兒的專用校車不能滿足需求的,在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規(guī)定的過渡期限內能夠使用取得校車標牌的其他載客汽車。

[篇九]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我市校車安全管理,保障乘坐校車學生或幼兒的人身安全,根據(jù)《校車安全管理條例》及《教育部等20部門關于印發(fā)<校車安全管理部際聯(lián)席會議成員單位職責>的通知》,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市行政區(qū)域內校車的安全管理等活動,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校車,是指在本市行政區(qū)域內,依照《校車安全管理條例》及本辦法已取得使用許可,用于有組織地接送義務教育學生或學齡前幼兒上下學的7座以上載客汽車。接送學生或幼兒的校車應當是按照專用校車國家標準設計和制造的專用校車。

第四條校車應當符合《校車安全管理條例》、《廣東省道路交通安全條例》和國家《機動車運行安全技術條件》關于核載人數(shù)、外觀標識、信號裝置、衛(wèi)星定位汽車行駛記錄儀、輪胎、車身、安全防護裝置等方面的普遍性規(guī)定。

校車在我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登記的所有人應為學校(含幼兒園)或校車服務提供者。

第五條校車管理應當遵循政府主導、分工負責、社會參與、屬地管理與部門管理相結合的原則。

區(qū)以上人民政府對本行政區(qū)域內的校車安全管理工作負總責,指定一名政府領導負責校車安全管理工作,并成立由教育、公安、交通運輸、發(fā)展改革、科信、司法行政、財政、城鄉(xiāng)建設、衛(wèi)生、規(guī)劃、稅務、文廣新、物價、質監(jiān)、安監(jiān)、法制、金融(保監(jiān))、應急,黨委宣傳等部門,以及工會、共青團、婦聯(lián)、關工委等團體組成的校車安全管理聯(lián)席會議,完善聯(lián)席會議制度,定期研究校車安全管理有關工作。

區(qū)人民政府各有關部門應依照本辦法以及本級政府的規(guī)定,履行校車安全管理的相關職責。

第六條學校(含幼兒園)或校車服務提供者向學生或幼兒收取校車費的,應按照服務性收費有關規(guī)定辦理收費許可,并按學期收取。鼓勵有條件的區(qū)逐步予以免收。

市、區(qū)財政逐年加大對民辦學校的教育經費投入,適當支持校車服務。

建立多渠道籌措校車經費的機制,并通過財政資助、稅收優(yōu)惠、鼓勵社會捐贈等多種方式,支持使用校車接送學生或幼兒的服務。

第二章學校(含幼兒園)和校車服務提供者

第七條學校(含幼兒園)可以配備或租用校車服務提供者的校車。在我市依法設立的道路旅客運輸經營企業(yè)、城市公共交通企業(yè)及在我市依照本辦法規(guī)定成立的校車運營單位均可向區(qū)人民政府申請取得校車使用許可,提供校車服務。

第八條區(qū)教育行政部門在受理校車使用許可申請時,應先審驗學校(含幼兒園)及與學校(含幼兒園)或其他使用校車的單位確立校車租賃關系的各類校車服務提供者相對應的資格證明文件:

(一)學校(含幼兒園)的組織機構代碼證;

(二)道路旅客運輸經營企業(yè)的營業(yè)執(zhí)照副本和道路旅客運輸經營許可證;

(三)城市公共交通企業(yè)的營業(yè)執(zhí)照副本和城市公共交通線路經營許可證;

(四)校車運營單位應提供營業(yè)執(zhí)照,實繳資本1000萬元以上的驗資報告,以及由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出具的,該企業(yè)提出校車使用許可申請當月,本企業(yè)名下?lián)碛?0輛在檢驗有效期內的校車的證明。

第九條提供校車服務的專業(yè)運營單位(企業(yè)),必須按照《校車安全管理條例》和本辦法辦理校車使用許可和校車駕駛人資格申請,并配備隨車照管人員。

配備校車的學校(含幼兒園)和校車服務提供者應當建立健全校車安全管理制度,應急預案和安全管理臺賬,配備安全管理人員,加強校車的安全維護,定期對校車駕駛人、安全管理人員和隨車照管人員進行安全教育,組織校車駕駛人學習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guī)以及安全防范、應急處置和應急救援知識,保障學生或幼兒乘坐校車安全。

第十條由校車服務提供者提供校車服務的,學校(含幼兒園)或其他使用校車的單位應當與校車服務提供者簽訂租賃合同和校車安全管理責任書,明確各自的安全管理責任,落實校車運行安全管理措施。

學校(含幼兒園)或其他使用校車的單位應當將校車安全管理責任書報區(qū)教育行政部門備案。

第十一條校車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規(guī)定投保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機動車承運人責任保險,以及其他必要的險種。有關費率浮動優(yōu)惠及保險理賠事項,依據(jù)上級相關規(guī)定執(zhí)行。

第十二條學校(含幼兒園)等校車使用者應當對教師、學生或幼兒進行交通安全教育,向學生或幼兒講解校車安全乘坐知識和校車安全事故應急處理技能,定期組織校車安全事故應急處理演練。市教育、公安、交通、安全生產監(jiān)督管理部門應對學校(含幼兒園)開展校車安全教育和應急演練予以指導。學校(含幼兒園)和校車服務提供者進行安全教育和培訓、演練等應當有書面記錄。

學生或幼兒及幼兒的監(jiān)護人應當履行監(jiān)護義務,配合學校(含幼兒園)或校車服務提供者的校車安全管理工作;應當拒絕使用不符合安全要求的車輛接送學生或幼兒上下學,及時舉報各種違法行為。

第三章校車使用許可

第十三條學校(含幼兒園)或校車服務提供者申請校車使用許可,應當符合《校車安全管理條例》規(guī)定的條件:

(一)車輛符合校車安全國家標準,取得機動車檢驗合格證明,并已經在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辦理注冊登記;

(二)有取得校車駕駛資格的駕駛人;

(三)有包括行駛線路、開行時間和?空军c的合理可行的校車運行方案;

(四)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

(五)已經投保機動車承運人責任保險。

第十四條各區(qū)人民政府負責校車使用許可、校車標牌信息更改的審批和撤銷,并建立完善的校車及駕駛人檔案。

第十五條校車使用許可和校車標牌信息變更申請審批通過“廣州市校車使用許可系統(tǒng)”(以下簡稱“許可系統(tǒng)”)信息化平臺完成。學校(含幼兒園)和依法設立的道路旅客運輸經營企業(yè)、城市公共交通企業(yè)申請校車使用許可和校車標牌信息變更,以及依照本辦法規(guī)定成立的校車運營單位申請校車使用許可和校車標牌信息變更,應當符合《校車安全管理條例》規(guī)定的條件。

各區(qū)人民政府及相關單位審核后都要在“許可系統(tǒng)”中的“廣州市校車使用許可申請表”上加蓋校車審核專用章(電子掃描件)。

第十六條學校(含幼兒園)和依法設立的道路旅客運輸經營企業(yè)、城市公共交通企業(yè)以及依照本辦法規(guī)定成立的校車運營單位申請校車使用許可時,必須提供以下材料:

(一)機動車所有人身份證明;

(二)機動車行駛證;

(三)校車安全技術檢驗合格證明,專門服務殘疾人特殊教育機構的校車,還應當取得的符合無障礙設計規(guī)范的檢驗合格證明;

(四)取得校車駕駛資格駕駛人的機動車駕駛證;

(五)已經投保機動車承運人責任保險憑證;

(六)校車安全管理制度;

(七)包括行駛線路、開行時間和?空军c的校車運行方案。

依法設立的道路旅客運輸經營企業(yè)、城市公共交通企業(yè)還應當提供以下材料:

(一)營業(yè)執(zhí)照;

(二)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或公交線路經營許可證;

(三)與學校(含幼兒園)或其他使用校車的單位簽訂的校車租賃合同;

(四)校車安全管理責任書。

依照本辦法規(guī)定成立的校車運營單位還應當提供以下材料:

(一)營業(yè)執(zhí)照;

(二)實繳資本驗資報告;

(三)由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出具的所屬校車數(shù)量證明;

(四)與學校(含幼兒園)簽訂的校車租賃合同;

(五)校車安全管理責任書。

學校(含幼兒園)和依法設立的道路旅客運輸經營企業(yè)、城市公共交通企業(yè),以及依照本辦法規(guī)定成立的校車運營單位,向使用校車的學校(含幼兒園)所在地的區(qū)教育行政部門提出申請時,在“許可系統(tǒng)”中應根據(jù)申請者性質不同提交上述相應材料中應當提供的材料的電子文檔(機動車所有人身份證明為機構代碼證,下同)。相關區(qū)教育行政部門收到申請及材料后予以初審,材料齊全并符合規(guī)定的,在3個工作日內上報市教育行政部門,市教育行政部門應在3個工作日內分送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和市交通運輸管理部門征求意見。

第十七條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收到征求意見材料后,應當在1個工作日內通知申請人交驗機動車,并自申請人交驗機動車之日起2個工作日內確認、查驗車輛,對第十六條第一款規(guī)定的第(一)、(二)、(三)、(四)、(七)項證明、憑證進行審查,并通過“許可系統(tǒng)”經市教育行政部門向區(qū)教育行政部門回復意見。

市交通運輸管理部門負責對校車服務提供者是否具有道路旅客運輸或者城市公共交通經營資質,校車行駛路線涉及路段的路況是否具備機動車通行條件進行查驗,收到征求意見材料后,應當在3個工作日內完成上述查驗工作,通過“許可系統(tǒng)”經市教育行政部門向區(qū)教育行政部門回復意見。

第十八條相應的區(qū)教育行政部門應當自收到回復意見之日起2個工作日內提出審查意見,在“許可系統(tǒng)”報同級人民政府審批,本級人民政府在5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批準的決定。區(qū)人民政府決定批準的,在“許可系統(tǒng)”中的“廣州市校車使用許可申請表”上加蓋“XX區(qū)人民政府校車審核專用章”;區(qū)人民政府不予批準的,書面說明理由,并告知申請人享有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第十九條被許可單位在“許可系統(tǒng)”中打印“廣州市校車使用許可申請表”,加蓋單位公章,連同第十六條所列的機動車所有人身份證明、機動車行駛證、機動車駕駛證和校車運行方案原件到廣州市公安機關交通(車輛)管理部門領取校車標牌,廣州市公安機關交通(車輛)管理部門當場核發(fā)校車標牌,并在機動車行駛證上簽注校車類型和核載人數(shù)。

第二十條校車行駛線路、開行時間、?空军c或者車輛、所有人、駕駛人發(fā)生變化的,應當依照本辦法第十五條至第十九條的規(guī)定申請變更校車使用許可,并經原作出許可決定的人民政府批準后,重新領取校車標牌。

第二十一條校車應當配備統(tǒng)一的校車標志燈和停車指示標志及逃生錘、干粉滅火器、急救箱等安全設備。安全設備應當放置在便于取用的位置,并確保性能良好、有效適用。校車未運載學生或幼兒上道路行駛的,不得使用校車標牌、校車標志燈和停車指示標志。

校車應當按照規(guī)定配備具有行駛記錄功能的衛(wèi)星定位裝置。市及各區(qū)應當建立衛(wèi)星定位功能的汽車行駛記錄儀監(jiān)管平臺,使用校車的學校(含幼兒園)、其他使用校車的單位和校車服務提供者要建立監(jiān)管平臺,并對校車運行期間進行全程監(jiān)管。

第二十二條校車應當自注冊登記之日起每半年進行一次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配備校車的學校(含幼兒園)和校車服務提供者應當按照國家規(guī)定做好校車的安全維護,建立安全維護檔案,保證校車處于良好技術狀態(tài)。不符合安全技術條件的校車,應當停運維修,消除安全隱患。

第二十三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出許可決定的人民政府應當注銷校車使用許可:

(一)已取得校車使用許可的學校(含幼兒園)不再使用校車;

(二)校車服務提供者退出校車運營;

(三)校車使用許可被撤銷或者吊銷的。

校車達到報廢標準以及校車使用許可被注銷、撤銷或者吊銷的,學校(含幼兒園)或校車服務提供者應當在5日內將校車標牌交回原核發(fā)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30日內自行拆除校車標志燈、停車指示標志,消除校車外觀標識。

校車標牌滅失、丟失或者損毀的,學校(含幼兒園)或校車服務提供者應當向原核發(fā)標牌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申請補領或者換領。申請時,應當提交機動車所有人的身份證明及機動車行駛證。

第四章校車駕駛人

第二十四條校車駕駛人應當依照《校車安全管理條例》規(guī)定取得校車駕駛資格。

第二十五條校車駕駛人申請校車駕駛資格,應當向區(qū)以上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提出申請,填寫申請表,并提交以下證明、憑證:

(一)申請人的身份證明(包括申請人的《居民身份證》或者《臨時居民身份證》,在暫住地居住的內地居民還應提交公安機關的居住、暫住證明);

(二)機動車駕駛證;

(三)戶籍所在地縣級公安機關出具的無犯罪、吸毒行為記錄證明;

(四)縣級或者部隊團級以上醫(yī)療機構出具的有關身體條件的證明。

第二十六條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審查完畢。對符合條件的,在機動車駕駛證上簽注準許駕駛校車及相應車型,并通報教育行政部門;不符合條件的,應當書面說明理由。

機動車駕駛人未取得校車駕駛資格,不得駕駛校車。禁止聘用未取得校車駕駛資格的機動車駕駛人駕駛校車。

第二十七條校車駕駛人應當在每個記分周期結束后30日內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接受審驗。審驗內容包括:

(一)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交通事故處理情況;

(二)身體條件情況;

(三)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記分及記滿12分后參加學習和考試情況;

校車駕駛人接受審驗時,還應參加不少于3小時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guī)、交通安全文明駕駛、應急處置等知識學習。

第二十八條校車駕駛人發(fā)現(xiàn)經過道路不符合安全通行條件的,應當立即報告相關主管部門,選擇狀況良好的道路通行,不得強行通過。

第二十九條校車駕駛人不具備《校車安全管理條例》第二十三條規(guī)定條件的,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注銷其校車駕駛資格,并通報市、區(qū)教育行政部門、學校(含幼兒園)和校車服務提供者。

未收回簽注校車駕駛許可的機動車駕駛證的,應當公告撤銷其校車駕駛資格。

第五章校車通行安全

第三十條教育行政部門應當將校車安全管理納入學校(含幼兒園)安全管理工作;加強對校車使用情況的檢查監(jiān)督,組織學校(含幼兒園)開展校車自查工作,發(fā)現(xiàn)使用不符合國家安全技術標準、假牌假證、套牌、無牌、拼裝、報廢車輛或者無校車標牌車輛運送學生或幼兒的,應當責令學校(含幼兒園)停止使用并及時通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

市、區(qū)政府要加強對取得道路運輸經營許可校車服務提供者的監(jiān)管,如發(fā)生情節(jié)嚴重的違規(guī)行為,應依照條例規(guī)定吊銷其經營許可證件。

第三十一條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校車行駛線路的道路交通秩序管理。加強對校車行駛情況的監(jiān)督檢查,依法查處校車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收繳并強制報廢用于接送學生或幼兒的拼裝車或者達到報廢標準的機動車;查處使用未取得校車標牌的車輛提供校車服務,未取得校車駕駛資格的人員駕駛校車,偽造、變造或者使用偽造、變造校車標牌等行為,以及機動車駕駛人不按規(guī)定避讓校車的交通違法行為。

第三十二條在審核校車行駛線路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對線路及?奎c的交通秩序情況進行檢查;交通運輸管理部門應當對路況安全情況進行檢查,盡量避開急彎、陡坡、臨崖、臨水的危險路段,確保校車行駛路線涉及路段的路況具備機動車通行條件;確實無法避開的,道路或者交通設施的管理、養(yǎng)護單位應當按照標準對上述危險路段設置安全防護設施、限速標志、警告標牌。

第三十三條校車運載學生或幼兒,應當按照規(guī)定放置校車標牌,開啟校車標志燈,按照審核確定的線路行駛。校車載人不得以任何理由超過核定的人數(shù)。

第三十四條校車上下學生或幼兒,應當在校車?空军c?;未設校車?空军c的路段可以在公共交通站臺?。

市交通運輸管理部門負責統(tǒng)籌、指導設置校車?空军c、?款A告標志牌和施劃?空军c標線工作。各區(qū)教育行政部門應在本辦法正式頒布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對有校車服務需求的學校(含幼兒園)數(shù)量以及其校車的運行情況進行統(tǒng)計,并聯(lián)合當?shù)毓矙C關交通管理部門對設置?空军c、?款A告標志牌以及標線的數(shù)量及設置作出統(tǒng)計和規(guī)劃報本地區(qū)交通管理部門。各區(qū)交通運輸管理部門應當在收到統(tǒng)計和規(guī)劃起10個工作日內,按照《校車安全管理條例》等安全要求,并結合本地區(qū)情況,牽頭會同區(qū)建設、城管等部門做好校車?空军c設計,設置校車?空军c、停靠預告標志牌和施劃?空军c標線。校車?空军c的設計、建設改造和日常維護費用,參照市公交車站設施建設辦法執(zhí)行,由市、區(qū)財政按比例分擔解決。

第六章校車乘車安全

第三十五條校車運載學生或幼兒時,應當配備隨車照管人員。學校(含幼兒園)和校車服務提供者應當把好隨車照管人員選配關,保障隨車照管人員應具有的素質,并與隨車照管人員簽訂勞動合同。隨車照管人員應符合如下條件:

(一)年齡在22周歲以上,不超過60周歲;

(二)具備高中以上學歷,熟悉未成年人心理,責任心強,具有一定的組織溝通協(xié)調能力;

(三)身心健康,品行良好,無傳染性疾病,無癲癇、精神病等可能危及照管安全的疾病病史,無酗酒、吸毒行為記錄;

(四)無犯罪記錄;

(五)非本地戶籍的應當在本地居住1年以上。

學校(含幼兒園)和校車服務提供者應當定期對隨車照管人員進行安全教育,組織隨車照管人員學習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guī)、應急處置和應急救援知識。

第三十六條隨車照管人員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學生或幼兒上下車時,在車下幫扶、引導、指揮,維護上下車秩序,制止學生或幼兒攜帶易燃、易爆、易碎物品及管制刀具等上車。發(fā)現(xiàn)無故缺席者,及時與其監(jiān)護人或學校(含幼兒園)分管領導取得聯(lián)系。

(二)發(fā)現(xiàn)駕駛人無校車駕駛資格,飲酒、醉酒后駕駛,或者身體嚴重不適以及校車超員等明顯妨礙行車安全情形的,應當制止校車開行,并及時報告安全管理人員。

(三)清點乘車學生或幼兒人數(shù),幫助、指導其安全落座、系好安全帶,確認車門關閉后示意駕駛人啟動校車。

(四)制止學生或幼兒在校車行駛過程中離開座位、嬉戲打鬧、吃東西或將頭、手伸出窗外等危險行為。

(五)核實學生或幼兒下車站點、人數(shù),確認乘車學生或幼兒已經全部離車后本人方可離車。

第三十七條校車的副駕駛座位不得安排學生或幼兒乘坐。校車運載學生或幼兒過程中,禁止除駕駛人、隨車照管人員以外的人員乘坐。

第三十八條校車搭載學生或幼兒行駛前,學校(含幼兒園)應指派專人查驗校車,發(fā)現(xiàn)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及時予以制止,不得放行:

(一)無隨車照管人員的;

(二)超過核載人數(shù)的;

(三)駕駛人與校車標牌載明的駕駛人不符的;

(四)駕駛人酒后或者嚴重身體不適駕駛校車的;

(五)妨礙安全駕駛的其他情形。

第七章法律責任

第三十九條使用拼裝或者達到報廢標準的機動車接送學生或幼兒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收繳并強制報廢機動車;對駕駛人處3000元罰款,吊銷其機動車駕駛證;對車輛所有人處10萬元罰款,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

第四十條偽造、變造或者使用偽造、變造的校車標牌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收繳偽造、變造的校車標牌,扣留該機動車,并處5000元罰款。

第四十一條不按照規(guī)定為校車配備安全設備,或者不按照規(guī)定對校車進行安全維護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并處2000元罰款。

第四十二條機動車駕駛人未取得校車駕駛資格駕駛校車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2000元罰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為情節(jié)嚴重,處3000元罰款,并處吊銷機動車駕駛證:

(一)有本條第一款規(guī)定的情形,經處罰不改的;

(二)酒后、吸毒后駕駛的;

(三)超員20%以上的;

(四)超過規(guī)定行駛速度50%以上的;

(五)發(fā)生責任交通事故的。

第四十三條校車載人超過核定人數(shù)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扣留車輛至違法狀態(tài)消除,并對學校(含幼兒園)和校車服務提供者分別處500元罰款;載人超過核定人數(shù)20%以上的分別處2000元罰款。

第四十四條市、區(qū)教育行政部門要分別牽頭會同同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交通運輸部門、安全監(jiān)管部門等建立便于各部門聯(lián)動共享的轄區(qū)校車安全管理基礎臺賬。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建立校車駕駛人交通違法和交通事故等情況臺賬,每月匯總并通報教育行政部門、交通運輸部門,提出處理建議。教育行政部門定期對學校(含幼兒園)校車使用情況進行排查,組織學校(含幼兒園)開展校車自查工作,并定期組織各職能部門加強對校車的督導檢查;交通運輸部門要加強對取得道路運輸經營許可的校車服務提供者的監(jiān)管,對從事校車服務的道路運輸企業(yè)的道路運輸類違法行為進行查處;安全監(jiān)管部門要定期加強對校車安全情況的督導檢查;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定期匯總校車駕駛人交通違法和交通事故等情況。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交通運輸部門、安全監(jiān)管等部門將有關工作情況定期通報教育行政部門、學校(含幼兒園)、校車服務提供者,教育行政部門及各有關部門要按照職責,對違反本辦法及相關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學校(含幼兒園)、校車服務提供者及相關人員進行處理。

區(qū)教育行政部門根據(jù)公安機關交管部門通報的校車交通違法情況,對一學年內違反《校車安全管理條例》中關于校車交通違法行為的規(guī)定達3次(含)以上,要建議學校(含幼兒園)或校車服務提供者對校車駕駛人予以辭退或調離。

第四十五條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查處校車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除必須依法扣留校車的行為外,可以在消除違法行為的前提下先予放行,待校車完成接送學生或幼兒任務后再對校車駕駛人進行處罰。依法扣留車輛的,應當通知該車獲得許可所在區(qū)教育行政部門及相關學校(含幼兒園)或校車服務提供者轉運學生或幼兒,區(qū)教育行政部門應當指導、督促學校(含幼兒園)或校車服務提供者轉運學生或幼兒,如發(fā)生學校(含幼兒園)或校車服務提供者刻意不轉運或自校車被查扣起超過一小時仍未轉運學生或幼兒的,由區(qū)教育行政部門提請當?shù)厝嗣裾∠撥囕v的校車使用許可。

第四十六條取得校車使用許可的學校(含幼兒園)、校車服務提供者違反《校車安全管理條例》規(guī)定的,按《校車安全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guī)依法查處。

第四十七條違反《校車安全管理條例》和本辦法的其他行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法》和《校車安全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guī)予以處理。

第八章附則

第四十八條本辦法實施前已經取得校車標牌的用于接送學生或幼兒的非專用校車,如符合本辦法第四條的規(guī)定并取得校車使用許可的,可繼續(xù)作為校車使用至20xx年12月31日,到期校車許可自動失效,由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收回校車標牌。非專用校車在過渡期間,應當在行駛證副頁上簽注校車類型和核載人數(shù),應當自取得校車標牌后每半年進行一次安全技術檢驗。

本辦法實施后3個月內,我市校車管理按原過渡期相關規(guī)定執(zhí)行。

第四十九條每輛校車可配備不超過六名校車駕駛人,并在校車標牌上列出該校車所配備的駕駛人姓名,以便校車駕駛人在請病假等特殊原因下臨時替換。

第五十條有下列情形之一,校車無法正常運行的,學校(含幼兒園)或校車服務提供者經向當?shù)匕l(fā)放校車標牌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備案后,可以于當日內臨時調配其他取得許可的校車,指派具備校車駕駛資格的校車駕駛人,并使用被替換校車原有標牌:

(一)校車發(fā)生故障或進行維修;

(二)校車發(fā)生交通事故或者因交通違法被查扣。

發(fā)放校車標牌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備案的方式為:

(三)校車如發(fā)生第(一)項的情況,由校車維修企業(yè)出具維修憑證,并另由學校(含幼兒園)出具加蓋公章的情況說明書,內容包括:臨時調用校車的原因、臨時調用校車的車牌號碼、駕駛人信息(姓名、身份證號)、臨時的行駛路線和調用的時間周期等信息;每張情況說明書的有效期為7天(自然日),如需繼續(xù)調用,由學校(含幼兒園)重新出具相應的情況說明書。校車駕駛人持校車維修證明和情況說明書即可作為上路行駛的臨時證明。

(四)校車如發(fā)生第(二)項的情況,校車駕駛人持公安機關出具交通事故或查扣車輛憑證的原件或復印件和學校(含幼兒園)出具加蓋公章的情況說明書(同上)即可。

第五十一條學校(含幼兒園)利用本校(含幼兒園)校車或與本校(含幼兒園)取得租賃關系的校車接送本校(含幼兒園)學生或幼兒在本市內參加旅游、參觀、比賽、社會實踐等教育教學活動的,要向當?shù)貐^(qū)教育行政部門提出申請,并報送包括車輛情況、行駛線路、開行時間和?磕康牡氐群侠砜尚械呐R時運行方案,經審核同意后,相關校車可以接送學生或幼兒參加上述活動。校車運行其他要求必須符合本辦法規(guī)定,校車駕駛人同時需攜帶經審批同意的臨時運行方案。

[篇十]

一 駕駛員的職責及安全行車規(guī)定

1、學校司機必須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及有關交通安全管理的規(guī)章規(guī)則。

2、駕駛員在駕駛車輛時,須攜帶有效駕駛證、行駛證及有關證件。

3、司機駕車一定要遵守交通規(guī)則,文明開車,不準危險駕車。

4、遵守交通規(guī)則,不疲勞駕車,不違章駕車。

5、駕駛員工作期間不得飲酒。

6、保持車況良好,經常檢查車輛運載情況,發(fā)現(xiàn)問題及時解決。

7、司機故意違章或證件不全被罰款的費用由當事人負責。

8、校內不準按喇叭,車內不準吸煙。

9、接送學生前20分鐘,司機應提前做好準備,隨時等候出車。

10、司機要服從園長的安排,不準借故拖延或拒不出車。

11、司機出車執(zhí)行任務時,遇特殊情況不能按時返回,應立即通知學校。 12、司機未經領導批準,不得把車輛交給他人駕駛,否則,一切后果自負。 13、各種車輛如在公務途中遇不可抗拒之車禍發(fā)生,應先急救傷患人員,盡快做好相應的安全技術措施。向附近警察機關報案,并即與管理部門及主管聯(lián)絡協(xié)助處理。如屬小事故,可先行處理后再向管理部門報告。

二車輛例行保養(yǎng)修理規(guī)定

1、車輛例行保養(yǎng)是各級保養(yǎng)的基礎,屬于預防性的日常維護工作,以清潔、檢查為中心內容,司機應單獨完成。要求:附件齊全、螺栓、螺母不松、不缺,保持輪胎氣壓正常制動可靠、轉向靈活,潤滑良好、燈光喇叭正常等。

2、車輛必須保證在不延誤解送幼兒的情況下,進廠修理(特殊情況例外)。 3、車輛需維修或保養(yǎng)時,應提前報告園長。

4、維修車輛出廠,司機必須仔細檢驗、確認修理完好,方可簽字提車。

三司機接送幼兒規(guī)定

1、家長未在接送地點等候,可打電話通知家長,無人接幼兒必須送回園里,絕不可以讓幼兒獨自回家。

2、若有家長要求司機在沿途增添停車點或更改線路。司機可示意家長寫申請信,在不違反交規(guī)情況下經園方同意后方可更改。

3、司機應按校車表的時間準時到達接送點,若提前到達應確定已上齊幼兒,否則需等候至預定時間方可開車。

4、接送幼兒一律實行接送卡接送幼兒,無卡代接司機在接到家長委托電話后方可將幼兒交予代接人。

四 跟車教師安全工作職責

1、跟車教師必須提前10分鐘上車,負責安排幼兒入座上車維持秩序,作好安全乘車的準備工作。上車時,跟車教師清點幼兒人數(shù),讓幼兒站隊上車,沒有教師帶領的幼兒不能上車。接幼兒來園時跟車教師要下車接幼兒上車,安排好幼兒的座位。車到園后,幼兒下車,跟車教師與本班教師交接,清點本趟車上各班幼兒人數(shù)。

2、跟車教師要加強服務意識,提高服務質量,始終和司機保持密切合作,協(xié)調一致,對家長、幼兒態(tài)度和藹、細心周到,服務熱情。

3、跟車教師在開車前后及時開關車窗,以保障車內空氣流通,并根據(jù)氣候變化為幼兒上下車做到及時增減衣服。押車教師要時刻提醒幼兒,幼兒不要將頭手等身體的部分伸出窗外,窗戶不要打開的過大。

4、跟車教師保證各班聯(lián)系單及幼兒園通知單,準時發(fā)給家長;并將幼兒服藥準確地帶回交到各班教師手中,保障幼兒及時服藥。

5、跟車教師要掌握幼兒尤其新入園幼兒的乘車起始、終點,對家長提出的線路更換和正確建議高度重視并及時反映,以便更好地解決而服務于家長。

6、老師根據(jù)各車接送名單,接送幼兒的往返乘車并不準有幼兒漏上或錯上車的事故出現(xiàn)。

7、送幼兒時車要靠邊停,跟車教師要先看一下前后是否有車輛,確認無車輛時,教師要先下車后再讓幼兒下車,同時教育幼兒下車后不要奔跑,等車走后再走。確保每個幼兒安全到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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