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外匯業(yè)務培訓心得
留學寶、外匯業(yè)務及外幣鑒別培訓心得
3月15日3月17日,我有幸參加了由總行資深業(yè)務員工送課至花溪的“留學寶”、外匯業(yè)務及外幣鑒別培訓。此次培訓,從理論層面到產品解析最后至A系統的操作均做了詳細講解。
首先是“留學寶”業(yè)務,眾所周知,雖然在留學業(yè)務日均大眾化的今天,能留學的家庭的經濟實力依舊符合于我行的潛力客戶直至貴賓客戶的相關要求,特別是像英國、美國這樣消費水平較高的國家,能送子女出去讀書的家庭經濟實力及地位都處于社會中上流,抓住留學業(yè)務的發(fā)展,就是抓住我行貴賓客戶發(fā)展的又一好時機。各家商業(yè)銀行都開始搶抓留學金融這塊蛋糕,通過老師的講解,我明白了有些產品可能不太適合客戶或者有些產品可能不太適合去哪個國家或者說本身的金融使用習慣不太一樣的情況。我們應該把合適的產品推薦給合適的客戶,然后從產品來講,目前各家金融產品的同質性還是比較高的,無非是存款保證金還有出國貸款還有購匯、旅行支票、匯票、留學信用卡、預開帳戶這幾類,歸根到底產品基本上還是這些,各家商業(yè)銀行都會有一些留學套餐的組合推出供大家選擇,但是農行在費率上是有優(yōu)勢的,我們在營銷的時候應該抓住這些優(yōu)勢。而老師對外管政策的耐心講解更是使自己對外匯業(yè)務操作中的監(jiān)管要求和政策風險有了更深刻的認識和理解。
在最后一天的外幣鑒別中,老師運用豐富翔實的資料和案例,采取圖文并茂的方式,對人民幣及美元、歐元、日元、港幣等主要外幣的流通情況、防偽特征、識別假幣要領和技能等多個方面知識進行了詳細、生動、直觀的介紹;重點講解了水印、安全線、纖維絲、油墨、紙張印刷等鈔票仿偽特征及假幣鑒別方法。特別從不同的仿偽特征對美元進行了細致的對比講解,同時就目前現階段收兌外幣標準做了重點強調。經過培訓,我進一步提高了外幣識別能力,爭取在今后的工作中結合培訓內容,掌握外幣鑒別技巧,防止收兌假鈔。
通過此次培訓,我初窺了個人外匯業(yè)務的門徑。我既然成為農業(yè)銀行這個金融機構中的一員,就應該立足崗位,做好本職工作。在現有的崗位上,不斷提升自己的業(yè)務水平和服務水平,不斷提高自己的專業(yè)素養(yǎng),提高自己的服務質量,從自我做起,為有效提高銀行整體服務的競爭力而努力。
擴展閱讀:外匯業(yè)務基礎知識培訓
銀行外匯業(yè)務基礎知識培訓
第一部分外匯管理的基本法規(guī)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
(1996年1月29日國務院發(fā)布201*年8月1日修訂通過)第一章總則
第二章經常項目外匯管理
第三章資本項目外匯管理
第四章金融機構外匯業(yè)務管理
第五章人民幣匯率和外匯市場管理
第六章監(jiān)督管理
第七章法律責任
第八章附則
二、結匯、售匯及付匯管理規(guī)定
(1996年6月20日中國人民銀行發(fā)布)第一章總則第二章經常項目下的結匯、售匯與付匯
第三章資本項目下的結匯、售匯與付匯
第四章結匯、售匯及付匯的監(jiān)管第五章附則
主要內容主要內容第二部分幾個基本概念
一、境內機構和境內個人:
1、境內機構:是指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國家機關、企業(yè)、事業(yè)單位、社會團體、部隊等,外國駐華外交領事機構和國際組織駐華代表機構除外。
2、境內個人:是指中國公民和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連續(xù)居住滿1年的外國人,外國駐華外交人員和國際組織駐華代表除外。
(境內機構+境內個人=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居民)(境內機構+境內個人=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居民)
二、經常項目和資本項目:
1、經常項目:是指國際收支中涉及貨物、服務、收益及經常轉移的交易項目等。
2、資本項目:是指國際收支中引起對外資產和負債水平發(fā)生變化的交易項目,包括資本轉移、直接投資、證券投資、衍生產品及貸款等。1、經常項目a、進出口貿易
b、服務貿易(非貿易)
2、資本項目
a、外資管理
b、外債管理
三、結售匯和外匯買賣、外幣兌換:
1、結匯:是指外匯收入所有者將其外匯收入出售給外匯指定銀行,外匯指定銀行按一定匯率付給等值的本幣的行為。
2、售匯:是指外匯指定銀行將外匯賣給外匯使用者,并根據交易行為發(fā)生之日的人民幣匯率收取等值人民幣的行為。
3、外匯買賣:是指在買進一種貨幣的同時賣出另一種貨幣的行為。
4、外幣兌換:外幣兌換是對個人客戶提供的一項柜臺服務,包括以人民幣買入/賣出外幣和以一種外幣兌換成另一種外幣。
結售匯:外幣人民幣
外匯買賣:外幣外幣
外幣兌換:外幣外幣/人民幣(針對個人)
第三部分外匯賬戶管理
一、經常項目外匯賬戶管理(《境內機構經常項目外匯賬戶管理操作規(guī)程(匯發(fā)[201*]47號)》):
1、經常項目結算賬戶+待核查賬戶(“孿生戶”)(1)收支范圍:
①待核查賬戶:收入范圍是出口貿易外匯收入,支出范圍是將本賬戶已核查的外匯資金轉入經常項目結算賬戶,或辦理資金退回。
②經常項目結算賬戶:收入范圍為待核查賬戶轉入的出口收匯,支出范圍為經常項目外匯支出及經外匯局核準的資本項目外匯支出(包括辦理結匯)。
(2)開戶手續(xù)(企業(yè)首次開戶時需要到外匯局辦理“外匯賬戶信息管理系統”基本信息登記,銀行應查詢登記信息后辦理開戶):
①開戶申請書
②營業(yè)執(zhí)照或社團登記證等有效證明的原件和復印件③涉外業(yè)務經營許可證明原件和復印件或者《外商投資企業(yè)外匯登記證》或者有關經常項目外匯收入的證明材料
(如涉外收入申報單,或者結匯水單和收賬通知)
④組織機構代碼證的原件和復印件
2、經常項目專用賬戶特殊來源和指定用途的經常項目外匯賬戶:
(1)海運費專用賬戶:收入范圍為境內貨主、貨代公司、船代公司支付的國際海運運費及相關費用,以及來源于境外的國際海運運費及相關費用;支出范圍為向境外支付港口費用、燃料費等相關費用。
(2)司法和行政執(zhí)法機關的罰沒款、暫扣款和專項收繳款外匯賬戶現鈔戶(3)捐贈、援助類外匯賬戶單方面轉移收入
二、資本項目外匯賬戶管理(《資本項目外匯業(yè)務操作規(guī)程》):1、資本金專用賬戶外匯局通過”直接投資系統”進行網上核準2、外債專用賬戶憑外匯局“資本項目外匯業(yè)務核準件”辦理第四部分結售匯業(yè)務相關管理規(guī)定
一、結匯業(yè)務:
(一)經常項目結匯:
國家對經常項下資金結匯不予限制1、貿易出口結匯:
貿易項下出口資金需要進行聯網核查后,從待核查賬戶轉入結算賬戶,在結算賬戶辦理結匯。
2、其他經常項目結匯:
海運費收入、罰沒收入、捐贈款等憑相關證明可以辦理結匯。(二)資本項目結匯:
1、資本金結匯:
①20萬美元以內本次結匯,下次核查②20萬美元以上受托支付
2、外債結匯:憑外匯局“資本項目外匯業(yè)務核準件”辦理
二、售(付)匯業(yè)務:(一)經常項目售匯:1、貿易進口售(付)匯:
貨物貿易進口付匯管理暫行辦法及實施細則(1)進口單位實行名錄管理:
①將進口單位分為A、B、C三類(A-白名單B-灰名單C-黑名單)②對不在名錄進口單位、“C類進口單位”的進口付匯以及外匯局認定的其他付
匯業(yè)務,需事先到外匯局辦理《進口付匯登記表》,否則銀行不得為進口單位辦理進口付匯或開立信用證等相關業(yè)務。
(2)進口付匯核查憑證:
①向境外付匯的應填寫《境外匯款申請書》或《對外付款/承兌通知書》(包括
向境內離岸賬戶、境外機構境內賬戶付匯);
②向境內付匯的應填寫《境內匯款申請書》或《境內付款/承兌通知書》。(3)進口付匯業(yè)務的銀行處理:
需審核進口付匯核查憑證及下列有效憑證和商業(yè)單據:
①以信用證方式結算的,審查進口合同、開證申請書;對于信用證項下售匯銀行與付匯銀行不一致的,付匯(開證)銀行在售匯銀行資金到賬后,還需審查經售匯銀行簽注的審單結論和外匯劃轉憑證。
②以托收方式結算的,審查進口合同;
③以預付貨款方式結算的,審查進口合同、形式發(fā)票;
④以貨到付款方式結算的,按《進口貨物報關單“貿易方式”分類付匯代碼表》審查相關有效憑證和商業(yè)單據。
對于憑“可以對外售付匯”進口貨物報關單付匯的,審查進口合同、加蓋海關
“驗訖章”的進口貨物報關單正本(付匯證明聯)、商業(yè)發(fā)票;
對于憑“有條件對外售付匯”進口貨物報關單付匯的,還需根據進口貨物報關
單的貿易方式,審查相應憑證;
對于“不得對外售付匯”進口貨物報關單不能憑以辦理進口付匯;
⑤境外承包工程項下對外支付貿易貨款的,除依據不同結算方式審查有關單證外,還需審查工程承包協議、工程承包資質證明等;⑥轉口貿易項下對外支付貿易貨款的,除依據不同結算方式審查有關單證外,先支后收項下還需審查出口合同,先收后支項下還需審查出口合同、收匯憑證;
⑦深加工結轉項下對外付匯或境內以外匯結算的,除依據不同結算方式審查轉廠合同及有關單證外,還需審查貿易方式為“進料深加工”或“來料深加工”的出口貨物報關單(復印件)。
代理進口業(yè)務還需審核代理協議;需事前登記的,還需憑《進口付匯登記表》辦理。(4)銀行為進口單位辦理付匯手續(xù)時,無需通過“中國電子口岸-進口付匯系統”對進口貨物報關單電子底賬進行聯網核查。第五部分個人外匯業(yè)務管理規(guī)定
《個人外匯管理辦法實施細則》
第一部分結匯和購匯
對個人外幣結匯和購匯實施“年度總額管理”一、年度總額內:
憑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在銀行辦理每人每年等值5萬美元。二、超過年度總額:
(一)結匯:1、經常項目:
(1)經營性(對外貿易):比照對公貿易客戶管理。(2)非經營性:
境內個人經常項目項下非經營性結匯超過5萬美元的,憑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及相關證明材料在銀行辦理(不分單筆或累計);
境外個人經常項目項下非經營性結匯(累計)超過5萬美元的,憑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及相關證明材料在銀行辦理;單筆等值5萬美元以上的,應將結匯所得人民幣資金直接劃轉至交易對方的境內人民幣賬戶。
2、資本項目:必須經外匯局核準。(二)購匯:
1、境內個人經常項目項下非經營性購匯超過年度總額的,憑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和有交易額的相關證明材料在銀行辦理
2、境外個人經常項目合法人民幣收入購匯及未用完的人民幣兌回:
(1)在境內取得的經常項目合法人民幣收入,憑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和有交易額的相關證明材料(含稅務憑證)辦理購匯。
(2)原兌換未用完的人民幣兌回外匯,憑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和原兌換水單辦理,原兌換水單的兌回有效期為自兌換日起24個月;
對于當日累計兌換不超過等值500美元(含)以及離境前在境內關外場所當日累計不超過等值1000美元(含)的兌換,可憑本人有效身份證件辦理。
第二部分匯出境外
(一)境內個人經常項目匯出境外:1、外匯儲蓄賬戶(現匯):
(1)當日累計等值5萬美元以下(含)的,憑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在銀行辦理;(2)超過5萬美元的,憑經常項目項下有交易額的真實性憑證辦理。2、現鈔:
(1)當日累計等值1萬美元以下(含)的,憑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在銀行辦理;(2)超過1萬美元的,憑經常項目項下有交易額的真實性憑證、經海關簽章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進境旅客行李物品申報單》或本人原存款銀行外幣現鈔提取單據辦理。
(二)境外個人經常項目匯出境外:1、外匯儲蓄賬戶(現匯):憑本人有效身份證件辦理;2、現鈔:
(1)當日累計等值1萬美元以下(含)的,憑本人有效身份證件辦理;
(2)超過1萬美元的,還應提供經海關簽章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進境旅客行李物品申報單》或本人原存款銀行外幣現鈔提取單據辦理。
第三部分現鈔存取款、結匯及攜帶出境
(一)提現:
1、個人提取外幣現鈔當日累計等值1萬美元以下(含)的,可以在銀行直接辦理;2、超過1萬美元的,憑本人有效身份證件、經外匯局簽章的《提取外幣現鈔備案表》辦理。
(二)存現(鈔轉匯):
1、向外匯儲蓄賬戶存入外幣現鈔,當日累計等值5000美元以下(含)的,可以在銀行直接辦理;
2、超過5000美元的,憑本人有效身份證件、經海關簽章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進境旅客行李物品申報單》(以下簡稱“海關進境申報單”)或本人原存款銀行外幣現鈔提取單據在銀行辦理。銀行應在相關單據上標注存款銀行名稱、存款金額及存款日期。
(三)現鈔結匯:1、年度總額內結匯:
(1)當日現鈔結匯累計金額在等值5000美元以下(含)的,憑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在銀行辦理;
(2)當日累計超過等值5000美元的,憑本人有效身份證件、本人經海關簽章的海關進境申報單或本人原存款銀行外幣現鈔提取單據在銀行辦理。銀行應在相關單據上標注存款銀行名稱、存款金額及存款日期。
2、超過年度結匯總額結匯:
(1)經常項目項下:憑本人有效身份證件、本人海關進境申報單或本人原存款銀行外幣現鈔提取單據以及《個人外匯管理辦法實施細則》(匯發(fā)[201*]1號)第二章規(guī)定的有交易額的相關證明材料在銀行辦理;
(2)資本項目項下:憑本人有效身份證件、本人海關進境申報單或本人原存款銀行外幣現鈔提取單據并按照《個人外匯管理辦法實施細則》第三章等個人資本項目管理規(guī)定辦理。
(四)攜帶外幣出境:
1、攜帶外幣現鈔金額在等值5000美元以內(含)的,無需申領《攜帶外匯出境許可證》(簡稱《攜帶證》);
攜帶外幣現鈔金額在等值5000美元以上至10000美元(含)的,應向銀行申領《攜帶證》,海關憑《攜帶證》驗放;
3、出境人員原則上不得攜帶超過等值10000美元的外幣現鈔出境,特殊情況超過10000美元的,向外匯局申領《攜帶證》。
第四部分外匯儲蓄賬戶(現匯)資金境內劃轉
(一)本人賬戶間的資金劃轉,憑有效身份證件辦理;
(二)個人與其直系親屬賬戶間的資金劃轉,憑雙方有效身份證件、直系親屬關系證明辦理。
第五部分其他規(guī)定
(一)購匯資金來源:
個人經常項目項下非經營性購匯,購匯資金來源應限于人民幣現鈔、本人或其直系親屬的人民幣賬戶和銀行卡內資金。(二)除以下情況外,銀行辦理個人結售匯業(yè)務都應納入個人結售匯系統:1、通過外幣代兌點發(fā)生的結售匯;
2、通過銀行柜臺尾零結匯、轉利息結匯等小于等值100美元(含100美元)的結匯;
3、外幣卡境內消費結匯;
4、境外卡通過自助銀行設備提取人民幣現鈔;5、境內卡境外使用購匯還款。(三)關于委托辦理:
1、個人委托其直系親屬代為辦理年度總額內的購匯、結匯,應分別提供委托人和受托人的有效身份證件、委托人的授權書、直系親屬關系證明;
2、其他情況代辦的,除需提供雙方有效身份證件、授權書外,還應提供本細則規(guī)定的相關證明材料。第六部分合規(guī)管理
一、《外匯管理條例》關于外匯違規(guī)的處理規(guī)定:
(一)未經批準擅自經營結匯、售匯業(yè)務的,由外匯管理機關責令改正。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50萬元以上的,并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50萬元的,處5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jié)嚴重的,由有關主管部門責令停業(yè)整頓或者吊銷業(yè)務許可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二)未經批準經營結匯、售匯業(yè)務以外的其他外匯業(yè)務的,由外匯管理機關或者金融業(yè)監(jiān)督管理機構依照前款規(guī)定予以處罰。
(三)金融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外匯管理機關責令限期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2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jié)嚴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由外匯管理機關責令停止經營相關業(yè)務:
1、辦理經常項目資金收付,未對交易單證的真實性及其與外匯收支的一致性進行合理審查的;
2、違反規(guī)定辦理資本項目資金收付的;3、違反規(guī)定辦理結匯、售匯業(yè)務的;4、違反外匯業(yè)務綜合頭寸管理的;5、違反外匯市場交易管理的。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外匯管理機關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對機構可以處3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個人可以處5萬元以下的罰款:
1、未按照規(guī)定進行國際收支統計申報的;
2、未按照規(guī)定報送財務會計報告、統計報表等資料的;3、未按照規(guī)定提交有效單證或者提交的單證不真實的;4、違反外匯賬戶管理規(guī)定的;5、違反外匯登記管理規(guī)定的;
6、拒絕、阻礙外匯管理機關依法進行監(jiān)督檢查或者調查的。
(五)境內機構違反外匯管理規(guī)定的,除依照本條例給予處罰外,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應當給予處分;對金融機構負有直接責任的董事、監(jiān)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二、近期外匯局對銀行和企業(yè)的處罰情況:
1、201*-10-28:國家外匯管理局關于對部分銀行違規(guī)辦理外匯業(yè)務處罰情況的通報:共查處19家中資銀行、10家外資銀行。其中被點名通報的有6家銀行的8家分支機構,分別是:中行寧波鎮(zhèn)海支行和西寧古城臺支行、農行伊春市分行和成都光華支行、工行福州臺江支行、建行江門市分行、北德意志州銀行上海分行、東亞銀行廣州分行。
2、201*-11-01國家外匯管理局關于對部分企業(yè)、個人違規(guī)辦理外匯業(yè)務處罰情況的通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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