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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化審理措施 促進重大稅務案件審理精細化

網站:公文素材庫 | 時間:2019-05-28 12:30:36 | 移動端:強化審理措施 促進重大稅務案件審理精細化

強化審理措施 促進重大稅務案件審理精細化

強化審理措施促進重大稅務案件審理精細化

近年來,我局按照科學化精細化管理的要求,認真落實重大稅務案件審理各項要求,牢牢把握案件審理這個中心環(huán)節(jié),做深、做細、做好重大稅務案件審理工作,促進了稽查工作向深度、廣度方面拓展,充分發(fā)揮審理監(jiān)督職能,加強了稅務案件查處過程的監(jiān)督和制約,提高案件質量,取得了一定成效。

一、基本情況

201*年以來,我局共審結重大稅務案件32件。重大稅務案件審結率占上年立案案件的11.3%,占上年查結案件的11.6%,審結案件共應補稅、罰款728萬元,其中補稅481萬元,移送公安機關進一步查處的涉稅犯罪案件11件。經審理發(fā)回補證、重新調查17件,查增稅額1500余萬元;改變稽查部門處理意見12件。在切實維護納稅人合法權益的同時,稅法的嚴肅性也得到了進一步加強。

二、主要做法

(一)規(guī)范審理程序。一是規(guī)范案卷資料管理。采取紙質卷宗與CTAIS征管系統(tǒng)電子檔案同步,對案卷資料的移送、返還實行專人負責制,建立交接手續(xù)。同時,嚴格按規(guī)定的工作時限,在規(guī)定時限內完成審理工作,做到不拖、不壓,提高了審理工作效率。二是充分聽取相關意見。案審辦對稽查局報送的審理案件進行嚴格的初審,對發(fā)現的疑點和問題作好初審記錄,并及時同稽查人員、審理人員進行溝通、探討,聽取檢查人員的闡述;對政策不明確的業(yè)務問題主動與相關科室進行溝通,充分聽取業(yè)務科室的意見或請示上級市局,提出擬

處理意見,力求使所審案件穩(wěn)妥高效。三是規(guī)范補證程序。案審辦在初審過程中,對只需就有關文書稍加完善的有關細節(jié),一一例出具體內容直接交稽查部門作進一步完善,提高工作效率和質量。對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數字不準的案件由審理人員通過CTAIS征管系統(tǒng)《補充調查通知書》的形式列明錯誤原因,提出整改意見,經領導審批退回辦案人員補證或重新調查。四是堅持集體審理。對所有案件,始終堅持通過案審會議進行集體審理,區(qū)局不定期召開重大案件審理例會,事先由案審辦將應審案件的違法事實、納稅人陳述意見、稽查部門審理意見、案審辦審理意見及分歧意見等上掛區(qū)局行政管理系統(tǒng)會議平臺,提請重大稅務案件委員會成員進行審閱,擇時召開案審會議,對每一具體的涉稅行為事實、證據、情節(jié)、處理意見和建議都進行充分討論和表述,形成審理決議。201*至201*年,召開會議16次,充分體現了集體會審的要求,逐級審理把關,為提高稅務案件質量奠定了基礎。

(二)突出審理重點。一是注重執(zhí)法文書細節(jié)審查。嚴格對照表、證、單、書使用、填寫規(guī)范,審查稽查卷宗中的稅務執(zhí)法文書使用情況,判斷調查取證是否符合相關程序規(guī)定,是否合法有效。二是注重人民來信舉報案件審查。審查舉報內容檢查是否到位。三是注重調查詢問筆錄審查。主要審查記錄內容的完整性,記錄內容與檢查情況是否能夠相互佐證,是否符合證據要求,判斷調查詢問筆錄作為證據材料的證明力。四是注重納稅人陳述申辯材料審查。主要審查稽查部門對納稅人陳述申辯材料的采信程度;對納稅人的質疑,稽查部門有無

足夠的證據予以排除。五是注重稽查部門初審意見審查。審查稽查部門擬處理意見的合法性、合理性。

(三)實施精細審理。

重大稅務案件審理既是強化稅務行政監(jiān)督,保護納稅人合法權益的需要,也是稅務執(zhí)法規(guī)范運行的重要保證。為此,我們在這項工作中始終堅持從細、從實、從嚴,把好“五關”,確保稅收執(zhí)法的質量。

一是把好事實關,提高稽查深度。在審理中我們注重把握事實的確鑿性、時效性和合理性,將稽查報告、稅務稽查底稿與納稅人的書證、言證等材料逐項進行認真細致的對照,做到證明一個案件相應事實的各項證據在邏輯上相互協(xié)調一致,相互印證。同時,還根據納稅人的經營規(guī)模,經營方式來把握事實的可信度,運用正確的邏輯聯系,來抓好認定審理工作。凡是事實不清、存在疑點的,一律退給稽查人員補充調查,促進了稽查工作向深度、廣度方面拓展。201*年底,稽查部門移送了某公司帳外銷售匿報應稅銷售收入231萬元偷增值稅33.64萬元違法案件,經案審辦審理后認為,稽查部門對涉及的購貨方未進行全面調查取證,僅抽取四家購貨方進行調查,4戶企業(yè)分別提供一份書面證明,對資金結算、購貨日期、發(fā)票開具、財務處理等情況未作詳細調查說明,真實證據缺乏;案卷資料中所附“應收發(fā)票稅金明細追蹤表”記載內容,有虛開增值稅專用發(fā)票的嫌疑,稽查深度不足。為此,要求稽查部門重新調查。后經查,該企業(yè)隱匿銷售收入7135萬元,查補增值稅、企業(yè)所得稅1542萬元,并存在虛開增值稅專用發(fā)票違法行為,主要涉案人員已依法刑事逮捕。

二是把好法律法規(guī)適用關。對每一個違法事實所適用的稅收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及相關條款進行認真審查,做到全面、準確、規(guī)范地引用有效的稅收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及條款。通過重大稅務案件審理,對少數檢查錯誤的案件及時予以糾正,避免了稅收執(zhí)法錯誤。如:對某金融企業(yè)的所得稅檢查中,由于檢查人員對營業(yè)廳裝修已取消的審批項目誤認為需報經稅務機關審批,錯誤的判斷企業(yè)需調增所得額,對企業(yè)作出補稅的處理,通過重大稅務案件審理及時予以糾正減少補稅額9.77萬元,維護了納稅人的合法權益。

三是把好處罰關。規(guī)范稅收處罰自由裁量權的運用,堅持“過罰相當”的原則。制定《行政處罰標準》。充分尊重納稅人的陳述權、申辯權、告知權、聽證權等。嚴格把握稅收征管法關于偷稅行為的認定界限,區(qū)分違法行為與犯罪行為,全面詳細分析案情,不放松每個細節(jié),慎重確定案件性質,保證處罰的公正、公平。201*年、201*年,因是定性不準、處罰不當和未按同類案件處罰相當原則等調整處罰11戶次。

四是把好數據計算關。在審理案件時十分注意審核查補稅款、罰款的計算和涉稅調整額、稅款所屬期限等正確性,根據有關數據之間的相互控制、相互制約的原理,對各項數據逐項、逐筆復核驗算,認真把關,做到準確無誤。如:某公司取得虛開的貨物運輸業(yè)發(fā)票實際抵扣稅款所屬月份分別是201*年11月、201*年1月,而稽查人員在《稅務稽查結果明細表》中認定為201*年9月、10月,多計算滯納金1500余元。

五是把好稅收執(zhí)法文書關。嚴格執(zhí)行《全國統(tǒng)一稅收執(zhí)法文書式樣》規(guī)定,按照適用對象與條件、使用程序與權限、填寫標準與要求制作。根據CTAIS崗職體系要求,對重大稅務案件審理環(huán)節(jié)制作的“行政處罰事項告知書”、“稅務處理(處罰)決定”等稅務文書行為主體認定,重點把握適用法律依據是否準確,違法事實、理由、依據是否完備、有無隨意簡寫,力求文字清白、數字準確,確保程序、時限執(zhí)行到位。對卷宗中其他文書的日期填寫、簽名、印章、程序等細節(jié)問題加大審查力度,確保細節(jié)問題上無差錯。

三、幾點體會

(一)落實制度是做好重大稅務案件審理的基礎。我們把落實制度,規(guī)范執(zhí)法行為作為工作基礎,以市局審理辦法和規(guī)程為綱,從細節(jié)抓起,確保落實。適時調整重大稅務案件標準。堅持每年對上一年查處稅務違法案件情況進行摸底測算,嚴格按照年審理案件不低于10%的要求及時調整。建立審理案例分析制度。定期開展案例分析,對疑難案例作為以后出現類似問題的判例依據,著力研究解決日常稅收管理中帶有一定普遍性的問題,充分發(fā)揮“以審促查”、“以審促管”的作用。落實重大案件跟蹤制度。對重大案件的執(zhí)行情況由案審辦公室實行跟蹤督查,加大執(zhí)行力度,推動案件執(zhí)行。嚴格責任追究。將審理工作納入區(qū)局工作目標考核,堅持實事求是,有錯必糾,對存在程序不規(guī)范以及移交審理的案件因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發(fā)生退回或補證的情形,均依照規(guī)定進行考核扣分,以確保每個工作環(huán)節(jié)的精細化和規(guī)范化,為審理工作的開展奠定了堅實的基礎。

(二)提高審理人員素質,嚴謹細致是提高審理工作質量的保證。審理工作需要較強的綜合業(yè)務能力和認真負責的工作態(tài)度,審理人員的素質高低,直接關系案件審理質量。因此,審理人員要加強學習,樹立一絲不茍、嚴謹細致的工作態(tài)度,堅持精細化操作。工作中,我們按照市局的相關要求,在“嚴”、“細”、“準”上下功夫,做到制度執(zhí)行嚴格、工作態(tài)度嚴謹,對稽查卷宗達不到審理要求的該補則補、該退則退,無論是違法事實認定還是執(zhí)法程序操作、證據收集,無論是新送卷宗還是退補卷宗,都嚴格按照制度要求開展工作。據統(tǒng)計,二年中退補卷宗17件,補證通知的內容近77項,先后退補二次以上案件2件。

(三)部門配合是做好重大稅務案件審理的保障。重大案件審理不僅需要法規(guī)部門自身的努力,更需要各部門的鼎力相助。為此,審理人員在做好卷宗審理的同時,加強與各科室的聯系和配合,及時和檢查人員進行溝通,聽取相關部門意見,尋求解決問題的最佳途徑,

形成了合力,提高審理質量。

擴展閱讀:第十二章 重大稅務案件審理的執(zhí)法檢查

第十二章重大稅務案件審理的檢查

第十二章重大稅務案件審理的執(zhí)法檢查

重大稅務案件審理是稅務機關內部執(zhí)法監(jiān)督機制的重要組成部分,是對重點環(huán)節(jié)執(zhí)法行為的事中監(jiān)督。因此,對重大稅務案件審理的監(jiān)督檢查,在一定程度上是對監(jiān)督的再監(jiān)督,這就使其具有規(guī)范稅收執(zhí)法行為和強化稅收執(zhí)法監(jiān)督的雙重功效。

第一節(jié)重大稅務案件審理的概述

一、重大稅務案件審理的內涵

重大稅務案件審理是指縣級以上稅務局對所屬檢查機構檢查終結、初審結束且符合《國家稅務總局重大稅務案件審理辦法》規(guī)定標準的案件進行審理并作出決定的活動。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重大稅務案件審理辦法》第四條的規(guī)定,重大稅務案件的標準由縣級以上稅務局根據涉稅金額、案件性質、爭議程度、社會影響等確定;各級稅務局按照本級確定的標準,審理的重大稅務案件數量應達當年稅務案件結案數的10%以上,未達到10%的,次年須相應調整重大稅務案件標準。

重大稅務案件審理具有以下特征:

(一)重大稅務案件審理是一種事中監(jiān)督制度

第十二章重大稅務案件審理的檢查

所謂事中監(jiān)督,是指將行政執(zhí)法權比較集中的執(zhí)法環(huán)節(jié)進行適當的權力分解,強化過程控制,防止權力的濫用和執(zhí)法隨意性。

(二)重大稅務案件審理是一種查處分離制度

所謂查處分離,是指稅務案件的調查權和處理權,分別由不同的機構或人員來行使,以確保稅務案件的公正合法。查處分離的基本模式有兩種:查處內部分離、查處完全分離。檢查機構(如稽查局)審理環(huán)節(jié)對稅務案件的審理屬于查處內部分離模式;重大稅務案件審理屬于查處完全分離模式,它使稅務案件審理處于一種更加超然的地位,從而更有利于發(fā)揮相互制約與監(jiān)督的作用。

二、重大稅務案件審理的原則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重大稅務案件審理辦法》的規(guī)定,重大稅務案件審理應當遵循以下原則:

(一)本級審理原則

重大稅務案件審理實行本級審理制,即重大稅務案件由檢查機構所在稅務局的重大稅務案件審理委員會負責審理。也就是說,無論案件涉稅金額多大以及案件性質、爭議程度、社會影響如何,均由該案件檢查機構所在稅務局的重大稅務案件審理委員會審理,而不必報送檢查機構所在稅務局的上級稅務機關審理。實行本級審理原則,體現了權責一致的法理要求,有利于強化檢查機構所在稅務局的稅收執(zhí)法責任,有助于重大稅務案件審理工作的開展。

(二)公正合法原則

具體地講,公正合法原則就是應當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以事實為根據是指審理重大稅務案件必須且只能以證據證明的客觀情況作為適用依據和作出決定的根據,而不能以主觀因素和不相關因素作為根據。事實是依法定案和適當處理的基礎,案件處理正確與否的關鍵在于認定的事實是否有合法證據。因此,

第十二章重大稅務案件審理的檢查

在重大稅務案件審理中,切忌憑空臆斷,主觀推斷。以法律為準繩是指必須嚴格依法審理重大稅務案件。無論是對案件檢查程序和適用依據的審查,還是重大稅務案件審理工作本身,都要按照法律規(guī)定進行。在這里,“法律”是廣義概念,不僅包括狹義概念上的法律,而且包括與上位法不相抵觸的法規(guī)、規(guī)章和其他稅收規(guī)范性文件。

(三)及時有效原則

重大稅務案件應當在保證公正合法的前提下,在規(guī)定的期限內盡可能迅速審理并作出具有法律效力的決定,不得久拖不審、久審不決。

三、重大稅務案件審理的內容

重大稅務案件審理應當對以下內容進行審查:(一)主體是否合法;

(二)檢查機構認定的事實是否清楚;(三)證據是否合法、確鑿、充分;(四)數據是否準確;

(五)稅務處理、處罰建議適用的法律依據是否正確;(六)檢查工作是否符合法定程序、是否超越法定權限;(七)擬處理意見是否適當。

第二節(jié)重大稅務案件審理的程序

一、稅務案件檢查機構提請審理

第十二章重大稅務案件審理的檢查

稅務案件檢查機構對檢查終結、初審結束且符合重大稅務案件標準的,應及時提請所在稅務局的重大稅務案件審理委員會(以下簡稱審理委員會)審理。

提請審理時,檢查機構填寫《重大稅務案件審理提請書》和《重大稅務案件審理案卷交接單》,并將案件來源材料、立案審批表、實施檢查過程中使用的法律文書、證據材料、稽查報告、檢查機構的審理報告、審理委員會辦公室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一并報送審理委員會辦公室。

此外,檢查機構還應定期將稅務案件的結案情況報送審理委員會辦公室備案。

二、審理委員會辦公室受理案件

審理委員會辦公室收到檢查機構提請審理的材料后,與檢查機構辦理交接手續(xù),在《重大稅務案件審理案卷交接單》上簽字;并在收到提請申請之日起五日內對案件進行是否受理的審查。對符合重大稅務案件標準且報送的材料齊全的,予以受理,制發(fā)《重大稅務案件受理通知書》通知檢查機構;對不符合重大稅務案件標準的,不予受理,制發(fā)《重大稅務案件不予受理通知書》通知檢查機構,并辦理將案件提請材料退回檢查機構的交接手續(xù);對提請審理的案件材料不全的,制發(fā)《重大稅務案件限期補正通知書》,通知檢查機構限期補正。

此外,還有兩種特別情況需要注意。一是如果審理委員會辦公室在收到提請申請后未按照規(guī)定期限審查并作出不予受理通知的,就視為受理。二是對不予受理的案件,如果檢查機構認為案情重大復雜確有必要經審理委員會審理而再次提請審理的,審理委員會辦公室應報審理委員會主任決定是否予以受理。

三、審理委員會委員進行初審

第十二章重大稅務案件審理的檢查

審理委員會辦公室受理提請申請后,將檢查機構的審理報告、稽查報告分送審理委員會委員,各委員對案件查處情況的合法性、適當性進行初審,也可以到審理委員會辦公室查閱有關案卷材料,向檢查機構了解情況。各委員應當在五日內填寫《重大稅務案件初審意見書》,報審理委員會辦公室。

根據審理委員會委員的初審意見,審理委員會辦公室對提請審理的案件分別作出如下處理:認為主體違法、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程序違法、超越法定權限、擬處理意見不明確的,在《重大稅務案件初步審查意見書》上簽注意見,報審理委員會主任批準后退回檢查機構補充調查或重新處理;同意檢查機構擬處理意見,或對案件定性、法律適用、擬處理意見等持有異議的,在《重大稅務案件初步審查意見書》上簽注同意或異議的意見理由,報審理委員會主任批準后提交審理委員會審理。

四、審理委員會集體審定

審理委員會辦公室在召開審理會議的三日前,制發(fā)《重大審理委員會會議通知》,通知各委員參加審理會議,并附送《重大稅務案件初步審查意見書》。各委員收到通知后做好參加會議的準備,如果因故不能參加的,委托本部門其他人員參加;如果與重大稅務案件有利害關系的,應當依法回避。

審理委員會三分之二以上成員到會的,審理會議按期召開。首先由主持人宣布會議內容,檢查機構匯報案情,審理委員會辦公室介紹初審情況;然后,由審理委員會組成人員提問,有關各方作出回答,并進行討論和發(fā)表意見;在充分討論和發(fā)表意見的基礎上,作出審理結論。審理會議結束前,將《重大稅務案件審理記錄》送交會議參加人員核對簽名。

審理委員會辦公室根據審理委員會的審理結論,制作《重大稅務案件審理意見書》,報審理委員會主任審批后以審理委員會所

第十二章重大稅務案件審理的檢查

在稅務局的名義制作相應文書。重大稅務案件應在受理提請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作出稅務處理、處罰決定。

這里有一特殊情況要予以注意。如果檢查機構擬處理建議未涉及行政處罰事項,但審理委員會擬給予行政處罰的,由審理委員會所在機關應依法履行告知義務。當事人要求聽證的,審理委員會所在機關應依法舉行聽證;聽證結束后,審理委員會須重新召開審理會議并作出審理結論。

五、稅務案件檢查機構予以執(zhí)行

審理委員會辦公室將稅務處理、處罰決定書交檢查機構執(zhí)行;對涉嫌犯罪的,檢查機構應以審理委員會所在稅務局的名義依法辦理移送手續(xù)。在重大稅務案件執(zhí)行完畢后五日內,檢查機構制作《執(zhí)行報告》,連同證明已執(zhí)行完畢的材料一并報送審理委員會辦公室。審理委員會辦公室應當對執(zhí)行情況予以監(jiān)督。

第三節(jié)重大稅務案件審理的執(zhí)法檢查

一、檢查依據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八條第二款;(二)《國家稅務總局重大稅務案件審理辦法》(國稅發(fā)[201*]號)以及被查稅務機關確定的重大稅務案件標準。

除了以上實施檢查的依據外,對重大稅務案件審理內容的檢查依據是稅收法律、行政法規(guī)、部門規(guī)章;其他相關法律、法規(guī);國家稅務總局制定的具有普遍約束力的稅收規(guī)范性文件。

第十二章重大稅務案件審理的檢查

二、檢查內容

(一)是否依照《國家稅務總局重大稅務案件審理辦法》第四條的規(guī)定,確定重大稅務案件標準。

(二)上一年度審理的重大稅務案件數量未達到結案數量的10%的,是否相應調整重大稅務案件標準。

(三)符合重大稅務案件標準的,是否全部由審理委員會審理,是否存在符合標準而未經審理的問題。

(四)經審理的重大稅務案件是否合法、公正,是否仍存有違法或者不當的問題。具體地講,就是主體權限是否法定,事實是否清楚,證據是否合法、確鑿和充分,數據是否準確,執(zhí)法程序是否符合法定,定性所適用的依據是否正確,處理是否適當。

(五)重大稅務案件審理程序是否符合《國家稅務總局重大稅務案件審理辦法》的規(guī)定。主要包括步驟、時限是否符合要求,文書使用是否齊全、規(guī)范。

(六)經審理的重大稅務案件是否得以執(zhí)行,審理委員會辦公室是否對執(zhí)行情況予以監(jiān)督,是否還存在執(zhí)行不正確、不完整以及對當事人不履行決定而不依法采取相應措施的問題。

三、檢查程序和方法

(一)向被查稅務機關詢問其貫徹執(zhí)行《國家稅務總局重大稅務案件審理辦法》的情況,要求其提供確定重大稅務案件審理標準的文件,檢查其是否確定了本級稅務機關審理重大稅務案件的標準,同時以此掌握審理標準,為下面的檢查做好準備。對被查稅務機關提供的文件,要進一步審查其真?zhèn)涡。主要是調取該文件制發(fā)年度的《發(fā)文登記簿》和與之相應的發(fā)文卡,查找是否有該文件的記錄,核實是否曾制發(fā)該文件。

(二)調閱檢查機構在本次稅收執(zhí)法檢查所屬期內的稅務案

第十二章重大稅務案件審理的檢查

件登記臺賬,初步了解其全部稅務案件的名稱和結案數量,并注意核查稅務案件登記臺賬所登記情況的真實性。核查的方法是,將稅務案件登記臺賬上的案件數量、查補稅金,分別與稽查局編制的《稅務稽查機構查處稅收違法案件情況統(tǒng)計表》、《稅務稽查機構查補收入統(tǒng)計表(月報)》、計財部門編制的《應征、欠繳、在途、查補稅金明細表》相核對。如果存在不一致的情況,要進一步詢問查證,落實造成不一致的原因。若被查稅務機關對此無法給出一個符合邏輯且能夠以有關數據材料證明的答復,稅收執(zhí)法檢查人員就要考慮是否是被查稅務機關為了提高重大稅務案件審理比例,或為了隱瞞審理結論違法的重大稅務案件,而采取重新登記一本“賬外賬”的手段,少記稅務案件。為此,稅收執(zhí)法檢查人員可以通過清查其稅務案件的卷宗檔案序號、或稅務處理決定書和稅務行政處罰決定書字號的方法,查找其少記的稅務案件,從而核實并掌握其全部稅務案件的真實情況。同時,對照被查稅務機關的重大稅務案件標準,從全部稅務案件中篩選出符合標準應當提請審理的重大稅務案件。

(三)調閱審理委員會辦公室在本次稅收執(zhí)法檢查所屬期內的重大稅務案件審理登記臺賬,初步了解其審理的重大稅務案件的名稱和數量,并注意核查重大稅務案件審理登記臺賬所登記情況的真實性。核查的方法是,將重大稅務案件審理登記臺賬上的案件名稱、審理數量,與重大稅務案件審理過程中形成的審理文書以及其他原始材料相核對,查看是否存在多記重大稅務案件審理數量的問題;通過書面審查與詢問質證相結合的方法,檢驗這些審理文書以及其他原始材料是否真實,是否存在虛構編造重大稅務案件審理的問題。例如,可以審查各個審理文書的內容之間是否自相矛盾,對于打印的審理文書可以在計算機上查閱該文檔的創(chuàng)建時間并與文書上標注的日期相核對,向審理記錄上記載的參加審理會議的委員進行詢問并請其出示自己所作的會議筆記,

第十二章重大稅務案件審理的檢查

等等。通過上述方法,一般可以進一步核實并掌握全部重大稅務案件審理的真實情況。

在對重大稅務案件審理的檢查中,掌握全部稅務案件、重大稅務案件的真實情況,是整個檢查的重點和難點。因為被查稅務機關為了掩蓋存在的審理比例較低、應審未審以及審理結論違法的問題,往往弄虛作假,不提供全部稅務案件,隱瞞或虛增重大稅務案件。這就要求稅收執(zhí)法檢查人員必須因地制宜,想方設法,盡可能地提高所掌握情況的真實程度。

(四)在進一步核實并掌握了全部稅務案件、應當提請審理的重大稅務案件以及重大稅務案件審理情況的基礎上,可以實現對兩項檢查內容的檢查。一是計算重大稅務案件審理數量與全部稅務案件結案數量的比例是否達到10%以上;對沒有達到的,查看是否有調整重大稅務案件標準的文件,并核查該文件真?zhèn)涡浴6菍斕嵴垖徖淼闹卮蠖悇瞻讣c已經審理委員會審理的重大稅務案件進行核對,查看是否存有符合重大稅務案件標準但未提請審理的問題。

(五)從掌握的在本次稅收執(zhí)法檢查所屬期內的所有重大稅務案件中,按照檢查要求隨機抽取一定數量的案卷以及相應的材料進行審查。審查的目的在于檢查審理質量、審理程序和執(zhí)行情況是否合法規(guī)范,是否存在違反規(guī)定或不當的問題。關于審理質量的檢查主要從以下方面展開:一是嚴格主體權限的審查,二是重視定案證據的審查,三是注重執(zhí)法程序的審查,四是加強適用依據的審查,五是嚴把案件定性的審查,六是把握適當性的審查。以上方面將在本書第十三章“稅務行政處罰的檢查”中進行具體講解,這里主要介紹對審理程序和執(zhí)行情況的檢查。

1、采取順查的方法,查閱重大稅務案件審理程序的各個步驟是否齊全。主要查閱在案卷以及留存的材料中,是否有《重大稅務案件審理提請書》、《重大稅務案件審理案卷交接單》、《重大稅

第十二章重大稅務案件審理的檢查

務案件受理通知書》(或《重大稅務案件不予受理通知書》)、《重大稅務案件初審意見書》、《重大稅務案件初步審查意見書》、《重大審理委員會會議通知》、《重大稅務案件審理記錄》、《重大稅務案件審理意見書》、《稅務處理決定書》和《稅務行政處罰決定書》、《送達回證》和《執(zhí)行報告》以及證明執(zhí)行的有關憑證。如果以上文書材料齊全,說明該案件的審理經過了提請、受理、初審、集體審理、決定和執(zhí)行的步驟,步驟齊全、符合規(guī)定。如果缺少其中任何一個文書材料,都說明審理程序違反規(guī)定或存在瑕疵。

2、采取順查的方法,核對重大稅務案件審理程序的各個步驟是否按照規(guī)定的順序進行。審理程序符合規(guī)定,不僅要求具備審理的各個步驟,而且要求各個步驟必須按照規(guī)定的順序依次進行,其排列順序不能前后顛倒。因此,稅收執(zhí)法檢查人員還要對前述的文書材料上的日期進行逐個核對,以驗證該案件的審理步驟是否是按照提請、受理、初審、集體審理、決定和執(zhí)行的順序進行的,是否存在順序前后倒置的問題。例如,在審查某重大稅務案件審理的案卷材料時,經核對發(fā)現,該案件《重大稅務案件審理意見書》的日期為201*年6月9日、《稅務行政處罰決定書》的日期為201*年6月6日,這顯然違反了先審理后決定的步驟順序,說明該案件的審理程序違反規(guī)定。

3、采取控制法,核查重大稅務案件審理程序的各個時限是否符合規(guī)定。對于時限的檢查,可以采用控制法。所謂控制法就是根據有關日期之間相互控制和制約的關系,以一個開始日期為基點并按照規(guī)定時限的要求,驗證與之聯系的日期是否正確的一種方法。例如,《國家稅務總局重大稅務案件審理辦法》規(guī)定,審理委員會辦公室應在收到提請申請之日起五日內對案件進行審查,以決定是否受理。那么,“收到提請申請”與“決定是否受理”日期之間的相互關系是五日。如果以《重大稅務案件審理案卷交接單》上注明的日期201*年7月12日為基點,決定是否受理的時

第十二章重大稅務案件審理的檢查

限應為201*年7月17日之前。將《重大稅務案件受理通知書》或《重大稅務案件不予受理通知書》上的日期與此時限驗證,查看是否符合規(guī)定。在核查重大稅務案件審理程序的時限過程中,共有五個期限要予以核查。具體為,審理委員會辦公室對提請審理的申請決定是否受理的期限,審理委員會委員提交初審意見的期限,審理委員會辦公室通知各委員參加審理會議并附送初步審查意見的期限,自受理提請至作出稅務處理決定和稅務行政處罰決定的期限,檢查機構將執(zhí)行情況書面報送審理委員會辦公室的期限。

4、采取書面審查的方法,檢查重大稅務案件文書使用是否規(guī)范、填寫是否正確。為了規(guī)范和制約重大稅務案件審理工作,《國家稅務總局重大稅務案件審理辦法》對審理文書的格式文本進行了明確規(guī)定。被查稅務機關在重大稅務案件審理過程中是否規(guī)范使用并正確填寫了審理文書,也是對審理程序進行檢查的重要內容。稅收執(zhí)法人員要特別留意查看以下方面:一是按照規(guī)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的環(huán)節(jié),是否使用了相應的審理文書格式文本,份數是否齊全。二是文書項目填寫是否完整,特別是案件名稱、機構名稱、意見、蓋章、簽字、日期等是否完備。三是對于同一個案件,在各個審理文書上的案件名稱是否一致。四是在審理文書上標明“簽字”的,是否由他人代簽或是由計算機打印,正確的做法是由本人親筆簽名。五是重大稅務案件初審意見書、初步審查意見書上所填寫的意見是否表述清楚和充分。六是重大稅務案件審理記錄是否詳略得當,與案件相關的陳述意見是否詳細記錄,是否準確反映了各委員的意見。七是重大稅務案件審理意見書是否按照審理記錄上的審理結論填寫,決定書是否是按照審理意見書作出。

5、采取書面審查與外圍調查相結合的方法,核查重大稅務案件的執(zhí)行情況。主要是查看是否有執(zhí)行報告。對沒有執(zhí)行報告的,

第十二章重大稅務案件審理的檢查

稅收執(zhí)法檢查人員應當詢問原因:若是已執(zhí)行完畢但檢查機構漏報的,應要求檢查機構提供證明已全部執(zhí)行的材料,如送達回證、完稅憑證等;若是當事人逾期拒不履行決定而造成的,應要求檢查機構提供依法采取稅收強制執(zhí)行的有關文書,審查其是否在法定期限內依法履行了職權。對有執(zhí)行報告的,稅收執(zhí)法檢查人員應當查證是否附有證明已全部執(zhí)行的材料,如送達回證、完稅憑證等;同時,可以向當事人和征收部門進行核查驗證,以確保經審理委員會審理的重大稅務案件執(zhí)行到位。

(六)按照規(guī)定糾正重大稅務案件審理中存在的稅收執(zhí)法過錯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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