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擔保公司委派人員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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擔保公司委派人員管理制度

淮北市東興建設投資有限責任公司

委派人員管理制度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保證淮北市東興建設投資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公司)在參股安徽盛典融資擔保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出資公司)中的國有資產保值、增值,切實維護公司的合法權益,促進企業(yè)經營管理健康、持續(xù)地發(fā)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yè)國有資產法》等有關規(guī)定,就規(guī)范公司委派到出資公司擔任董事和監(jiān)事成員(以下統(tǒng)稱委派人員),加強對其工作的管理,特制訂本管理辦法。

第二條公司作為出資人,對出資公司履行出資人職責,按照資本額依法享有資產收益權等相應權利,并向出資公司委派人員,以維護集團公司國有資產出資人的權益。

第三條委派人員必須全面執(zhí)行公司決定,準確表達公司意見。按照出資公司章程,實時參與、監(jiān)督出資公司經營管理決策過程,了解出資公司重大經營管理活動情況,及時向集團公司反映出資公司的運行狀況,自覺維護本公司的利益。遇有不明確事項,應及時報告請示公司主管部門

第二章委派人員的條件

第四條委派人員必須符合《公司法》第六章的規(guī)定。應具

備講政治、顧大局、守紀律、對企業(yè)忠誠、責任心強、勝任本職工作等基本條件。

第五條委派人員須具有與承擔工作崗位相適應的業(yè)務水平、工作經歷和相應的專業(yè)技術職務。

第六條委派人員任期年限根據出資公司領導班子任期確定。

第三章委派人員工作職責

第七條委派人員應謹慎、認真、勤勉地行使公司及出資公司章程賦予的各項職權并承擔相應義務。

第八條委派人員按《公司法》和《出資公司章程》行使相應的職權,并重點履行以下職責:

(一)委派董事的職責

1、貫徹執(zhí)行公司發(fā)展戰(zhàn)略、重大決策和有關規(guī)定;2、依法參加出資公司董事會會議,就會議討論決定事項獨立發(fā)表意見,并為此承擔受托責任;

3、關注出資公司中長期發(fā)展目標與核心競爭力培育,依法避免或糾正決策經營上的短期行為,規(guī)避企業(yè)經營風險。

(二)委派監(jiān)事的職責

1、檢查出資公司貫徹執(zhí)行有關法律、法規(guī)和規(guī)章制度的情況;2、及時了解、掌握和跟蹤企業(yè)重要經營管理活動,評估企業(yè)內部控制制度合理性及執(zhí)行情況,監(jiān)督企業(yè)重大決策程序的合法性、合規(guī)性和執(zhí)行情況;

3、檢查出資公司財務狀況、經營效益、利潤分配、資本運營、國有資產保值增值等情況;

4、檢查企業(yè)負責人的經營管理行為,并對其經營管理業(yè)績、綜合素質進行評價,提出獎懲、任免建議。

(三)其他職位委派人員職責

除以上述委派人員以外的其他職位委派人員,要按照公司和出資公司要求,認真履行崗位職責,自覺接受公司和出資公司相關部門的監(jiān)督和管理。

第九條委派人員按以下程序執(zhí)行工作

(一)委派人員在接到出資公司召開董事會、監(jiān)事會和經營層辦公會等通知及議案后,須在第一時間將涉及重大決策類議題的有關情況和材料向公司主管部門報告。

(二)委派人員發(fā)現出資公司經營行為有可能危害本公司資產安全,造成公司資產流失或所有者權益受到侵害時,應及時向公司主理部門及區(qū)政府作出匯報。

(三)專職委派人員應在每年年末,或在任期結束后,按個人職責要求,向公司主管部門提交年度或任期工作報告,報告的內容主要包括:

1、個人履職情況;任職期間本人德、能、勤、績、廉等情況。2、綜合反映出資公司生產經營情況和日常運營情況,對突出問題提出解決建議。

3、提出次年工作計劃安排。

第四章委派人員的推薦和考核

第十條委派人員的推薦

(一)由公司根據擬派往出資公司擔任相應崗位職務的任職條件,提出初步的推薦人選建議。

(二)建議人選經公司主管部門研究同意后,報上級有關部門批準。

第十一條委派人員的考核

(一)公司委派到出資公司的專職委派人員,按照集團公司的統(tǒng)一安排,參加本公司組織的年度干部考核。集團公司依據本人在任職期間德、能、勤、績、廉等情況,作出年度考核評價。

(二)公司委派到出資公司的專職人員,參加出資公司的年度考核。公司將綜合出資公司的考核結果與集團公司對其委派期間的考核意見,作為其晉升、獎懲和績效收入的依據。第五章委派人員待遇

第十二條公司向出資公司委派的所有人員,均不得在其所兼職的公司領取任何薪酬。

第十三條公司委派到出資公司的人員,因出資公司業(yè)務發(fā)生費用原則上由出資公司支付和報銷

第六章委派人員的監(jiān)管與責任追究

第十四條委派人員必須遵紀守法,自覺接受公司和出資公

司的監(jiān)督。對違反規(guī)定,給公司造成損失、影響的,委派人員要分不同情況對其進行提醒談話、誡勉談話、調整撤換;對與他人惡意串通損害公司利益的行為不反對、不制止,造成國有資產流

失的,要堅決予以查處,觸犯刑律的交由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五條第十六條

201*

第七章附則

本管理辦法由公司負責解釋。本管理辦法從印發(fā)之日起執(zhí)行。年12月12日5

擴展閱讀:南通市常青建安公司公司財務人員委派管理制度

南通市常青建安公司文件

(規(guī)定)

常建發(fā)(201*)27號

公司財務人員委派管理制度

各下屬分公司、專業(yè)公司、總公司各部(室):

為了切實有效推進財務人員委派工作落實,真正發(fā)揮委派財務人員的作用,現將財務人員委派管理制度印發(fā)給你們,望認真執(zhí)行,在實踐中不斷探索,總結完善,促進公司又好又快發(fā)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推進公司財務人員委派制的實施,保障財務人員切實履行職責和行使職權,發(fā)揮財務人員在加強公司財務管理和會計監(jiān)督中的職能作用,促進公司完善自我約束機制,嚴格財務經費管理,保證會計信息的真實和合法性,防止公司資產流失,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委派財務人員是公司的資產管理者,由總公司對下屬公司委派任用,對總公司負責。行政上接受總公司和所在單位的雙重領導,業(yè)務上必須接受總公司的直接領導,對所在單位財務會計活動進行全面監(jiān)管。

委派財務人員按照規(guī)定的職責和權限,履行核算與監(jiān)督的管理職能。被委派的財務人員應當認真履行職責,下屬所在單位負責人應當支持工作,保障其職權不受侵犯。

第三條總公司設置財務總監(jiān)和財務管理部,并設置總帳會計、現金會計,下屬公司設置財務管理科,根據需要設置財務科長兼總帳會計、現金會計、材料會計、輔助會計崗位。除材料會計、輔助會計由下屬公司自行聘用或任用外,其他各類財務人員由總公司聘用后委派任用。

第四條委派財務人員的管理工作由總公司財務管理部和人力資源部組織實施。并按照授權要求和本辦法的規(guī)定,認真做好委派財務人員的管理工作,并接受董事會和總經理的指導與監(jiān)督。

第二章委派財務人員的選聘和委派

第五條委派財務人員應當具備以下基本任職條件:

(一)品德高尚,修養(yǎng)良好,熱愛本職,遵紀守法,廉潔奉公,原則性強,具有良好的職業(yè)道德和敬業(yè)精神;

(二)具有較全面的財會專業(yè)知識和現代企業(yè)管理知識,熟悉國家財經法律、法規(guī)和制度,有較高的政策水平;

(三)具有較強的組織協(xié)調能力;

(四)具有會計專業(yè)大專以上學歷和中級以上專業(yè)技術資格;(五)財務總監(jiān)、財務科長、總帳會計應當從事建筑企業(yè)財務會計管理工作五年以上;(六)身體狀況能適應本職工作要求,年齡一般在五十周歲以下。第六條有下列情況之一者,不具備財務人員任職資格:(一)有過違反國家財經法律、法規(guī)和制度,弄虛作假、貪污受賄等違法行為的;

(二)曾因瀆職造成公司重大經濟損失的。

第七條財務人員實行聘任制,聘期一般三年。聘任期滿,根據考核情況由總公司決定續(xù)聘或者解聘。

財務人員在聘期內不得兼職從事其他職業(yè)或者兼任其他職務。第八條委派在下屬公司的財務人員任期最長不超過三年,根據需要由總公司決定在全公司范圍內調整任用。

第九條財務人員的委派,實行回避制度。不得委派公司股東成員的直系親屬在任同一分公司、專業(yè)公司擔任財務管理工作。

第三章委派財務人員的職責和權限

第十條委派財務人員的職責:

(一)督促所在分公司、專業(yè)公司建立健全會計核算制度,檢查會計制度的執(zhí)行情況,對會計核算工作的質量進行監(jiān)督;

(二)制定建立健全適合所在單位的財務管理制度,完善會計監(jiān)督機制,檢查執(zhí)行國家財經法律、法規(guī)、制度和遵守財經紀律及公司財務經費管理制度的情況,對財務活動的合法性進行監(jiān)督;

(三)必須確?偣举Y金安全,使用合理,應急調劑,監(jiān)管有效,確保企業(yè)健康運行。所在單位使用公司貸款和以本公司資質承接的所有工程款必須及時足額打入總公司指定帳戶,保證總公司按照董事會規(guī)定的百分比每月扣除上繳給總公司的費用;

(四)審計所在單位管理人員的薪酬及與職務相關的消費性支出;(五)參與所在單位研究決定材料會計、輔助會計人員配備方案擬定,負責年度考核,提出薪酬待遇及任用的建議;

(六)審核擬訂所在單位的年度預算決算方案、資金使用計劃、成本費用計劃、籌資融資和投資方案、利潤分配或虧損彌補方案等,對所在單位重要財務事項和財務活動的實施方案或計劃的可行性進行指導與監(jiān)督;

(七)參與所在單位材料采購合同、租賃合同、工程承包合同的簽訂,參與所在單位對外投資和捐贈、債務擔保、資金抵押、產權轉讓、資產管理費用等重大決策活動和清產核資工作,監(jiān)督檢查所在單位重大經營計劃、方案的執(zhí)行情況;

(八)審核財務報告,評價和報告所在單位經營管理業(yè)績;

(九)總公司財務管理部規(guī)定的其它職責。W

第十一條委派財務人員對所在單位經營管理中存在的問題,應當向所在單位主要負責人和總公司財務總監(jiān)提出管理建議書,所在單位主要負責人和總公司財務總監(jiān)應當受理。

第十二條委派財務人員的權限:

(一)有權查閱所在單位的財務會計資料和其他有關文檔資料,審查重大財務收支項目,行使財務會計活動的監(jiān)督權;(二)總公司財務總監(jiān)、下屬公司財務科長有權對財務會計崗位的設置、財務人員的任免、調動、獎懲提出建議;

(三)有權參與所在單位財務有關的重大決策活動,行使經營管理和決策過程的參與權;

(四)有權制止、糾正所在單位違反國家財經法律、法規(guī)的行為;(五)有權制止、糾正所在單位負責人、會計人員和其他有關人員違反國家財經紀律和公司財務經費管理制度的行為;

(六)有權拒絕所在單位違反公司財務經費管理制度及會計制度和可能造成公司資產損失的行為,嚴禁使用公司貸款的項目及個人私立帳戶,不得向占用公司貸款的個人信用卡帳戶打入大額資金(超過2萬元的經公司財務總監(jiān)同意,超過10萬元的經公司董事長同意);

(七)有權提出所在單位財務報告的審計方案,參與選擇、確定委托審計的會計師事務所;

(八)有權向總公司財務管理部和總公司主要領導報告所在單位財務會計活動和經營管理中存在的問題,并提出處理意見;論文浙江省國有企業(yè)財務總監(jiān)委派制試行66WEN.C

(九)財務管理部和總公司領導授予的其它權限。

第十三條分公司、總公司負責人在決定辦理下列事項前,應當報總公司財務總監(jiān)審核;

(一)對外提供貸款保證、債務擔保、資產抵押;(二)公司資產產權的轉讓或出租、出包;(三)從事風險性投資;(四)核銷壞賬損失,處置不良資產;

(五)向本公司以外單位提供非業(yè)務性資金和重大關聯(lián)方交易;(六)工程項目招標、重大價格調整、重大信用銷售和重要經濟合同的簽訂;

(七)辦事超過管理規(guī)定標準年度預算或項目預算的款項結算;(八)應報總公司財務管理部審批的財務事項。第十四條委派財務人員對下列情況應承擔相應責任:(一)因未履行對所在單位財務會計信息質量的監(jiān)督職責,造成所在單位會計信息嚴重失真的;

(二)未履行對所在單位財務活動的監(jiān)督職責,對所在單位或有關人員嚴重違反國家財經法律、法規(guī)和制度的行為未予制止或未按規(guī)定執(zhí)行報告制度,造成嚴重后果的;

(三)因未履行對所在單位經營決策的參與和監(jiān)督職責,造成所在單位重大決策失誤而導致公司資產流失的。

第四章委派財務人員的管理

第十五條委派財務人員聘任期間的從業(yè)檔案,由總公司人力資源部集中管理。財務人員的工資、福利、保險和專業(yè)技術職務的晉升,由總公司專項實施管理。財務人員的工資實行年薪制,由總公司負責發(fā)放,工資由基本年薪和獎勵年薪組成,年薪標準原則上比照分公司、專業(yè)公司副經理的標準執(zhí)行,具體標準由總公司確定。財務人員的福利、保險等,按國家有關規(guī)定辦理。委派財務人員不得接受下屬公司或項目部的任何報酬和福利,不得向所在單位或項目部報銷與公務無關的費用。

第十六條委派財務人員實行定期工作報告制度。每月10日前和年度末向總公司財務管理部提交書面工作報告。主要報告下列事項:

(一)所在單位執(zhí)行國家財政法律、法規(guī)和財務會計制度及公司財務經費管理制度的情況;

(二)所在單位財務狀況、經營成果和財務會計信息的情況;(三)所在單位經營決策程序的執(zhí)行和重大投資項目的實施情況;(四)所在單位重要財務事項和重大經營計劃、方案的執(zhí)行情況;(五)其它履行職責的情況。

第十七條財務管理部或總公司可以定期召開財務人員例會,了解掌握財務人員履行職責的情況,及時研究解決工作中遇到的問題。

第十八條財務管理部和人力資源部應對財務人員履行職責的情況,每年進行一次綜合考核?己藨鶕韶攧杖藛T的年度工作報告,在聽取所在單位主要負責人、職工代表或有關人員意見的基礎上,對其工作業(yè)績作出評價。具體考核辦法另行行制定。

第十九條委派財務人員忠于職守、成績顯著,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可由總公司酌情給予獎勵,并作為確定薪酬、晉升職務的重要考核內容:

(一)及時制止所在單位重大經濟決策失誤,避免造成重大經濟損失的;(二)對所在單位及主要負責人、會計人員和其他有關人員嚴重違反公司財務管理制度的行為及時加以制止,避免造成嚴重后果的;

(三)對所在單位財務管理、經營決策提出重大合理化建設,增收節(jié)支取得顯著效益的。

第二十條委派財務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予以解聘;情節(jié)嚴重的,依法追究責任:

(一)玩忽職守、喪失原則,指使、授意他人或按他人旨意違反財經紀律,給所在單位或總公司造成重大損失的;

(二)指使或授意他人違反財務會計制度,搞虛假核算,編報虛假會計報表,造成會計信息失真的;

(三)對嚴重違紀違法行為不制止或不向財務管理部和其授權委派單位主要負責人報告的;

(四)不認真履行監(jiān)管職責,造成所在單位財務會計混亂的;(五)不注重政治和業(yè)務學習,業(yè)務能力和工作水平已不能適應本職工作要求的;

(六)接受下屬公司或項目部給予的報酬和福利,或者違反規(guī)定向下屬公司或項目部報銷與公務無關的費用,影響惡劣的;

(七)連續(xù)兩個月不向總公司上報財務報表,或連續(xù)兩個月應繳總公司的費用(管理費、貸款、利息)未能上繳的;

(八)有其它嚴重違紀違法行為的。

第二十一條委派財務人員實行任期和離任審計制度。審計工作由總公司審計稽查部或財務管理部或其授權委派的單位負責組織實施。第五章附則

第二十二條本制度由總公司財務管理部負責解釋。第二十三條本制度經公司董事會通過自發(fā)文之日起實施。

通市常青建筑安裝工程有限公

201*年7月22日

南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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