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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前基層法院信訪工作存在的問題及建議

網站:公文素材庫 | 時間:2019-05-28 21:40:40 | 移動端:當前基層法院信訪工作存在的問題及建議

當前基層法院信訪工作存在的問題及建議

當前基層法院信訪工作存在的問題及建議黑龍江省孫吳縣人民法院黨組書記、院長李慶友

近年來,解決涉訴信訪問題逐漸成為化解社會矛盾的重點,也是當前基層法院不得不面對的一項工作難點。從201*年開始,基層法院的涉訴信訪案件日趨增多,嚴重影響了法院的正常審判、執(zhí)行工作,要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財力,全員參與信訪案件的辦結。在各級黨組織對信訪工作的高度重視下,法院采取了一系列措施,解決了一部分信訪積案,但還沒有從根本上扭轉了被動落后的局面。一、基層法院信訪工作存在的問題

一是信訪總量持續(xù)上升,上升趨勢明顯。一段時期以來,當事人到市上省進京訪、重復訪、非正常上訪增勢明顯。黑龍江省孫吳縣法院三年來的信訪量,201*年,進京上訪總量26人次,到省8人次;201*年進京上訪總量25人次,到省12人次;201*年1-7月進京上訪7人次,到省5人次。其中:重復訪5人,非正常訪2人。

二是不服法院判決和判決后“執(zhí)行難”引發(fā)上訪的占多數。據統(tǒng)計,201*年以來,全院有80%的涉法涉訴信訪案件由執(zhí)行問題引起,不少民事或刑事附帶民事案件判決后由于被執(zhí)行人無財產可供執(zhí)行、被執(zhí)行人下落不明、被執(zhí)行人為特殊主體等原因,得不到執(zhí)行,導致當事人長期上訪。特別是刑事附帶民事案件判決更是執(zhí)行難中之難,201*年清理出的12件信訪積案中有4件是這類案件,占所有信訪積案的33%。這類案件一經判決后,往往因當事人服刑、無財產執(zhí)行而成為“死案”,受害者親屬多認為自己人財兩空,“殺人不償命、欠債不還錢”,把所有的怨氣都撒向法院,他們要求強烈,思想工作難以做通,心情不好就到法院大鬧一場,法院每年只能通過司法救助的形式,解決一部分,但仍難以案結事了。三是信訪訴求形式激烈,社會影響極壞。近年來,群眾通過上訪形式反映問題的明顯增多,上訪的增長要明顯大于在當地信訪。大多選擇重大政治活動或節(jié)慶期間到市進省上京上訪,每年的“兩會”、全國“黨代會”期間和國慶、奧運會等特殊時期,成為上訪人的首選,基層面臨著穩(wěn)控、接訪的繁重任務,201*年奧運期間,先后派23人次進京接訪,占全院干警的一半,在家干警則分成三個小組在火車站、汽車站巡查,做勸返工作,影響了法院其他工作的正常開展。上訪人到重要政治活動場所聚集的非正常上訪增多,聚集滯留黨政機關的過激行為時有發(fā)生,如有的上訪人到天安門廣場打標語、沖擊俄羅斯駐中國大使館、披麻戴孝攔截領導車輛、在公共場所用喇叭喊口號、私下竄聯聚眾上訪、在法院辦公樓內吃住等行為,這些新情況、新問題的出現,嚴重地影響了正常的信訪秩序,也造成了不好的社會風氣。四是重信重訪、邊審邊訪比例較大,治理難度越來越大。當前有兩類信訪案件最難處理:一是跨部門、跨系統(tǒng)、跨地區(qū)的信訪案件難以協(xié)調,當事人穩(wěn)控難,行蹤不定。二是與歷史問題和政策問題相交織,信訪人提出的要求沒有法律依據,如刑事案件賠償問題,有的超越了法院的職權范圍,要求法院落實城市低保、子女工作安排、生活必須品供應等等,成為信訪工作中的難題。201*年在清理信訪積案活動中,有12件被例為信訪積案,這些案件都為重信重訪,比例為100%,且都是歷史遺留問題,長期得不到解決,當事人就長期上訪,他們把上訪做為超越法律之上的尚方寶劍,而法官們多談信訪色變,唯恐自己所辦案件被當事人上訪,主觀上難免有怕辦案、少辦案心理,但面對案件越來越多的現實,又不得不面對,法院黨組在有限的財力內,也不得不拿出很大一部分資金用以解決信訪案件,這種“舍財消訪”只能解決一部分案件,不能從根本上解決信訪難題,成為困擾法院的“瓶頸”問題。二、涉訴信訪問題產生的原因

目前,涉訴信訪居高不下,客觀上是轉型時期,各種社會矛盾的突現,主觀上是基層法院的執(zhí)法理念、執(zhí)法能力與人民群眾的期望不相適應的集中表現。從調研情況看,產生涉法涉訴信訪問題主要有二個層面的原因。

外部因素:一是社會轉型和案件數量增長快的因素。目前全國正處于經濟社會發(fā)展的重要戰(zhàn)略機遇期和社會矛盾凸顯期,大量的土地、供熱、勞務合同等糾紛最終通過訴訟聚集到法院。近年來法院的受案數增長較快,201*年受案1198件,201*年受案1589件,201*年受案2435件,而一線法官始只有11人左右,有限的審判力量短時期內不能適應人民群眾日益增長的司法需求,案件數量的增長致使一部分法官沒有充足的時間和精力進行調解,使一些沒有解決或解決不好的矛盾通過上訪的形式表現出來。

二是部分上訪人員信“訪”不信“法”,信“上”不信“下”。認為只有上訪才會得到重視,問題才會得到更好的解決,導致越級上訪增多。有的上訪人員抱著“大鬧大解決,小鬧小解決,不鬧不解決”的錯誤心理,認為只有把事情鬧大,才會引起關注和重視,有的以越級甚至進京訪為要挾,企圖獲取高額賠償,筆者所在院有一名上訪人員長期居住在北京,平時以打工為生,每到特殊時期,就要挾到有關部門上訪,明確提出要錢,一張口就是三千五千,不給錢就登記,影響很壞。

三是信訪政策和信訪機制不夠科學,信訪的聯動機制沒有發(fā)揮作用。目前信訪工作的總原則是“分級負責,歸口辦理”,雖然出臺了三機關下文,要形成合力,但部分信訪部門之間相互推諉扯皮,不能及時處置,導致信訪升級。為一時安穩(wěn),開政策口子過大,給信訪帶來負面效應。此外,對少數無理上訪人特別是對非法纏訪鬧訪和以極端方式上訪的人員缺乏應有的處理措施,界定的標準不及時,不利于構建有序的信訪秩序。

內部因素:一是對涉訴信訪工作認識不到位。平時工作主動性不強,缺乏做好涉訴信訪工作的決心、信心和恒心。一些法官本位思想嚴重,不愿正視自身問題,工作被動應付,甚至敷衍了事。

二是執(zhí)行難問題依然嚴重。執(zhí)行力量不足,造成案件積壓。少數法院對外地債權人申請執(zhí)行的案件存在地方保護主義,少數執(zhí)行人員政治業(yè)務素質不高,錯誤執(zhí)行,不給好處不執(zhí)行,給了好處亂執(zhí)行。執(zhí)行工作統(tǒng)一管理的機制尚不完善,上級法院對下級法院執(zhí)行工作缺乏有效的監(jiān)督。

三是一些法官司法理念不正確,做群眾工作的能力不強。有的法官缺乏做群眾工作的能力,不愿細致地做群眾的工作,片面強調獨立審判、自由裁量、坐堂問案,重判輕調,重結案輕效果,導致“案結事不了”,少數法官司法行為不規(guī)范,司法作風簡單粗暴。三、下步工作意見和建議一是嚴格明確涉訴信訪案件。有關部門對在訴訟程序中的案件不能一概視為涉法上訪案件,當事人應依法定程序表達請求,對當事人上訪所反映的、正在審理程序中的案件,不應該一概納入信訪案件范疇。進一步嚴格要求,明確信訪處理原則,建立終結程序,統(tǒng)一標準,對無理纏訪上級法院應及時明確,以便下級法院遵照執(zhí)行。

二是改革信訪機制,構建大信訪工作格局。明確信訪案件的審查渠道,避免對同一問題多個部門同時處理,信訪工作陣地前移,重心下放,盡快對三大訴訟法部分條款進行修改,增加審判的透明度,提高法院終局裁判的權威性。同時整合各方力量,構建大信訪工作網絡。建立健全信訪工作領導責任制,由“一把手”親自抓,分管領導具體抓,各部門負責人直接抓,實現人人抓信訪,層層抓信訪的大信訪工作格局。始終不一地推行信訪聯席制度,主動與黨委、人大、政府、政協(xié)、檢察、公安、司法等部門互通信訪情況,有效避免多頭信訪、多頭交辦、令出多門、答復不一的人為被動局面。同時,建立和保持與上級法院的聯系機制,實現上、下級法院信訪傳遞,加強信訪的反饋,對重大信訪案件和特殊信訪案件及時匯報,爭取理解、支持,加強溝通,縱橫聯動,內外協(xié)調,預防和減少涉訴信訪問題的發(fā)生。三是要加大對組織、煽動以及非正常上訪、無理訪依法打擊的力度。極個別當事人片面理解黨的親民政策,濫用上訪權利,通過組織煽動、越級上訪來發(fā)泄對黨和政府及政法機關的不滿情緒,甚至以上訪告狀相要挾,向政府要錢財等,其行為嚴重擾亂了社會的正常秩序,必須依法嚴厲打擊,否則單靠接訪、勸訪、穩(wěn)控等措施,其效果事倍功半。

四是完善現有司法制度,提高法院地位,樹立法院權威,賦與法院應有的權能。國家應加強法院建設,賦與法院應有的權能,使法院不但有權受理各種糾紛,且有能夠處理各種糾紛。各國家機關,尤其是政府機關應當帶頭尊重并執(zhí)行法院判決,樹立司法權威,將糾紛重新引導回訴訟程序加以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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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析法院當前信訪存在問題及對策

信訪制度,作為中國最基本的民意表達制度,是黨、政府和法官密切與人民群眾聯系的重要橋梁和紐帶,但近幾年這一民意管道出現一些與新新勢不相符的問題。據權威部門的一份資料中顯示,近期以來,群眾集體訪、重復訪和赴京訪上升幅度大,人數多、規(guī)模大、持續(xù)時間長、行為激烈,在一些地方和行業(yè)引起連鎖反應。而在這些上訪中,40%是反映公檢法機關問題的,33%和政府行政工作有關,13%反映單位腐敗,11%是受到不公正待遇的,還有3%的人被認為“屬于精神錯亂”。面對這樣嚴峻的形勢,如何使這一具有優(yōu)良歷史表達民意制度在法院里再度發(fā)揮其應有的作用呢?筆者從下列三個方面淺析如下:

一、當前法院信訪存在的問題

1、信訪工作內容上的復雜性

根據“信訪目的”統(tǒng)計看,“求決”和“申訴”分別占信訪總數的三成和四成。“求決”主要針對政府的行政工作問題、勞動和社會保障問題、農村問題、民事問題;“申訴”問題針對法院判決不服,對強制措施以及對訴訟和程序、國家賠償和執(zhí)行的不滿等!吧暝V”信訪問題,一般通過法院信訪部門努力是可以處訪息訴的,但下列四個方面的問題單靠法院部門是較難解決的。

第一、企業(yè)改制、勞動及社會保障問題。其中,拖欠在職和離退休人員工資、職工下崗失業(yè)后再就業(yè)困難、基本醫(yī)療無保障、社保基金不到位等,是集體上訪中反映較為突出的問題。

第二、是“三農”問題,即農民、農村和農業(yè)問題。主要是反映一些地方農村稅費改革政策落實不到位,農民負擔沒有明顯減輕;一些村組財務管理混亂、村委會換屆選舉不規(guī)范;一些地方違規(guī)征占買賣土地,補償標準較低且被層層截留克扣,失地農民得不到妥善安置;鄉(xiāng)村基層干部作風粗暴,干群之間矛盾突出。

第三、是城鎮(zhèn)拆遷安置問題。主要是反映在城鎮(zhèn)建設、拆遷等工作中不嚴格依法辦事,補償和安置不合理,拆遷戶不能及時回遷,房地產開發(fā)不規(guī)范等問題

第四、是基層機構改革中的問題。主要反映一些地方借機構改革增加編制、曾添副職,或借競爭上崗收受好處、安排親友,以及精簡分流搞一刀切等問題

2、信訪渠道在一定程度上存在不暢

目前,越級上訪和進京上訪的人員已成了社會關注的焦點問題。在眾多越級上訪人,安徽人朱正亮和福建人張理積是醒目的兩位,他們都選擇以在天安門廣場自焚這種激烈的方式,試圖引起各界的關注,他們的代價是一個是渾身燒傷,一個是被以妨礙公共秩序罪判了6年徒刑。是誰促使他們用這樣慘烈的方式告“御狀”呢?是誰使這一具有優(yōu)久歷史的民意管道出現如此問題呢?究其原因主要有五個方面:

第一,對信訪舉報進行壓件。由于信訪機構缺乏對職能部門的約束力,大部分信訪事項被無形地壓件消化掉了,許多信件批轉到有關庭室就石沉大海了,使大部門的信訪問題該在基層解決而未解決。

第二,現在的信訪部門存在對上訪群眾采取一送了之、一接了之了的做法,治標不治本。這是造成重復上訪的另一個重要原因。

第三,現在的信訪機構類似于一個“群眾接待室”,做些“收收信件、聽聽意見、報告領導、等待處理”的簡單工作,僅起著民意通道作用,但由于本身并不具備一定的權限而無法使這一民意管道暢通。

第四,信訪部門職能的虛化、軟化。當民眾發(fā)現問題的最終解決權依舊掌握在有關職能部門手中時,他們就干脆直接尋找有關部門或上級部門解決問題了,這是造成越級上訪大量上升的重要原因。

第五,相互推諉使本該得到及時處理的信訪件得不到有效解決。上級部門按規(guī)定不直接處理信訪問題,即使有人來信來訪,也只是告知信訪人到有管轄權的部門投訴,或是將信訪件轉到有關基層部門處理,于是出現了“相互推諉”的現象,造成信訪件無法得到有效處理。

二、法院信訪工作機制應當重塑

從上述信訪存在的問題來看,無非兩個方面:一個方面是信訪工作內容的復雜性,這些問題單憑法院部門的努力是沒有辦法的。要想解決這些問題,信訪機構就應從國家制度建設的宏觀和深層,推進民意的社會與政治管道中進行重塑,在國家政治結構中重新梳理,從長效上建立起紓緩社會矛盾的通道。這個問題涉及的內容很大,在此筆者不作探討。筆者在這想談的就是法院當前應當如何在現有的法律規(guī)定下來重塑法院的信訪工作機制。

(一)更新法院信訪理念,確立法院信訪工作的目標和思路。

法院信訪工作做得好壞,不僅直接關系到法律的權威和社會的穩(wěn)定問題,而且還直接關系到法院審判質量問題。同時應當看到,法院的信訪工作與政府部門的信訪工作有很大

的不同,作為一級政府信訪部門,她面對所有部門和社會的信訪問題,但法院則只是針對自己的問題;趯Ψㄔ旱男旁L工作有了較為充分的認識,使得我院很快抓住了法院信訪的源頭性工作,即“公正審判,公正執(zhí)行”、“準確解答,程序處訪”、“以誠以信待人,以法以理服人,以德以廉感人”,并建立每月一次信訪分析報告,從報告中所反映出來的各項指數作為法院審判和執(zhí)行工作晴雨表和溫衡計,作為院領導開展各項工作的重要參照信息,提出了信訪工作應“增強憂患意識,確立社會危機感”,引導全院干警充分認識到信訪工作的核心問題,克服不正確的思想認識,增強每位同志的信訪工作使命感,并提出“誰家的孩子誰負責”,辦案責任和信訪責任合二為一。只要在這樣信訪工作的氛圍下,就能在干警中形成了“人人是窗口,個個是形象”的共識。為信訪工作提升奠定了思想根基,明確了目標和思路。

(二)科學建制疏通信訪這一民意管道,以求準確掌握點和面的信訪信息,終求信訪工作主動性和程序性。

1、意管道,準確掌握點和面的信訪信息,為階段性有效工作奠定基礎。近幾年來,一些地方官員長期習慣以打壓的方式對待上訪者,有的地方甚至打出“嚴厲打擊越級上訪”的標語,致使這一具有優(yōu)良歷史表達民意制度受到嚴重挑戰(zhàn),這一民意管道也受到嚴重堵塞。而法院信訪工作則從疏通信訪渠道開始。信訪的“窗口”建設固然十分重要,但這畢竟是被動性抓好信訪的一個方面而已,因此,法院不應停留在信訪的“窗口”點和面上(即提高“窗口”的裝備和力克“門難進、臉難看、話難聽、事難辦”)這一層次上,而是結合法院的信訪分布情況,主動收集信訪信息,對老上訪戶和矛盾易激化戶不是壓制,而是主動訪上門。為了達到這個目的,筆者認為,應著力完善了接訪的工作機制,建立院領導接訪為重,以立案庭為主,以各個業(yè)務庭為輔的大信訪格局。這種格局經一些法院實

踐證明能夠按預定的目標,全面掌握到當地法院信訪信息,不僅能為階段性排查工作奠定良好基礎,而且能有效防止民轉刑案件的發(fā)生,發(fā)揮信訪的延伸功能,用法律撐起一片藍天的信訪格局。

2、建立廉潔高效的處訪綠色通道。信訪信息有了,采集量有了,這僅僅是為做好信訪工作開了個頭,關健還在于處訪的效果上。為此,為了使法院處訪也能程序化、規(guī)范化,根據信訪實質,應建立一套信訪處訪的流程管理制度,建立廉潔高效的信訪綠色通道。在建立該通道前,首先建立信訪工作流程管理,對信訪工作各個環(huán)節(jié)進行有效管理,保證信訪渠道的暢通和行之有效的處訪辦法。信訪工作主要環(huán)節(jié)有:接待、登記、分流、審查、處理、反饋和統(tǒng)計,在對這七個環(huán)節(jié)上實行動態(tài)跟蹤管理,限定了各個環(huán)節(jié)的工作時間,從而保證一般來訪件能當場答復的一律當場答復,不能當場答復的應在一定期限內給予答復。

3、賦予立案庭一定的協(xié)調權、監(jiān)督權和建議權。立案庭的信訪崗位處訪過程涉及到其它庭的問題,可以行使一定的協(xié)調權和監(jiān)督權。對于按信訪工作責任制接待處理的上訪,信訪部門除進行登記外,有權對辦理落實情況下達接訪通知單進行監(jiān)督。具體承辦單位應按通知時限和要求進行辦理,并在3日內填寫接訪處理回執(zhí)單,將辦理情況呈報立案庭信訪督辦組;對未及時和按要求辦理的,有權發(fā)布信訪工作通報,并及時報告領導研究處理;對領導接待信訪決定辦理的事項,有權督促有關部門落實辦理;對來訪內容涉及法官違法亂紀的,可直接將材料轉交紀檢監(jiān)察部門,并協(xié)同辦理。

(三)明確法院信訪工作重點和短、中、長期的具體任務。

1、明確信訪主要問題。法院信訪問題主要兩個方面:一方面是重點的信訪問題。企業(yè)的重組或改制、城建拆遷和機構改革所引發(fā)的信訪問題是目前短期信訪工作的重軸之戲。在一些改革或建設過程中難免出現一些短期利益重新配置問題,這些問題如果發(fā)展到訴訟時,單憑法院力量是不好處理的,也容易引發(fā)集體上訪問題。對此類問題,法院則應以“大局意識、宗旨意識和社會危機意識”為指導,在爭取黨委有關部門大力支持的同時,充分應用法律杠桿功能進行疏導和排難,確立當地改制規(guī)則。另一方面則是正常的信訪問題。這些問題來自人們對司法日益增長的需求與司法滯后性提供的司法服務之間矛盾引起。這些問題主要表現在下列幾個方面:(1)、我國民事程序設置有一定的缺陷,影響到當事人對審判結果的接受,對審判質量發(fā)生質疑,此類問題仍是群眾上訪的原因之一;(2)、執(zhí)行程序無法像審判程序那樣較為集中和公開,致使當事人對執(zhí)行不到位的案件歸責于執(zhí)行人員的不公,或有些執(zhí)行人員怠于執(zhí)行所引發(fā)的上訪現象。(3)、民商事申訴復查時間過長引發(fā)上訪現象也是存在。

2、明確信訪的短、中、長期目標;谏鲜鲆恍﹩栴}的認識,各地法院應當明確信訪工作的總體規(guī)劃,并制定出短、中、長期目標。短期目標集中在立案庭里來完成,在立案庭里建立快速接訪和處訪機制,快速接訪和處訪體現在立案庭內安裝了信訪接待和立案咨詢專線電話,設立專人接聽。群眾不僅可以通過該電話反映問題,及時得到答復,而且可以通過電話預約院長接待,獲得有關領導的解答。同時設立常規(guī)縝密接訪和處訪機制,法院應本著取信于民和便民、利民的原則,堅持領導帶頭,對來訪的人民群眾不推不擋,做到有訪必接、有信必復,逐人逐件地予以處理。對于正在審理或執(zhí)行中的案件,能馬上解決的馬上找有關部門和人員當場予以解決;對于已經審結或執(zhí)結,涉及有關程序方面等問題,或者因時間較長,暫時解決不了的,由信訪組做好登記,限定時間予以答復。而且

建立處訪的相對獨立程序,讓當事人從程序上感受到處訪結果的公正性與價值性。中期目標主要由各個業(yè)務庭完成(即抓好審判質量和執(zhí)行效率),主要通過兩個方面來完成。一方面是通過“凸顯程序每個環(huán)節(jié),彰顯實體公正”來減少信訪量。不管怎么說,信訪工作當然要有個中期目標,不能停留在“頭痛醫(yī)頭,腳痛醫(yī)腳”的層次,應當從源頭性工作抓起,群眾針對法院上訪無非就是辦案質量問題和隊伍建立問題,對隊伍建設問題老百姓也只能議論議論而已,要發(fā)展到上訪,只是極個別。因此可以說,來到法院上訪或針對法院上訪的基本上都是反映審判與執(zhí)行不公的問題。為此筆者建議,信訪最終問題還是“解鈴還得系鈴人”,但如何真正來提高辦案質量呢?這是個大問題,特別目前法官隊伍還不具有個性化公信力時,為提高當事人對審判結果的接受,辦法就只有一個,那就是加大辦案程序建設,把一個復雜性的程序工作變得十分具體,應當制定出《審判流程管理制度》、《公開排期開庭制度》、《執(zhí)行工作管理制度》等制度,“凸顯程序每個環(huán)節(jié),來彰顯實體公正”。實踐證明這些舉措在一些法院的成功實施得到當事人極大的信賴,可以真正實現案結事了的信訪中期目標。另一方面是通過理性化的庭前調解,來促信訪量下降。今年來,一些法院在立案庭里建立起具有相對獨立程序的庭前調解機制,并建立調審相對分離的庭前調解模式,使庭前調解在效率化基礎上實現了理性化和形式高等化,極大促進調解案件意志自治和質量的提高。在這種模式下實現的庭前調解案件中,當事人反悔或申請執(zhí)行很少,調解理性化和形式高等化也充分體現其中。最終當事人止爭息訟了,也真正實現案結事了的社會效果。

(四)加強隊伍建設,強化辦案責任與信訪責任合二為一的責任追究機制。

1、加大隊伍建設,嚴防因隊伍問題引起上訪。針對社會各界對法院提出的期望和建議,法院應突出重點,著力解決好法官職業(yè)道德方面存在的問題,重點檢查是否存在“關

系案、人情案、金錢案”的問題,是否與當事人有“三同”問題,并向社會公開承諾,凡對當事人態(tài)度冷、硬、橫,工作作風差、紀律懶散的調離工作崗位;對“吃、拿、卡、要”和違法審判違法執(zhí)行的,視其情況,作出相應的處理。對超審限無正當理由的按照“兩個辦法”的規(guī)定予以追究。這些措施實行后,隊伍只要沒有問題了,也就不存在針對法院干警提出上訪的現象。

2、強化信訪責任追究制。信訪是反映案件質量和審判作風最直接、最敏感的窗口。可是,當前法院很少建立信訪獎懲機制,導致責任性上訪不斷,損害了法院形象,敗壞了法官聲譽。為實現信訪工作與獎懲機制的對接,法院應制定了“辦案責任與信訪責任合二為一的信訪責任追究制”,明確了什么是責任性上訪,規(guī)范了追究責任性上訪的程序和標準,有效地抑制了責任性上訪。以往,法官只管審理案件,結果官了民不了,案結事不了。新的信訪機制將審判責任與信訪責任相對接,誰承辦的案件引發(fā)的問題誰負責。讓每位法官都增強了事業(yè)心和責任感,不僅力爭把正在審理的案件辦成“鐵案”,而且都主動做好當事人的服判息訴工作,真正做到“官了民了,案了事了”。

(五)開拓創(chuàng)新,勇于實踐,積極探索信訪工作長效機制

申訴和申請再審,是法律賦予當事人的一項權利,也是信訪工作建立長效機制的突破口。但法律對申訴復查并未作詳細的規(guī)定。這就給人造成“暗箱操作”的印象,以致少部分案件當事人不服裁判,反復申訴上訪甚至多頭上訪、越級上訪、重復上訪,嚴重影響社會的安定穩(wěn)定。為了使申訴和申請再審規(guī)范化,法院應針對當事人申請再審案件實行公開聽證,但同時也規(guī)定,當事人只有闖“三關”,才能進入實體審理。第一關是接待法官的

初步認定;第二關是信訪合議庭的合議;第三關是院審判委員會的審查。如果認定不符合再審條件的,耐心做好服判息訴工作。

應當說,目前信訪機構雖未從國家制度建設的宏觀和深層,推進民意的社會與政治管道中進行重塑,在國家政治結構中重新梳理,未從長效上建立起紓緩社會矛盾的通道,但法院的信訪工作,不能等待,只能以最主動積極的方式來把法院信訪工作推向理性化和形式高等化,并積極紓緩著社會交匯到法院的各種矛盾,用法律撐起信訪一片藍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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