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蘇州市氣象災害防御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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蘇州市氣象災害防御辦法

蘇州市人民政府令

第132號

《蘇州市氣象災害防御辦法》已于201*年12月2日經市政府第18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現予發(fā)布,自201*年3月1日起施行。

市長:周乃翔201*年12月31日

蘇州市氣象災害防御辦法

第一條為了加強氣象災害防御工作,避免、減輕氣象災害造成的損失,保障人民生命財產安全,促進經濟社會發(fā)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氣象法》《氣象災害防御條例》《江蘇省氣象災害評估管理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市行政區(qū)域內氣象災害的預防、監(jiān)測、預報、預警和應急處置等防御活動,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氣象災害,是指臺風、暴雨(雪)、寒潮、大風、低溫、高溫、干旱、雷電、冰雹、霜凍、大霧、霾、龍卷風、連陰雨等所造成的災害。

第三條氣象災害防御遵循以人為本、科學防御、預防為主、防抗結合的原則,實行政府主導、部門聯動、社會參與的工作機制。

第四條市、縣級市(區(qū))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氣象災害防御工作的組織領導,建立健全氣象災害防御工作綜合協調機制和組織體系,將氣象災害防御工作納入本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fā)展規(guī)劃,所需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

市、縣級市(區(qū))氣象主管機構負責本行政區(qū)域內氣象災害的監(jiān)測、預報、預警、評估及人工影響天氣管理工作;指導相關方面開展氣象災害防御活動;協助有關部門做好氣象次生、衍生災害的監(jiān)測、預報、預警和減災

等工作。

市、縣級市(區(qū))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共同做好氣象災害防御工作。

未設氣象主管機構的姑蘇區(qū)人民政府以及蘇州工業(yè)園區(qū)、蘇州高新區(qū)管委會應當明確相關部門負責氣象災害防御工作。

第五條鎮(zhèn)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確定人員,開展氣象災害防御知識宣傳、信息傳遞,落實防御措施,及時報告災害發(fā)生情況,協助做好災情調查,指導村(居)民委員會和企事業(yè)單位開展氣象災害防御工作。村(居)民委員會應當確定人員,協助鎮(zhèn)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開展氣象災害防御工作。

第六條市、縣級市(區(qū))人民政府應當把氣象災害防御知識納入全民科學素質行動計劃綱要。

有關部門、新聞媒體、企事業(yè)單位應當加強氣象災害防御知識的宣傳普及,提高公眾防御氣象災害意識和避險、避災、自救、互救能力。學校、科研機構、學術團體及相關行業(yè)組織依法做好氣象災害防御宣傳教育工作。

第七條市、縣級市(區(qū))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鼓勵和支持開展氣象災害防御的科學技術研究,引進、推廣和應用氣象災害防御先進技術,提高氣象災害防御的科學技術水平。

第八條對在氣象災害防御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九條市、縣級市(區(qū))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氣象主管機構和有關部門根據上一級人民政府的氣象災害防御規(guī)劃,結合本地氣象災害特點,編制本行政區(qū)域的氣象災害防御規(guī)劃。

第十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突發(fā)事件總體應急預案和氣象災害防御規(guī)劃,結合本地氣象災害實際,制定本行政區(qū)域的氣象災害應急預案,并報上一級人民政府備案。

有關部門應當結合各自職責制定部門氣象災害應急預案,并報本級人民政府備案。

有關單位應當按照規(guī)定,結合本單位實際情況,制定氣象災害應急預案。

第十一條各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將氣象災害應急救援隊伍納入

應急救援體系,加強應急技能培訓、演練和裝備保障。鼓勵社會組織建立氣象災害應急志愿者隊伍。

氣象主管機構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和單位定期對氣象災害應急救援人員、應急志愿者等相關人員進行應急救援能力培訓。

第十二條市、縣級市(區(qū))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氣象災害防御規(guī)劃,組織有關部門做好氣象災害及氣象次生、衍生災害防御工作,建設防洪除澇、避風港、防護林、防雷裝置等防御設施和緊急避難場所,儲備應急和搶險救災物資,并定期檢查氣象災害防御設施。

第十三條市、縣級市(區(qū))人民政府應當根據高溫干旱防御、大氣和水污染防治、森林火險防控等工作需要,建設人工影響天氣設施,組織氣象主管機構適時開展人工影響天氣作業(yè)。

氣象主管機構開展人工影響天氣作業(yè)的,公安等部門應當給予協助。第十四條市、縣級市(區(qū))人民政府建立政府財政支持的農業(yè)保險大災風險分散機制,鼓勵單位和個人參加氣象災害風險保險。

保險機構應當對投保人防災減災設施進行檢查和培訓,指導和組織投保人及時采取相關防御措施。

第十五條編制城鄉(xiāng)規(guī)劃、重點領域或者區(qū)域發(fā)展建設規(guī)劃時,編制機關部門應當組織氣象主管機構開展氣候可行性論證,論證結論應當作為編制相關規(guī)劃的基礎資料。

第十六條依法需要進行氣象災害評估的建設項目,應當根據項目所處的氣象災害風險區(qū)域,結合氣象災害的種類、特點進行氣象災害評估。經評審通過的氣象災害評估報告作為建設項目設計的依據。對經評估認為可能遭受氣象災害危害、對局地氣候產生不利影響或者引發(fā)氣象災害的建設項目,應當依照氣象災害評估報告的結論意見,配套設計、建設相應的氣象災害防御工程,或者采取其他相應的防御措施。

第十七條市、縣級市(區(qū))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氣象災害監(jiān)測系統、預測預報系統、預警信息傳播系統和應急處置系統等設施建設。

第十八條氣象主管機構應當會同交通運輸、水利、國土資源、農林、環(huán)保等部門,建設、維護氣象災害及次生、衍生災害監(jiān)測設施,開展聯合監(jiān)測,建立氣象災害監(jiān)測信息共享平臺。

氣象主管機構和有關部門應當在城區(qū)、沿江、沿太湖、石化工業(yè)區(qū)、地質災害易發(fā)區(qū)、農業(yè)園區(qū)等重點防災區(qū)域增加監(jiān)測設施布點密度。

新建大型港口、高速公路、城市高架道路的,應當配套設計大霧、大風等專業(yè)氣象災害監(jiān)測設施和氣象災害預警設施,并與項目同時建設。第十九條市、縣級市(區(qū))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建設的應急廣播、電子顯示屏等公共信息發(fā)布系統,應當具備氣象災害預警接收、播發(fā)功能。體育場館、醫(yī)院、學校、車站、碼頭、軌道交通、公共圖書館、公共展覽館(中心)、博物館、公共娛樂場所、緊急避難場所、商場(市場)等人員密集場所和易燃易爆場所、農業(yè)園區(qū)、旅游景點(區(qū))、建設工地等場所,應當設置氣象災害預警信息接收和播發(fā)設施,并配合做好氣象災害預警信息接收和傳遞工作。

第二十條市、縣級市(區(qū))人民政府應當將氣象監(jiān)測設施建設用地納入城鄉(xiāng)基礎性公共服務設施用地范圍。

氣象主管機構應當會同規(guī)劃、國土資源等部門編制氣象臺站探測環(huán)境保護專項規(guī)劃,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后納入城鄉(xiāng)規(guī)劃。

氣象主管機構應當將本行政區(qū)域內的氣象臺站探測環(huán)境保護要求抄送本級發(fā)展和改革、國土資源、規(guī)劃、無線電管理、環(huán)保等部門,相關部門在審批可能危害氣象探測環(huán)境的建設項目時,應當事先征求同級氣象主管機構的意見。對危害氣象探測環(huán)境保護的建設項目,不得批準建設。第二十一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損毀、擅自移動氣象災害監(jiān)測、預警設施,不得危害氣象探測環(huán)境,不得擅自遷移氣象臺站。

確因城市(鎮(zhèn))總體規(guī)劃變化或者國家重點工程建設需要遷移氣象臺站的,應當按照規(guī)定經有審批權限的氣象主管機構同意,按照先建站后遷移的原則進行遷移。

第二十二條市、縣級市(區(qū))氣象主管機構所屬氣象臺應當按照職責,統一向社會發(fā)布災害性天氣警報和氣象災害預警信號,并根據天氣變化情況及時進行更新或者解除。其他單位和個人不得向社會發(fā)布災害性天氣警報和氣象災害預警信號。

第二十三條廣播、電視、政府門戶網站、政府微博等媒體應當在收到氣象主管機構所屬氣象臺的氣象災害預警信號通知后15分鐘內準確播發(fā)。其他具備實時傳播能力的公共媒介應當配合做好氣象災害預警信息傳播工作,并保證信息接收與傳播的暢通。鼓勵其他具備實時傳播能力的單位按規(guī)定參與預警信息的傳播工作。

對臺風、暴雪橙色以上預警信號及暴雨、道路結冰紅色預警信號,以

及其他可能造成重大氣象災害的預警信號,電信運營企業(yè)應當在收到氣象主管機構所屬氣象臺的氣象災害預警信號通知后,及時向災害預警區(qū)域的手機用戶免費發(fā)送氣象災害預警信息。具體實施細則由氣象主管機構會同有關部門、電信運營企業(yè),在本辦法施行后一年內制定,并報本級人民政府備案。

第二十四條有關單位應當準確傳播災害性天氣警報和氣象災害預警信息,并注明提供信息的氣象臺站名稱和發(fā)布時間。

第二十五條市、縣級市(區(qū))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災害性天氣警報、氣象災害預警信號和氣象災害應急預案啟動標準,決定啟動應急預案,開展應急處置工作。

應急處置結束后,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對本行政區(qū)域內的氣象災害造成的損失進行調查、統計、評估,開展應急工作總結,完善氣象災害應急預案,并向上一級人民政府報告應急處置情況。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應當協助當地人民政府和氣象主管機構開展災情調查。

第二十六條違反本辦法的行為,依照有關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的規(guī)定處理。

第二十七條氣象主管機構和其他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的,由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八條本辦法自201*年3月1日起施行。

擴展閱讀:氣象災害防御條例(201*年國務院令第570號)

氣象災害防御條例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70號)

《氣象災害防御條例》已經201*年1月20日國務院第98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年4月1日起施行。

總理溫家寶

二○一○年一月二十七日

氣象災害防御條例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氣象災害的防御,避免、減輕氣象災害造成的損失,保障人民生命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氣象法》,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管轄的其他海域內從事氣象災害防御活動的,應當遵守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氣象災害,是指臺風、暴雨(雪)、寒潮、大風(沙塵暴)、低溫、高溫、干旱、雷電、冰雹、霜凍和大霧等所造成的災害。

水旱災害、地質災害、海洋災害、森林草原火災等因氣象因素引發(fā)的衍生、次生災害的防御工作,適用有關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規(guī)定。

第三條氣象災害防御工作實行以人為本、科學防御、部門聯動、社會參與的原則。

第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氣象災害防御工作的組織、領導和協調,將氣象災害的防御納入本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fā)展規(guī)劃,所需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

第五條國務院氣象主管機構和國務院有關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分工,共同做好全國氣象災害防御工作。

地方各級氣象主管機構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分工,共同做好本行政區(qū)域的氣象災害防御工作。

第六條氣象災害防御工作涉及兩個以上行政區(qū)域的,有關地方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建立聯防制度,加強信息溝通和監(jiān)督檢查。

第七條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采取多種形式,向社會宣傳普及氣象災害防御知識,提高公眾的防災減災意識和能力。

學校應當把氣象災害防御知識納入有關課程和課外教育內容,培養(yǎng)和提高學生的氣象災害防范意識和自救互救能力。教育、氣象等部門應當對學校開展的氣象災害防御教育進行指導和監(jiān)督。第八條國家鼓勵開展氣象災害防御的科學技術研究,支持氣象災害防御先進技術的推廣和應用,加強國際合作與交流,提高氣象災害防御的科技水平。

第九條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有義務參與氣象災害防御工作,在氣象災害發(fā)生后開展自救互救。

對在氣象災害防御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的組織和個人,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給予表彰和獎勵。第二章預防

第十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氣象等有關部門對本行政區(qū)域內發(fā)生的氣象災害的種類、次數、強度和造成的損失等情況開展氣象災害普查,建立氣象災害數據庫,按照氣象災害的種類進行氣象災害風險評估,并根據氣象災害分布情況和氣象災害風險評估結果,劃定氣象災害風險區(qū)域。

第十一條國務院氣象主管機構應當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根據氣象災害風險評估結果和氣象災害風險區(qū)域,編制國家氣象災害防御規(guī)劃,報國務院批準后組織實施。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根據上一級人民政府的氣象災害防御規(guī)劃,結合本地氣象災害特點,編制本行政區(qū)域的氣象災害防御規(guī)劃。

第十二條氣象災害防御規(guī)劃應當包括氣象災害發(fā)生發(fā)展規(guī)律和現狀、防御原則和目標、易發(fā)區(qū)和易發(fā)時段、防御設施建設和管理以及防御措施等內容。

第十三條國務院有關部門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按照氣象災害防御規(guī)劃,加強氣象災害防御設施建設,做好氣象災害防御工作。

第十四條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電力、通信等基礎設施的工程建設標準,應當考慮氣象災害的影響。

第十五條國務院氣象主管機構應當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根據氣象災害防御需要,編制國家氣象災害應急預案,報國務院批準。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根據氣象災害防御規(guī)劃,結合本地氣象災害的特點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組織制定本行政區(qū)域的氣象災害應急預案,報上一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備案。第十六條氣象災害應急預案應當包括應急預案啟動標準、應急組織指揮體系與職責、預防與預警機制、應急處置措施和保障措施等內容。

第十七條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本地氣象災害特點,組織開展氣象災害應急演練,提高應急救援能力。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企業(yè)事業(yè)單位應當協助本地人民政府做好氣象災害防御知識的宣傳和氣象災害應急演練工作。

第十八條大風(沙塵暴)、龍卷風多發(fā)區(qū)域的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加強防護林和緊急避難場所等建設,并定期組織開展建(構)筑物防風避險的監(jiān)督檢查。

臺風多發(fā)區(qū)域的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加強海塘、堤防、避風港、防護林、避風錨地、緊急避難場所等建設,并根據臺風情況做好人員轉移等準備工作。

第十九條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根據本地降雨情況,定期組織開展各種排水設施檢查,及時疏通河道和排水管網,加固病險水庫,加強對地質災害易發(fā)區(qū)和堤防等重要險段的巡查。

第二十條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根據本地降雪、冰凍發(fā)生情況,加強電力、通信線路的巡查,做好交通疏導、積雪(冰)清除、線路維護等準備工作。

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根據本地降雪情況,做好危舊房屋加固、糧草儲備、牲畜轉移等準備工作。第二十一條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在高溫來臨前做好供電、供水和防暑醫(yī)藥供應的準備工作,并合理調整工作時間。

第二十二條大霧、霾多發(fā)區(qū)域的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加強對機場、港口、高速公路、航道、漁場等重要場所和交通要道的大霧、霾的監(jiān)測設施建設,做好交通疏導、調度和防護等準備工作。

第二十三條各類建(構)筑物、場所和設施安裝雷電防護裝置應當符合國家有關防雷標準的規(guī)定。

對新建、改建、擴建建(構)筑物設計文件進行審查,應當就雷電防護裝置的設計征求氣象主管機構的意見;對新建、改建、擴建建(構)筑物進行竣工驗收,應當同時驗收雷電防護裝置并有氣象主管機構參加。雷電易發(fā)區(qū)內的礦區(qū)、旅游景點或者投入使用的建(構)筑物、設施需要單獨安裝雷電防護裝置的,雷電防護裝置的設計審核和竣工驗收由縣級以上地方氣象主管機構負責。第二十四條專門從事雷電防護裝置設計、施工、檢測的單位應當具備下列條件,取得國務院氣象主管機構或者省、自治區(qū)、直轄市氣象主管機構頒發(fā)的資質證:(一)有法人資格;

(二)有固定的辦公場所和必要的設備、設施;(三)有相應的專業(yè)技術人員;

(四)有完備的技術和質量管理制度;

(五)國務院氣象主管機構規(guī)定的其他條件。

從事電力、通信雷電防護裝置檢測的單位的資質證由國務院氣象主管機構和國務院電力或者國務院通信主管部門共同頒發(fā)。依法取得建設工程設計、施工資質的單位,可以在核準的資質范圍內從事建設工程雷電防護裝置的設計、施工。

第二十五條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根據本地氣象災害發(fā)生情況,加強農村地區(qū)氣象災害預防、監(jiān)測、信息傳播等基礎設施建設,采取綜合措施,做好農村氣象災害防御工作。

第二十六條各級氣象主管機構應當在本級人民政府的領導和協調下,根據實際情況組織開展人工影響天氣工作,減輕氣象災害的影響。

第二十七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在國家重大建設工程、重大區(qū)域性經濟開發(fā)項目和大型太陽能、風能等氣候資源開發(fā)利用項目以及城鄉(xiāng)規(guī)劃編制中,應當統籌考慮氣候可行性和氣象災害的風險性,避免、減輕氣象災害的影響。

第三章監(jiān)測、預報和預警

第二十八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氣象災害防御的需要,建設應急移動氣象災害監(jiān)測設施,健全應急監(jiān)測隊伍,完善氣象災害監(jiān)測體系。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整合完善氣象災害監(jiān)測信息網絡,實現信息資源共享。

第二十九條各級氣象主管機構及其所屬的氣象臺站應當完善災害性天氣的預報系統,提高災害性天氣預報、警報的準確率和時效性。

各級氣象主管機構所屬的氣象臺站、其他有關部門所屬的氣象臺站和與災害性天氣監(jiān)測、預報有關的單位應當根據氣象災害防御的需要,按照職責開展災害性天氣的監(jiān)測工作,并及時向氣象主管機構和有關災害防御、救助部門提供雨情、水情、風情、旱情等監(jiān)測信息。各級氣象主管機構應當根據氣象災害防御的需要組織開展跨地區(qū)、跨部門的氣象災害聯合監(jiān)測,并將人口密集區(qū)、農業(yè)主產區(qū)、地質災害易發(fā)區(qū)域、重要江河流域、森林、草原、漁場作為氣象災害監(jiān)測的重點區(qū)域。

第三十條各級氣象主管機構所屬的氣象臺站應當按照職責向社會統一發(fā)布災害性天氣警報和氣象災害預警信號,并及時向有關災害防御、救助部門通報;其他組織和個人不得向社會發(fā)布災害性天氣警報和氣象災害預警信號。

氣象災害預警信號的種類和級別,由國務院氣象主管機構規(guī)定。

第三十一條廣播、電視、報紙、電信等媒體應當及時向社會播發(fā)或者刊登當地氣象主管機構所屬的氣象臺站提供的適時災害性天氣警報、氣象災害預警信號,并根據當地氣象臺站的要求及時增播、插播或者刊登。

第三十二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和完善氣象災害預警信息發(fā)布系統,并根據氣象災害防御的需要,在交通樞紐、公共活動場所等人口密集區(qū)域和氣象災害易發(fā)區(qū)域建立災害性天氣警報、氣象災害預警信號接收和播發(fā)設施,并保證設施的正常運轉。

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確定人員,協助氣象主管機構、民政部門開展氣象災害防御知識宣傳、應急聯絡、信息傳遞、災害報告和災情調查等工作。

第三十三條各級氣象主管機構應當做好太陽風暴、地球空間暴等空間天氣災害的監(jiān)測、預報和預警工作。

第四章應急處置

第三十四條各級氣象主管機構所屬的氣象臺站應當及時向本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報告災害性天氣預報、警報情況和氣象災害預警信息。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根據災害性天氣警報、氣象災害預警信號和氣象災害應急預案啟動標準,及時作出啟動相應應急預案的決定,向社會公布,并報告上一級人民政府;必要時,可以越級上報,并向當地駐軍和可能受到危害的毗鄰地區(qū)的人民政府通報。

發(fā)生跨省、自治區(qū)、直轄市大范圍的氣象災害,并造成較大危害時,由國務院決定啟動國家氣象災害應急預案。

第三十五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災害性天氣影響范圍、強度,將可能造成人員傷亡或者重大財產損失的區(qū)域臨時確定為氣象災害危險區(qū),并及時予以公告。

第三十六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根據氣象災害發(fā)生情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fā)事件應對法》的規(guī)定及時采取應急處置措施;情況緊急時,及時動員、組織受到災害威脅的人員轉移、疏散,開展自救互救。

對當地人民政府、有關部門采取的氣象災害應急處置措施,任何單位和個人應當配合實施,不得妨礙氣象災害救助活動。

第三十七條氣象災害應急預案啟動后,各級氣象主管機構應當組織所屬的氣象臺站加強對氣象災害的監(jiān)測和評估,啟用應急移動氣象災害監(jiān)測設施,開展現場氣象服務,及時向本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報告災害性天氣實況、變化趨勢和評估結果,為本級人民政府組織防御氣象災害提供決策依據。

第三十八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相應的應急工作。

民政部門應當設置避難場所和救濟物資供應點,開展受災群眾救助工作,并按照規(guī)定職責核查災情、發(fā)布災情信息。

衛(wèi)生主管部門應當組織醫(yī)療救治、衛(wèi)生防疫等衛(wèi)生應急工作。

交通運輸、鐵路等部門應當優(yōu)先運送救災物資、設備、藥物、食品,及時搶修被毀的道路交通設施。

住房城鄉(xiāng)建設部門應當保障供水、供氣、供熱等市政公用設施的安全運行。電力、通信主管部門應當組織做好電力、通信應急保障工作。國土資源部門應當組織開展地質災害監(jiān)測、預防工作。

農業(yè)主管部門應當組織開展農業(yè)抗災救災和農業(yè)生產技術指導工作。

水利主管部門應當統籌協調主要河流、水庫的水量調度,組織開展防汛抗旱工作。

公安部門應當負責災區(qū)的社會治安和道路交通秩序維護工作,協助組織災區(qū)群眾進行緊急轉移。第三十九條氣象、水利、國土資源、農業(yè)、林業(yè)、海洋等部門應當根據氣象災害發(fā)生的情況,加強對氣象因素引發(fā)的衍生、次生災害的聯合監(jiān)測,并根據相應的應急預案,做好各項應急處置工作。

第四十條廣播、電視、報紙、電信等媒體應當及時、準確地向社會傳播氣象災害的發(fā)生、發(fā)展和應急處置情況。

第四十一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根據氣象主管機構提供的災害性天氣發(fā)生、發(fā)展趨勢信息以及災情發(fā)展情況,按照有關規(guī)定適時調整氣象災害級別或者作出解除氣象災害應急措施的決定。

第四十二條氣象災害應急處置工作結束后,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對氣象災害造成的損失進行調查,制定恢復重建計劃,并向上一級人民政府報告。

第五章法律責任

第四十三條違反本條例規(guī)定,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各級氣象主管機構和其他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其上級機關或者監(jiān)察機關責令改正;情節(jié)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一)未按照規(guī)定編制氣象災害防御規(guī)劃或者氣象災害應急預案的;(二)未按照規(guī)定采取氣象災害預防措施的;

(三)向不符合條件的單位頒發(fā)雷電防護裝置設計、施工、檢測資質證的;

(四)隱瞞、謊報或者由于玩忽職守導致重大漏報、錯報災害性天氣警報、氣象災害預警信號的;

(五)未及時采取氣象災害應急措施的;(六)不依法履行職責的其他行為。

第四十四條違反本條例規(guī)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有關部門責令改正;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一)未按照規(guī)定采取氣象災害預防措施的;

(二)不服從所在地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發(fā)布的氣象災害應急處置決定、命令,或者不配合實施其依法采取的氣象災害應急措施的。

第四十五條違反本條例規(guī)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氣象主管機構或者其他有關部門按照權限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給他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一)無資質或者超越資質許可范圍從事雷電防護裝置設計、施工、檢測的;

(二)在雷電防護裝置設計、施工、檢測中弄虛作假的。

第四十六條違反本條例規(guī)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氣象主管機構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可以處5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處罰:(一)擅自向社會發(fā)布災害性天氣警報、氣象災害預警信號的;

(二)廣播、電視、報紙、電信等媒體未按照要求播發(fā)、刊登災害性天氣警報和氣象災害預警信號的;

(三)傳播虛假的或者通過非法渠道獲取的災害性天氣信息和氣象災害災情的。

第六章附則第四十七條中國人民解放軍的氣象災害防御活動,按照中央軍事委員會的規(guī)定執(zhí)行。第四十八條本條例自201*年4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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