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外商業(yè)銀行清收不良貸款的經驗與啟示
國外商業(yè)銀行清收不良貸款的經驗與啟示
高曉潔
金融是現代經濟的核心,資產質量是銀行的生命線,國有商業(yè)銀行居高難下的不良資產已成為制約國有商業(yè)銀行改革和發(fā)展的痼疾,也是影響我國經濟金融健康運行的一個重大隱患。為了化解金融危機,各國政府、銀行和國際金融組織采取了各種措施來解決銀行體系的巨額不良債權,并避免新的不良債權的產生。
一、國外商業(yè)銀行在處置不良貸款資產方面積累了許多成功的經驗。(一)美國不良貸款清收模式
80年代末,美國儲蓄貸款機構破產。為維護金融體系的穩(wěn)定,美國政府成立了重組信托公司,來接管儲蓄貸款機構的不良債權,并先后制定一系列新的立法為此提供了法律保障。為政府采取措施推行系統(tǒng)性的銀行重組開了先河,也拉開了世界范圍內的銀行不良債權重組的序幕。隨后,全球銀行業(yè)不良債權重組顯現加速趨勢,北歐四國瑞典、挪威、芬蘭和丹麥繼美國之后對其銀行業(yè)進行大規(guī)模的重組。
當一家銀行破產或需要援助時聯邦保險公司FederalDepositInsuranceCorporation,以下簡稱FDIC和重組信托公司ResolutionTrustCorporation,以下簡稱RTC責無旁貸地接管該銀行資產,然后采用恰當方式出售其債權,主要手段有:
1、拍賣和投標。即首先FDIC根據資產的規(guī)模、質量、類型、期限和地域分布將債權劃分為不同的債權組合,并根據會計人員估算的預期現金流確定每一債權組合的最低接受價格,允許符合條件的購買者參與拍賣。
2、資產管理合同即利用標準資產管理和處置協議的形式委托私營公司管理和處置其所接管的資產。3、證券化。所謂證券化,就是將特征相似且能產生預期現金收入的債權組合在一起,在此基礎上發(fā)行附帶息票的市場化證券。
4、股本合資。所謂股本合資,就是由RTC同私營部門的投資者共同組成合資公司,在合資公司中,RTC作為有限合伙人LimitedPartner以其所持有的資產,通常為次級貸款、不良貸款及房地產作為股本投入,并負責安排融資、私營投資者則作為一般合資人(Generalpartner)注入現金股本,并提供資產管理服務。對于資產清算所獲得的現金收入首先用來清償債務,余下的收入則按照投資比例由RTC和私營投資者共同分享。
(二)日本的不良貸款清收模式
1、20世紀90年代中期以后,針對泡沫經濟崩潰后銀行資產質量不斷惡化的情況,日本政府集中出臺了一批關于銀行壞賬處置的金融法規(guī),如《金融系統(tǒng)穩(wěn)定化對策》、《金融機構重組方針》、《重建金融機構機能緊急措施法》、《過度銀行計劃》等,為銀行壞賬處置的構建政策框架。其次,制定與金融再生法相關的其他立法,如有關債權管理和回收的特別措施法及相關細則,并為金融機構依據抵押權轉讓有擔保的債權制定了具體措施;修訂了民事程序法中的有關內容,以完善不動產的拍賣手續(xù)等等。
2、日本政府設立處理銀行壞賬的專門機構,用于接收、管理和處置問題。1996年由日本央行出資50%改組東京共同銀行建立的“整理回收機構”,1998年由存款保險公司出資設立的“平成金融再生機構”,向自有資本比率低的問題銀行注資。平成金融再生機構以控股形式設立“過度銀行”,選派金融理財人繼續(xù)經營和管理問題銀行的有效債權,并將暫時未找到市場接收者的問題銀行的壞賬托管給整理回收機構,并由其向民間金融機構進行股權轉讓或經營權出售。
3、利用資本市場擴充核銷壞賬的資金來源,增強銀行資本運營能力。在利用政府鼓勵的沖削法預提呆賬準備金的同時,民間金融機構通過在股票市場上出售資本構成中的股票,獲取高于薄價的收益來進行壞賬沖銷。銀行不通過發(fā)行優(yōu)先股和長期債券來籌集新資本,以提高基礎資本水平和風險抵御能力。運用多樣化和市場化資產處置手段,加強銀行不良貸款處置。采取不良資產的捆綁式公開拍賣;海外分支機構利用歐美銀行二級市場出售不良債權;合作信貸收購公司出售銀行不動產抵押品;設立不動產經營公司、以及實施不良資產證券化等,主要目的是不同程度地提高銀行不良債權和不動產擔保品的流動性來實施資產處置。(三)波蘭的不良貸款清收模式
1、波蘭的商業(yè)銀行貸款的75%是對原國有企業(yè)的貸款,波蘭政府認為銀行重組必須同時解決企業(yè)和銀行的問題,企業(yè)問題主要通過銀行介入進行解決,因而1993年波蘭政府推出國有銀行與企業(yè)重組計劃。政府實施重組計劃的方法是通過創(chuàng)新性的臨時立法銀行與企業(yè)法草案,鼓勵銀行以此為操作依據,積極參預企業(yè)重組并承擔關鍵角色,由債權銀行代替政府行使重組國有企業(yè)職能,以國有企業(yè)的重組來保證、加強、提高國有銀行的貸款回收率、競爭能力、調控監(jiān)督能力和運作效率,實現國有銀行的重組。為了真正改善銀行運行效率,一般在每個國有銀行中設立“沉淀資產管理部門”專門處理不良債權的運作。
2、波蘭政府一方面積極參與企業(yè)與銀行重組計劃制定,創(chuàng)造外部配套環(huán)境和激勵機制,一方面直接參與重組過程,包括對一些企業(yè)提供特別支持,即為了避免少數企業(yè)發(fā)生嚴重的社會和政治問題。政府還保留對少數企業(yè)的補貼,將企業(yè)確實無法償還的貸款從銀行資產負債表上轉移到政府的清償部門。3、債權轉股權、銀行庭外調解協議、債務出售和拍賣
債權轉股權即債轉股,即債權銀行將對企業(yè)的債權轉化成對企業(yè)的控股權,這種方式能較迅速地解決銀行和企業(yè)間的債務壓力,強化銀行對企業(yè)控制,但也容易誘發(fā)投資風險,而且需要發(fā)達的股票市場和嚴格的公司治理機制;銀行庭外調解協議即摒棄復雜的法庭判決方式,通過靈活的庭外調解途徑,由被授權銀行主導采用不同方式解決陷入財務困難企業(yè)的問題和對企業(yè)實行有條件的資本結構調整,并以庭外調解協議形式確定,這是重組法的重要思路,也是整個重組計劃最具獨創(chuàng)性、意義最深遠的制度創(chuàng)新。二、借鑒上述國外商業(yè)銀行清收不良貸款的經驗,帶給我們一些啟示。
1、對于國有商業(yè)銀行不良貸款的形成多是國家計劃管理體制造成,對此應由國家制定相應的政策,以解決處置過程中所產生的有關法律問題,如產權交易、債券交易以及債權證券化、股份化等方面的法律問題。2、通過資本市場來化解不良貸款,顯然比銀行單獨承擔、消化不良資產的效果要好,會大大加快化解的速度。資本市場是與貨幣市場相對應而存在的一種金融市場,通常是指一年以上的金融工具交易的市場,主要包括股票市場、債券市場、基金市場和中長期信貸市場等。通過資本市場處置不良貸款,可以選擇以下幾種途徑:⑴自行和解。
自行和解是清收不良貸款的有效手段,雖然銀行要承擔減免部分債務的損失,但與通過訴訟索要相比,在時間及成本上還是會有所減少的,不過應避免企業(yè)利用此方法逃避金融債務,造成國有資產流失。⑵出售不良貸款。
當前銀行處置不良資產一個障礙在于銀行不可以低于賬面價值的市場價出售不良資產。自1999年國家成立華融、長城、東方、信達四大資產管理公司以來,四家資產管理公司處置了1萬多億的不良資產,但商業(yè)銀行的不良資產的激增也是有目共睹的,另外,在出售過程中還應以適當的規(guī)制防止國有資產的流失。另外,在處置過程中,引進外資參與,不僅可以獲得資金上的保障,而且還可以引進國外先進的處置技術和經驗。⑶債轉股。
顧名思義就是債權轉股權,即把原來銀行與企業(yè)間的債權債務關系,轉讓為金融資產管理公司與企業(yè)間的持股與被持股或控股與被控股的關系,由原來的還本付息轉變?yōu)榘垂煞旨t。債權轉股是一種對債權進行階段性處置的方式,債轉股的實施尚需要滿足一定的條件,該方式有利于盤活銀行不良資產,化解金融風險,實現國企扭虧脫困,推進國企改革。⑷不良資產的證券化。
資產證券化是指銀行通過金融資產管理公司有選擇的出售不良貸款給特殊的金融機構,并將不良貸款進行融合,再運用超額擔保、第三方擔保、保險公司承保等信用增級手段,發(fā)行以未來收益為支撐的債券,來解決銀行不良貸款的問題。其不單純是處置不良貸款的有效途徑,也是民營經濟發(fā)展的廣闊空間。各國國情不同,采取的方式不同,不良貸款的處置是一個系統(tǒng)工程,涉及較多問題,因此需要各方面制度保障和合理動作,才能夠向著我們預期的方向發(fā)展。
(作者系德衡律師集團事務所公司金融部副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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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曉潔
金融是現代經濟的核心,資產質量是銀行的生命線,國有商業(yè)銀行居高難下的不良資產已成為制約國有商業(yè)銀行改革和發(fā)展的痼疾,也是影響我國經濟金融健康運行的一個重大隱患。為了化解金融危機,各國政府、銀行和國際金融組織采取了各種措施來解決銀行體系的巨額不良債權,并避免新的不良債權的產生。
一、國外商業(yè)銀行在處置不良貸款資產方面積累了許多成功的經驗。(一)美國不良貸款清收模式
80年代末,美國儲蓄貸款機構破產。為維護金融體系的穩(wěn)定,美國政府成立了重組信托公司,來接管儲蓄貸款機構的不良債權,并先后制定一系列新的立法為此提供了法律保障。為政府采取措施推行系統(tǒng)性的銀行重組開了先河,也拉開了世界范圍內的銀行不良債權重組的序幕。隨后,全球銀行業(yè)不良債權重組顯現加速趨勢,北歐四國瑞典、挪威、芬蘭和丹麥繼美國之后對其銀行業(yè)進行大規(guī)模的重組。
當一家銀行破產或需要援助時聯邦保險公司FederalDepositInsuranceCorporation,以下簡稱FDIC和重組信托公司ResolutionTrustCorporation,以下簡稱RTC責無旁貸地接管該銀行資產,然后采用恰當方式出售其債權,主要手段有:
1、拍賣和投標。即首先FDIC根據資產的規(guī)模、質量、類型、期限和地域分布將債權劃分為不同的債權組合,并根據會計人員估算的預期現金流確定每一債權組合的最低接受價格,允許符合條件的購買者參與拍賣。
2、資產管理合同即利用標準資產管理和處置協議的形式委托私營公司管理和處置其所接管的資產。3、證券化。所謂證券化,就是將特征相似且能產生預期現金收入的債權組合在一起,在此基礎上發(fā)行附帶息票的市場化證券。
4、股本合資。所謂股本合資,就是由RTC同私營部門的投資者共同組成合資公司,在合資公司中,RTC作為有限合伙人LimitedPartner以其所持有的資產,通常為次級貸款、不良貸款及房地產作為股本投入,并負責安排融資、私營投資者則作為一般合資人(Generalpartner)注入現金股本,并提供資產管理服務。對于資產清算所獲得的現金收入首先用來清償債務,余下的收入則按照投資比例由RTC和私營投資者共同分享。
(二)日本的不良貸款清收模式
1、20世紀90年代中期以后,針對泡沫經濟崩潰后銀行資產質量不斷惡化的情況,日本政府集中出臺了一批關于銀行壞賬處置的金融法規(guī),如《金融系統(tǒng)穩(wěn)定化對策》、《金融機構重組方針》、《重建金融機構機能緊急措施法》、《過度銀行計劃》等,為銀行壞賬處置的構建政策框架。其次,制定與金融再生法相關的其他立法,如有關債權管理和回收的特別措施法及相關細則,并為金融機構依據抵押權轉讓有擔保的債權制定了具體措施;修訂了民事程序法中的有關內容,以完善不動產的拍賣手續(xù)等等。
2、日本政府設立處理銀行壞賬的專門機構,用于接收、管理和處置問題。1996年由日本央行出資50%改組東京共同銀行建立的“整理回收機構”,1998年由存款保險公司出資設立的“平成金融再生機構”,向自有資本比率低的問題銀行注資。平成金融再生機構以控股形式設立“過度銀行”,選派金融理財人繼續(xù)經營和管理問題銀行的有效債權,并將暫時未找到市場接收者的問題銀行的壞賬托管給整理回收機構,并由其向民間金融機構進行股權轉讓或經營權出售。
3、利用資本市場擴充核銷壞賬的資金來源,增強銀行資本運營能力。在利用政府鼓勵的沖削法預提呆賬準備金的同時,民間金融機構通過在股票市場上出售資本構成中的股票,獲取高于薄價的收益來進行壞賬沖銷。銀行不通過發(fā)行優(yōu)先股和長期債券來籌集新資本,以提高基礎資本水平和風險抵御能力。運用多樣化和市場化資產處置手段,加強銀行不良貸款處置。采取不良資產的捆綁式公開拍賣;海外分支機構利用歐美銀行二級市場出售不良債權;合作信貸收購公司出售銀行不動產抵押品;設立不動產經營公司、以及實施不良資產證券化等,主要目的是不同程度地提高銀行不良債權和不動產擔保品的流動性來實施資產處置。(三)波蘭的不良貸款清收模式
1、波蘭的商業(yè)銀行貸款的75%是對原國有企業(yè)的貸款,波蘭政府認為銀行重組必須同時解決企業(yè)和銀行的問題,企業(yè)問題主要通過銀行介入進行解決,因而1993年波蘭政府推出國有銀行與企業(yè)重組計劃。政府實施重組計劃的方法是通過創(chuàng)新性的臨時立法銀行與企業(yè)法草案,鼓勵銀行以此為操作依據,積極參預企業(yè)重組并承擔關鍵角色,由債權銀行代替政府行使重組國有企業(yè)職能,以國有企業(yè)的重組來保證、加強、提高國有銀行的貸款回收率、競爭能力、調控監(jiān)督能力和運作效率,實現國有銀行的重組。為了真正改善銀行運行效率,一般在每個國有銀行中設立“沉淀資產管理部門”專門處理不良債權的運作。
2、波蘭政府一方面積極參與企業(yè)與銀行重組計劃制定,創(chuàng)造外部配套環(huán)境和激勵機制,一方面直接參與重組過程,包括對一些企業(yè)提供特別支持,即為了避免少數企業(yè)發(fā)生嚴重的社會和政治問題。政府還保留對少數企業(yè)的補貼,將企業(yè)確實無法償還的貸款從銀行資產負債表上轉移到政府的清償部門。3、債權轉股權、銀行庭外調解協議、債務出售和拍賣
債權轉股權即債轉股,即債權銀行將對企業(yè)的債權轉化成對企業(yè)的控股權,這種方式能較迅速地解決銀行和企業(yè)間的債務壓力,強化銀行對企業(yè)控制,但也容易誘發(fā)投資風險,而且需要發(fā)達的股票市場和嚴格的公司治理機制;銀行庭外調解協議即摒棄復雜的法庭判決方式,通過靈活的庭外調解途徑,由被授權銀行主導采用不同方式解決陷入財務困難企業(yè)的問題和對企業(yè)實行有條件的資本結構調整,并以庭外調解協議形式確定,這是重組法的重要思路,也是整個重組計劃最具獨創(chuàng)性、意義最深遠的制度創(chuàng)新。二、借鑒上述國外商業(yè)銀行清收不良貸款的經驗,帶給我們一些啟示。
1、對于國有商業(yè)銀行不良貸款的形成多是國家計劃管理體制造成,對此應由國家制定相應的政策,以解決處置過程中所產生的有關法律問題,如產權交易、債券交易以及債權證券化、股份化等方面的法律問題。2、通過資本市場來化解不良貸款,顯然比銀行單獨承擔、消化不良資產的效果要好,會大大加快化解的速度。資本市場是與貨幣市場相對應而存在的一種金融市場,通常是指一年以上的金融工具交易的市場,主要包括股票市場、債券市場、基金市場和中長期信貸市場等。通過資本市場處置不良貸款,可以選擇以下幾種途徑:⑴自行和解。
自行和解是清收不良貸款的有效手段,雖然銀行要承擔減免部分債務的損失,但與通過訴訟索要相比,在時間及成本上還是會有所減少的,不過應避免企業(yè)利用此方法逃避金融債務,造成國有資產流失。⑵出售不良貸款。
當前銀行處置不良資產一個障礙在于銀行不可以低于賬面價值的市場價出售不良資產。自1999年國家成立華融、長城、東方、信達四大資產管理公司以來,四家資產管理公司處置了1萬多億的不良資產,但商業(yè)銀行的不良資產的激增也是有目共睹的,另外,在出售過程中還應以適當的規(guī)制防止國有資產的流失。另外,在處置過程中,引進外資參與,不僅可以獲得資金上的保障,而且還可以引進國外先進的處置技術和經驗。⑶債轉股。
顧名思義就是債權轉股權,即把原來銀行與企業(yè)間的債權債務關系,轉讓為金融資產管理公司與企業(yè)間的持股與被持股或控股與被控股的關系,由原來的還本付息轉變?yōu)榘垂煞旨t。債權轉股是一種對債權進行階段性處置的方式,債轉股的實施尚需要滿足一定的條件,該方式有利于盤活銀行不良資產,化解金融風險,實現國企扭虧脫困,推進國企改革。⑷不良資產的證券化。
資產證券化是指銀行通過金融資產管理公司有選擇的出售不良貸款給特殊的金融機構,并將不良貸款進行融合,再運用超額擔保、第三方擔保、保險公司承保等信用增級手段,發(fā)行以未來收益為支撐的債券,來解決銀行不良貸款的問題。其不單純是處置不良貸款的有效途徑,也是民營經濟發(fā)展的廣闊空間。各國國情不同,采取的方式不同,不良貸款的處置是一個系統(tǒng)工程,涉及較多問題,因此需要各方面制度保障和合理動作,才能夠向著我們預期的方向發(fā)展。
(作者系德衡律師集團事務所公司金融部副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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