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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部河道堤防工程管理通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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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部河道堤防工程管理通則

水利部河道堤防工程管理通則

發(fā)文號:[1980]水管字第98號發(fā)布單位:[1980]水管字第98號發(fā)布日期:實施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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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201*年10月05日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河道和堤防(江河堤防、湖堤、垸堤、海塘以及滯洪、蓄洪、行洪區(qū)圍堤,以下統(tǒng)稱堤防)的工程管理,維護工程完整,確保工程安全,充分發(fā)揮河道和堤防工程行洪、排澇、輸水、抗潮、抗風浪能力,保障社會主義建設和人民生命財產安全,更好地促進工農業(yè)生產和國民經濟的發(fā)展,特制訂本通則。

第二條本通則適用于國家管理的河道、調洪湖泊和堤防工程。集體管理的河道堤防工程,可參照本通則進行管理。

堤防上的涵閘、泵站等工程,應根據水閘工程管理通則進行管理。

第三條河道堤防管理單位,均應根據本通則結合工程具體情況,制訂或修訂本河道堤防工程的管理辦法有關規(guī)定,報上級主管部門批準后執(zhí)行。

第四條河道堤防工程管理辦法,應根據本通則規(guī)定的要求,給合工程的具體情況制訂外,還應包括工程概要、設計指標、管理體制、人員編制、分工職責,護堤范圍,管理范圍等內容。

第五條本通則由水利部批準頒發(fā),修改時同。第二章管理單位的任務和職責

第六條河道堤防管理單位的任務是:確保工程安全完整,充分發(fā)揮河道和堤防工程行洪、排澇、輸水、抗潮、抗風浪能力和效益;開展綠化等綜合經營,不斷提高管理水平。其主要工作內容是:

一、貫徹執(zhí)行有關方針、政策和上級主管部門的指示。

二、對工程進行檢查觀測,掌握河道護岸、險工、堤防工程管理以及河勢、流勢變化情況。三、對工程進行養(yǎng)護修理,消除缺陷、維護工程完整,確保工程安全。四、制定和執(zhí)行防汛、防凌和歲修計劃。

五、及時掌握雨情、水情、工情,做好高度運用工作。六、督促和幫助群眾性護堤組織,做好群眾性護堤工作。七、組織進行沿堤綠化工作,因地制宜地開展綜合經營。八、做好工程安全保衛(wèi)工作。九、監(jiān)測水質。

十、有條件的和有歷史習慣的,可以向受益區(qū)征收堤防管理費等。十一、結合業(yè)務,進行科學研究和技術革新。

十二、進行政治思想工作,加強職工培訓,關心職工生活。十三、其他應進行的工作。

第七條河道堤防管理單位,應在崗位責任制的基礎上,建立健全以下管理工作制度:一、計劃管理制度。二、技術管理制度。三、經營管理制度。四、財務器材管理制度。五、水質監(jiān)測制度。

六、請示報告和工作總結制度。七、事故處理報告制度。八、安全保衛(wèi)制度。

九、考核、評比和獎懲制度。

第八條群眾性護堤組織及護堤員的主要任務和職責是:

一、保護堤防和其他水利設施以及護堤植物的完好,進行日常管理養(yǎng)護。二、經常檢查堤身隱患,消滅各種危害堤身的動物。

三、按計劃植樹種草,綠化堤防,經常對護堤林木,草皮進行培育和修整。四、協助保管防汛、養(yǎng)護修理的物料、測量標志、通訊線路及里程樁等。五、經常向群眾宣傳愛堤護公約或守則。

第九條河道堤防管理單位要建立技術責任制。修防局(處)要配備主任工程師或工程師,修防段(所)要配備工程師或技術員。技術負責人的主要職責是:從技術上保障工程安全。提出工程調度運用方案,提出工作技術管理細則以及技術管理計劃等,并在上級批準后,負責組織實施。研究解決、審查有關本工程的技術問題。

第十條河道堤防工程的防汛及防洪運用,必須高度集中統(tǒng)一。河道堤防管理單位只能接受上級主管部門或防汛指揮部門的指令,并認真貫徹執(zhí)行。不得接收任何其他部門和個人的指令。

第十一條當工程發(fā)生重大險情和重大事故時,河道堤防管理單位應及時向上級主管部門請示報告。黃河、長江、淮河、海河、遼河、松花江、珠江等七大江河的主要堤防工程的重大險情和重大事故,除報上級主管部門、流域機構和有關省、市、自治區(qū)水利(水電)廳(局)外,還應及時報告水利部。

第十二條河道堤防管理單位應組織全體職工學習政治、管理業(yè)務、科學文化,有計劃地培訓職工,不斷提高管理人員的政治、文化和科學技術水平。河道堤防管理人員,特別是管理單位的負責人,應熟悉本工程各部位的結構、工程規(guī)劃、設計意圖、險工情況和工程存在問題,并掌握控制運用、檢查觀測、養(yǎng)護修理等各項業(yè)務。

第十三條河道堤防管理單位應建立水質監(jiān)測制度,掌握水質污染動態(tài),調查沿河污染源,發(fā)現污染應及時向上級和有關部門提出情況和防治要求的報告。第三章堤防管理

第十四條為了保護堤防完整安全,各地應根據安全需要和具體條件,明確劃定護堤地的范圍和河道堤管理單位的管理范圍。已經劃定的護堤地以及廢堤、廢壩、堆土區(qū)、土方塘等,應由河道堤防管理單位統(tǒng)一管理,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占用。

第十五條堤防工程均應按統(tǒng)一規(guī)劃的樁號埋設里程樁,并劃分堤段,樹立界牌,明確管理責任。

第十六條為了維護堤防完整安全,河道堤防管理單位和群眾性護堤組織,應貫徹執(zhí)行以下規(guī)定:

一、嚴禁在堤身和護堤地內種植農作物、放牧豬羊、挖掘草皮或任意砍伐毀壞護堤林木。二、嚴禁在堤身和規(guī)定范圍內進行取土、挖洞、建窯、開溝、打井、開渠、建房、爆破、埋葬、堆放雜物,或進行其他危害堤身完整、安全的活動。

三、嚴禁任何單位和個人任意破堤開口。確保需要必須臨時破堤時,應事先征得河道堤防管理單位同意,報請上級水利主管部門批準后施工,并按批準的期限保質保量堵復,由河道堤防管理單位驗收。

四、修建跨越堤頂的道路時(包括生產路、公路、碼頭大道等),嚴禁挖堤通過,必須另行填筑波道。

五、嚴禁鐵輪、木輪和履帶式或重型車輛在堤上行駛。堤頂泥濘期間,除防汛搶險和緊急軍事、公安專用車外,禁止其他車輛通行。

凡利用堤頂作為公路時,交通部門應定期向水利部門繳納養(yǎng)護費。

六、堤沿興建涵閘、泵站、埋設各種管道,必須按堤防的重要程度和設計的有關規(guī)定確定設計等級,經河道堤防管理單位同意并報上級水利主管部門批準后施工,河道堤防管理單位應檢查監(jiān)督施工質量。已建涵閘、泵站、各種管道不符合安全要求的,原建設單位必須加固、改建或堵閉堅固,廢棄的則應清除并回填加固。七、城市的港區(qū)穿過堤防時,應設置永久性設施。

第十七條河道堤防工程檢查分為經常檢查、定期檢查和特別檢查。

一、經常檢查:由河道堤防管理單位指定專人進行,檢查時,應著重檢查險工、險段及工程變化情況。檢查的內容主要是:埽壩和磯頭有無蜇陷、走動、根石是否走失;堤身有無雨淋溝、浪窩、滑坡、裂縫、塌坑、洞穴,有無害蟲、害獸的活動痕跡、堤岸有無崩坍;護岸塊石有無松動、翻起、塌陷;河勢、溜勢有無改變,對堤防險工、護岸有無影響;沿堤設施有無損壞;護堤林木有無損失等。

二、定期檢查:每年汛前、汛后、大潮前后、有凌汛任務的河道在凌汛期,應對河道堤防工程及其設施進行定期檢查。主要江河的重點堤段的檢查,必要時可請上級主管部門派員共同進行。汛前應著重檢查歲修工程完成情況和渡汛存在的問題,包括工程情況、河(溜)勢變化,防汛組織、防汛物料和通訊設備等,及時作好防汛準備工作。汛后和洪峰、大潮后應著重檢查工程變化和損壞情況,據以擬定歲修計劃。凌汛期應著重檢查沿河邊封、流凌和冰塊封堵等情況,特別是河道卡口和彎道處更應注意有無形成冰壩的危險。

三、特別檢查:當發(fā)生特大洪水、暴雨、臺風、地震、工程非常運用和發(fā)生重大事故等情況時,管理單位負責人應及時組織力量進行檢查,必要時報上級主管部門及有關單位會同檢查。暴雨、臺風、地震、洪峰后著重檢查工程有無損壞,并檢查防汛器材動用、補充以及防汛隊伍休整等情況,以便迎接下一次防洪斗爭。

第十八條堤防工程應經;蚨ㄆ谶M行探測,發(fā)現隱患、裂縫應及時采取措施處理。

第十九條各項檢查工作,都必須認真進行。檢查中發(fā)現的問題缺陷,均應及時修補,情況嚴重的,除查明原因采取必要的措施外,還應報告上級主管部門處理。對重要問題應作出記錄,存入技術檔案。汛前、汛后、強烈地震后和工程發(fā)生重大事故后的檢查均應作出書面報告。

第二十條河道堤防管理單位和群眾性護堤組織,應切實做好河道堤防巡視和以下日常維修養(yǎng)護工作:

一、發(fā)現堤身有雨淋溝、浪窩、堤頂高洼不平、護坡缺損等現象,應及時修補,對護堤林木、草皮、妥加養(yǎng)護。

二、發(fā)現堤身有裂縫、洞穴等隱患,應視具體情況,采用灌漿或開挖回填等方法進行處理。三、發(fā)現岸坡、堤坡發(fā)生崩塌或滑坡時,應分析原因,及時處理。問題嚴重時,及時報請上級處理。

第二十一條對日常維修養(yǎng)護工作不能解決的問題,應在歲修中解決。河道堤防管理單位每年應編制歲修計劃,上報批準后實施。

第二十二條對工程發(fā)生決口、嚴重坍坡等較大的破壞,修復工作量大,技術復雜時,應專門組織包括河道堤防管理單位在內的施工機構,進行大修。

第二十三條當工程發(fā)生險情時,河道堤防管理應立即組織力量進行搶修,并及時報告上級主管部門。

第二十四條無論歲修、大修和搶修,均應確保工程質量,恢復工程原有防洪標準;如需變更標準時,應作出修改設計方案,報上級主管部門批準后進行。

歲修和大修工程,均應建立崗位責任制、定額管理和質量檢驗等制度。歲修、大修和搶修的經費,必須?顚S谩

歲修和大修工程,應進行總結驗收?偨Y及驗收文件、均應報上級主管部門備案。第四章河道湖泊管理

第二十五條為了加強河道、湖泊的管理,保障河道安全行洪、排澇及湖泊調洪能力,河道堤防管理單位和群眾性護堤組織,應執(zhí)行以下規(guī)定:

一、禁止在河道內及其灘地上任意修筑攔河閘、攔河壩、港口、碼頭、倉庫、工廠、橋梁、船臺、貸棧、泵房、管道、房屋、高渠、高路等工程。確實需要修筑的工程,在不影響河道行洪、排澇,不引起河勢的不良變化和不影響上下游,左右岸河道堤防安全的前提下,事先征得水利工程管理單位的同意,做出設計,按規(guī)定程序,報水利主管部門批準,方能施工。已建工程,如影響行洪、排澇或改變溜勢,影響河道堤防安全的,應由原建單位負責清除。二、嚴禁在河道及其灘地或調洪湖泊、蓄洪區(qū)、行洪區(qū)內任意修筑圩院(包括生產堤),盲目圍墾,特殊情況下凡確屬需要進行圍墾的,一般河流、湖泊,需經省、市、自治區(qū)人民政府批準。長江、黃河、淮河、海河、珠江、遼河、松花江七大江河及其湖泊、蓄洪、行洪區(qū)則需經流域機構同意報水利部批準。有關圍墾區(qū)內蓄洪、滯洪、分洪工程和人民群眾保安等工程措施的經費及物資器材,均應由圍墾部門列入圍墾計劃。蓄洪、滯洪和分洪工程的使用,必須服從防汛部門的安排。未經批準,擅自修建圩垸,盲目圍墾的,必須由原建單位徹底平毀。

三、除按規(guī)定范圍內種植的防浪林、護堤林外,嚴禁在河道的灘地或行洪區(qū)植樹造林,種植蘆葦、獲柴、杞柳、茴草和其他高稈阻水作物。

四、嚴禁向河道湖泊內排放礦碴、煤灰及垃圾等雜物,已排放的,限期由原排放單位清除。嚴禁任何單位,將有毒的污水排入江河、湖泊。需要排放的必須經過凈化處理,符合國家規(guī)定的排放標準,并經環(huán)境保護主管單位批準,方能排放。

五、在邊界河道修建工程時,應遵照有關規(guī)定,經邊界雙方協商一致,取得協議,報經上一級水利主管部門批準。

第二十六條為了掌握河勢及工程變化情況,河道堤防管理單位,應經常對河勢和險工、護岸和護灘等工程進行檢查觀測。

一、對于游蕩性河道和河段,汛前、汛后均應測繪河勢圖,據以分析研究河勢變化情況。對深水河道,必要時要測繪水下縱橫斷面圖,并分析河勢、沖淤變化。洪水和大潮期間,應加強檢查觀察。

二、對于險工險段、護岸護灘工程,汛前、汛后應定期測繪水下斷面圖,并記載工程變化情況,作為防汛、歲修依據。洪水或大潮期間,應加強檢查觀察。

三、為了管理和防汛工作需要,應在重要河段安設觀測水尺,并指定專人觀測。四、崩灘嚴重的河段,應加設崩灘的檢查觀測。

五、有防凌任務的河道,在冰凍期間,應觀測河道的冰凌情況。

六、河口有瘀積或沖刷的河道,汛前、汛后均應定期進行河口淤積和沖刷測量,并繪制水下斷面圖。

第二十七條未經河道堤防管理單位的同意,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河道內亂挖亂堆土、砂、石料,開采砂石應與河道整治相結合,由水利主管部門統(tǒng)一規(guī)劃,河道堤防管理單位統(tǒng)一管理,在指定范圍內有計劃地進行。第五章防汛

第二十八條河道堤防管理單位,在汛期是防汛指揮部門的主要組成部分,應在防污指揮部門的統(tǒng)一領導下進行工作。每年汛前應作好以下工作:一、會同有關部門對河道堤防、涵閘、泵站、險工護岸、防汛物料、防汛組織、水文報汛、備用電源、交通、通訊、照明、觀測設備等進行全面檢查,發(fā)現問題,及時采取措施,并將汛前檢查情況報上級主管部門。

二、會同有關單位制定防汛計劃和準備防汛資料等。

三、根據上級指示或防汛計劃,提出蓄洪、滯洪、行洪區(qū)的運用措施,報上級防汛主管部門并作好運用準備。配合有關部門做好蓄(滯、分、行)洪區(qū)內群眾保安和轉移準備工作。四、會同有關單位組織防訊隊伍,劃分防守堤段。五、布置汛期臨時觀測站,報汛站。

六、完成汛前檢查提出的除險加固和整修任務。

七、宣傳有關防汛政策、防汛紀律及注意事項,傳授防汛搶險技術等。第二十九條河道堤防管理單位在汛期中應做好以下工作:一、及時與有關單位聯系,掌握雨情、水情和工情。二、加強險工險段及河勢變化處的觀察。三、根據汛情發(fā)展,及時提出防汛搶險措施。四、參加防汛搶險,并作好技術指導。

第三十條沿河涵閘、泵站、船閘等,汛期應嚴格控制運用。閘門開啟必須經河道堤防管理單位同意,報上級防汛指揮部門批準后,方能進行。經檢查發(fā)現影響河道堤防安全的問題,應督促有關單位及時處理。

第三十一條汛期中各級防汛人員、河道堤防管理人員和防汛隊伍必須堅守崗位,密切注視汛情,加強巡堤查險,發(fā)現險情應及時搶護,并報告上級防汛指揮部門。

第三十二條防汛經費、防汛器材應統(tǒng)一管理,?顚S,專材專用,不準挪用。

第三十三條每年汛后,河道堤防管理單位,應進行防汛技術資料整編和防汛總結,并協同有關部門做好器材及財務的清查、入庫、結算,保管等工作。第六章綠化與經營管理

第三十四條河道堤防管理單位在管好河道堤防,確保工程安全完整,充分發(fā)揮河道和堤防工程行洪、輸水、排澇效益的前提下,應充分利用堤防管理范圍內的水土資源,大力搞好綠化,因地制宜地開展綜合經營,提供防汛物料,增加收入,逐步做到經費自給或自給自余。第三十五條河道堤防管理單位應根據“臨河防浪、背河取材,積極培育料源”的要求,大力進行植樹造林。

一、臨河護堤地應栽植耐水性強的防浪林帶,林帶寬度不得妨礙河道行洪。背河護堤地應栽植用材林或經濟林。栽植樹林的行距與株距,以不妨礙防汛搶險為原則。

二、屬河道堤防管理單位管的廢堤、廢壩和閑散荒地,均應加以平整,在不影響行洪的條件下,大力栽植用材林或經濟林,在河灘內的廢堤、廢壩不得植樹造林。

三、為了保護堤身,堤坡上應因地制宜地種植固堤草皮,如爬根草、龍須草等。如種植經濟灌木,其行距株距也以不影響防汛搶救檢查觀測為原則。第三十六條綠化范圍內樹、草的經營管理及其收益分配:

一、屬國有土地的樹、草、蘆葦,凡由河道堤防管理單位投資種植并負責經營管理的,其收益歸河道堤防管理單位。凡由河道堤防管理單位投資種植,交由社、隊管理的,其收益應采取分成辦法。分成比例,各地可根據具體情況和習慣自行規(guī)定。

二、國家投資交由社、隊管理的林木,其種植、修枝、剪叉、噴藥、間伐、更新和日常管理等工作所需勞力,由分成社、隊負擔。零星補植,由護堤員負責。

三、樹、草、蘆葦的培育、修枝、剪叉、間伐、更新、收割工作,應由河道堤防管理單位統(tǒng)一領導,統(tǒng)一管理,有計劃、有領導地進行。

四、所有樹木間伐或更新,應由河道堤防管理單位統(tǒng)一安排,一般并應結合工程需要進行。防汛或緊急搶險用料,允許動用社、隊分得的樹木。其他部門如建設需要,經水利工程管理單位同意的臨地占用堤防管理范圍的土地,所損壞的樹草應予作價賠償。

第三十七條河道堤防管理單位可組織職工或家屬因地制宜地開展農副業(yè)生產,有條件的還可以辦運輸船隊、加工修理,采砂石和編織等生產。

第三十八條河道堤防管理單位在綠化和綜合經營中,應實行經濟核算,搞好經濟管理,提高經濟效果,積累經驗,逐步完善各項經營管理制度。第七章科學實驗和技術革新

第三十九條河道堤防管理單位,應結合工程實際和管理業(yè)務,積極開展科學研究和技術革新,不斷改善勞動條件,提高勞動生產率和管理水平。

第四十條河道堤防管理單位,開展科學研究和技術革新,應著重研究以下幾個方面:一、關于準確及時地掌握險工護岸和堤防工程的狀態(tài)方面,改進檢查觀測技術,改革觀測手段及測讀方法;研究河道斷面、險工護岸、護灘工程、溜勢流態(tài)的觀測儀器設備的改革;改進檢驗堤防隱患、裂縫用的物探、電測等儀器。

二、關于河道及河口的淤積規(guī)律方面,著重研究淤積、沖刷和防淤、沖淤、拖淤措施。在多泥沙和游蕩性河道上,應著重研究河道的整治或治導,河勢溜勢以及定槽、固灘等問題。三、關于河道堤防養(yǎng)護修理方面,應著重研究堤防的隱患處理,淤背淤臨固堤,基礎防滲,搶救技術,鉆探灌漿,石料采運,保灘護岸,樹木間伐、更新、治蟲等方面的技術革新。四、關于測報自動化、通迅和調度工作方面,著重研究重要江河的重點河段逐步采用自記、遙訊、遙測和計算機等先進技術,進行防汛和興利的最優(yōu)調度方案運算及選擇等。第八章獎勵與懲罰

第四十一條河道堤防管理單位和群眾性護堤組織,要加強思想政治工作,通過考核和評比,對完成任務好,成績顯著或有重大貢獻的單位、集體和個人,給予榮譽獎勵或物質獎勵。第四十二條凡污染水質,損害水利工程設施,以及違章運行,擅離職守,虛報情況,偽造資料,偷盜物料等,使國家財產、人民生命遭受損失的均應根據事故性質、情節(jié)輕重、損失大小,給以行政處分,經濟處罰。觸犯法律的要追究法律責任。河道堤防管理單位和職工,對一切損害工程的行為有權監(jiān)督、檢舉和控告,并受到法律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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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部河道堤防工程管理通則

發(fā)文號:[1980]水管字第98號發(fā)布單位:[1980]水管字第98號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河道和堤防(江河堤防、湖堤、垸堤、海塘以及滯洪、蓄洪、行洪區(qū)圍堤,以下統(tǒng)稱堤防)的工程管理,維護工程完整,確保工程安全,充分發(fā)揮河道和堤防工程行洪、排澇、輸水、抗潮、抗風浪能力,保障社會主義建設和人民生命財產安全,更好地促進工農業(yè)生產和國民經濟的發(fā)展,特制訂本通則。

第二條本通則適用于國家管理的河道、調洪湖泊和堤防工程。集體管理的河道堤防工程,可參照本通則進行管理。

堤防上的涵閘、泵站等工程,應根據水閘工程管理通則進行管理。第三條河道堤防管理單位,均應根據本通則結合工程具體情況,制訂或修訂本河道堤防工程的管理辦法有關規(guī)定,報上級主管部門批準后執(zhí)行。

第四條河道堤防工程管理辦法,應根據本通則規(guī)定的要求,給合工程的具體情況制訂外,還應包括工程概要、設計指標、管理體制、人員編制、分工職責,護堤范圍,管理范圍等內容。第五條本通則由水利部批準頒發(fā),修改時同。第二章管理單位的任務和職責

第六條河道堤防管理單位的任務是:確保工程安全完整,充分發(fā)揮河道和堤防工程行洪、排澇、輸水、抗潮、抗風浪能力和效益;開展綠化等綜合經營,不斷提高管理水平。其主要工作內容是:一、貫徹執(zhí)行有關方針、政策和上級主管部門的指示。二、對工程進行檢查觀測,掌握河道護岸、險工、堤防工程管理以及河勢、流勢變化情況。

三、對工程進行養(yǎng)護修理,消除缺陷、維護工程完整,確保工程安全。

","p":{"h":21.06,"w":42.0四、財務器材管理制度。五、水質監(jiān)測制度。

六、請示報告和工作總結制度。七、事故處理報告制度。八、安全保衛(wèi)制度。九、考核、評比和獎懲制度。

第八條群眾性護堤組織及護堤員的主要任務和職責是:一、保護堤防和其他水利設施以及護堤植物的完好,進行日常管理養(yǎng)護。

二、經常檢查堤身隱患,消滅各種危害堤身的動物。

三、按計劃植樹種草,綠化堤防,經常對護堤林木,草皮進行培育和修整。

四、協助保管防汛、養(yǎng)護修理的物料、測量標志、通訊線路及里程樁等。

五、經常向群眾宣傳愛堤護公約或守則。

第九條河道堤防管理單位要建立技術責任制。修防局(處)要配備主任工程師或工程師,修防段(所)要配備工程師或技術員。技術負責人的主要職責是:從技術上保障工程安全。提出工程調度運用方案,提出工作技術管理細則以及技術管理計劃等,并在上級批準后,負責組織實施。研究解決、審查有關本工程的技術問題。

第十條河道堤防工程的防汛及防洪運用,必須高度集中統(tǒng)一。河道堤防管理單位只能接受上級主管部門或防汛指揮部門的指令,并認真貫徹執(zhí)行。不得接收任何其他部門和個人的指令。

第十一條當工程發(fā)生重大險情和重大事故時,河道堤防管理單位應及時向上級主管部門請示報告。黃河、長江、淮河、海河、遼河、松花江、珠江等七大江河的主要堤防工程的重大險情和重大事故,除報上級主管部門、流域機構和有關省、市、自治區(qū)水利(水電)廳(局)外,還應及時報告水利部。

第十二條河道堤防管理單位應組織全體職工學習政治、管理業(yè)務、科學文化,有計劃地培訓職工,不斷提高管理人員的政治、文化和科學技術水平。河道堤防管理人員,特別是管理單位的負責人,應熟悉本工程各部位的結構、工程規(guī)劃、設計意圖、險工情況和工程存在問題,并掌握控制運用、檢查觀測、養(yǎng)護修理等各項業(yè)務。第十三條河道堤防管理單位應建立水質監(jiān)測制度,掌握水質污染動態(tài),調查沿河污染源,發(fā)現污染應及時向上級和有關部門提出情況和防治要求的報告。

第三章堤防管理

第十四條為了保護堤防完整安全,各地應根據安全需要和具體條件,明確劃定護堤地的范圍和河道堤管理單位的管理范圍。已經劃定的護堤地以及廢堤、廢壩、堆土區(qū)、土方塘等,應由河道堤防管理單位統(tǒng)一管理,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占用。

第十五條堤防工程均應按統(tǒng)一規(guī)劃的樁號埋設里程樁,并劃分堤段,樹立界牌,明確管理責任。

第十六條為了維護堤防完整安全,河道堤防管理單位和群眾性護堤組織,應貫徹執(zhí)行以下規(guī)定:

一、嚴禁在堤身和護堤地內種植農作物、放牧豬羊、挖掘草皮或任意砍伐毀壞護堤林木。

二、嚴禁在堤身和規(guī)定范圍內進行取土、挖洞、建窯、開溝、打井、開渠、建房、爆破、埋葬、堆放雜物,或進行其他危害堤身完整、安全的活動。

三、嚴禁任何單位和個人任意破堤開口。確保需要必須臨時破堤時,應事先征得河道堤防管理單位同意,報請上級水利主管部門批準后施工,并按批準的期限保質保量堵復,由河道堤防管理單位驗收。四、修建跨越堤頂的道路時(包括生產路、公路、碼頭大道等),嚴禁挖堤通過,必須另行填筑波道。

五、嚴禁鐵輪、木輪和履帶式或重型車輛在堤上行駛。堤頂泥濘期間,除防汛搶險和緊急軍事、公安專用車外,禁止其他車輛通行。凡利用堤頂作為公路時,交通部門應定期向水利部門繳納養(yǎng)護費。六、堤沿興建涵閘、泵站、埋設各種管道,必須按堤防的重要程度和設計的有關規(guī)定確定設計等級,經河道堤防管理單位同意并報上級水利主管部門批準后施工,河道堤防管理單位應檢查監(jiān)督施工質量。已建涵閘、泵站、各種管道不符合安全要求的,原建設單位必須加固、改建或堵閉堅固,廢棄的則應清除并回填加固。七、城市的港區(qū)穿過堤防時,應設置永久性設施。

第十七條河道堤防工程檢查分為經常檢查、定期檢查和特別檢查。一、經常檢查:由河道堤防管理單位指定專人進行,檢查時,應著重檢查險工、險段及工程變化情況。檢查的內容主要是:埽壩和磯頭有無蜇陷、走動、根石是否走失;堤身有無雨淋溝、浪窩、滑坡、裂縫、塌坑、洞穴,有無害蟲、害獸的活動痕跡、堤岸有無崩坍;護岸塊石有無松動、翻起、塌陷;河勢、溜勢有無改變,對堤防險工、護岸有無影響;沿堤設施有無損壞;護堤林木有無損失等。二、定期檢查:每年汛前、汛后、大潮前后、有凌汛任務的河道在凌汛期,應對河道堤防工程及其設施進行定期檢查。主要江河的重點堤段的檢查,必要時可請上級主管部門派員共同進行。汛前應著重檢查歲修工程完成情況和渡汛存在的問題,包括工程情況、河(溜)勢變化,防汛組織、防汛物料和通訊設備等,及時作好防汛準備工作。汛后和洪峰、大潮后應著重檢查工程變化和損壞情況,據以擬定歲修計劃。凌汛期應著重檢查沿河邊封、流凌和冰塊封堵等情況,特別是河道卡口和彎道處更應注意有無形成冰壩的危險。

三、特別檢查:當發(fā)生特大洪水、暴雨、臺風、地震、工程非常運用和發(fā)生重大事故等情況時,管理單位負責人應及時組織力量進行檢查,必要時報上級主管部門及有關單位會同檢查。暴雨、臺風、地震、洪峰后著重檢查工程有無損壞,并檢查防汛器材動用、補充以及防汛隊伍休整等情況,以便迎接下一次防洪斗爭。

第十八條堤防工程應經常或定期進行探測,發(fā)現隱患、裂縫應及時采取措施處理。

第十九條各項檢查工作,都必須認真進行。檢查中發(fā)現的問題缺陷,均應及時修補,情況嚴重的,除查明原因采取必要的措施外,還應報告上級主管部門處理。對重要問題應作出記錄,存入技術檔案。汛前、汛后、強烈地震后和工程發(fā)生重大事故后的檢查均應作出書面報告。

第二十條河道堤防管理單位和群眾性護堤組織,應切實做好河道堤防巡視和以下日常維修養(yǎng)護工作:

一、發(fā)現堤身有雨淋溝、浪窩、堤頂高洼不平、護坡缺損等現象,應及時修補,對護堤林木、草皮、妥加養(yǎng)護。

二、發(fā)現堤身有裂縫、洞穴等隱患,應視具體情況,采用灌漿或開挖回填等方法進行處理。

三、發(fā)現岸坡、堤坡發(fā)生崩塌或滑坡時,應分析原因,及時處理。問題嚴重時,及時報請上級處理。

第二十一條對日常維修養(yǎng)護工作不能解決的問題,應在歲修中解決。河道堤防管理單位每年應編制歲修計劃,上報批準后實施。第二十二條對工程發(fā)生決口、嚴重坍坡等較大的破壞,修復工作量大,技術復雜時,應專門組織包括河道堤防管理單位在內的施工機構,進行大修。

第二十三條當工程發(fā)生險情時,河道堤防管理應立即組織力量進行搶修,并及時報告上級主管部門。

第二十四條無論歲修、大修和搶修,均應確保工程質量,恢復工程原有防洪標準;如需變更標準時,應作出修改設計方案,報上級主管部門批準后進行。歲修和大修工程,均應建立崗位責任制、定額管理和質量檢驗等制度。歲修、大修和搶修的經費,必須?顚S。

歲修和大修工程,應進行總結驗收?偨Y及驗收文件、均應報上級主管部門備案。

第四章河道湖泊管理

第二十五條為了加強河道、湖泊的管理,保障河道安全行洪、排澇及湖泊調洪能力,河道堤防管理單位和群眾性護堤組織,應執(zhí)行以下規(guī)定:

一、禁止在河道內及其灘地上任意修筑攔河閘、攔河壩、港口、碼頭、倉庫、工廠、橋梁、船臺、貸棧、泵房、管道、房屋、高渠、高路等工程。確實需要修筑的工程,在不影響河道行洪、排澇,不引起河勢的不良變化和不影響上下游,左右岸河道堤防安全的前提下,事先征得水利工程管理單位的同意,做出設計,按規(guī)定程序,報水利主管部門批準,方能施工。

已建工程,如影響行洪、排澇或改變溜勢,影響河道堤防安全的,應由原建單位負責清除。

二、嚴禁在河道及其灘地或調洪湖泊、蓄洪區(qū)、行洪區(qū)內任意修筑圩院(包括生產堤),盲目圍墾,特殊情況下凡確屬需要進行圍墾的,一般河流、湖泊,需經省、市、自治區(qū)人民政府批準。長江、黃河、淮河、海河、珠江、遼河、松花江七大江河及其湖泊、蓄洪、行洪區(qū)則需經流域機構同意報水利部批準。有關圍墾區(qū)內蓄洪、滯洪、分洪工程和人民群眾保安等工程措施的經費及物資器材,均應由圍墾部門列入圍墾計劃。蓄洪、滯洪和分洪工程的使用,必須服從防汛部門的安排。未經批準,擅自修建圩垸,盲目圍墾的,必須由原建單位徹底平毀。

三、除按規(guī)定范圍內種植的防浪林、護堤林外,嚴禁在河道的灘地或行洪區(qū)植樹造林,種植蘆葦、獲柴、杞柳、茴草和其他高稈阻水作物。

四、嚴禁向河道湖泊內排放礦碴、煤灰及垃圾等雜物,已排放的,限期由原排放單位清除。嚴禁任何單位,將有毒的污水排入江河、湖泊。需要排放的必須經過凈化處理,符合國家規(guī)定的排放標準,并經環(huán)境保護主管單位批準,方能排放。

五、在邊界河道修建工程時,應遵照有關規(guī)定,經邊界雙方協商一致,取得協議,報經上一級水利主管部門批準。

第二十六條為了掌握河勢及工程變化情況,河道堤防管理單位,應經常對河勢和險工、護岸和護灘等工程進行檢查觀測。

一、對于游蕩性河道和河段,汛前、汛后均應測繪河勢圖,據以分析研究河勢變化情況。對深水河道,必要時要測繪水下縱橫斷面圖,并分析河勢、沖淤變化。洪水和大潮期間,應加強檢查觀察。二、對于險工險段、護岸護灘工程,汛前、汛后應定期測繪水下斷面圖,并記載工程變化情況,作為防汛、歲修依據。洪水或大潮期間,應加強檢查觀察。

三、為了管理和防汛工作需要,應在重要河段安設觀測水尺,并指定專人觀測。四、崩灘嚴重的河段,應加設崩灘的檢查觀測。

五、有防凌任務的河道,在冰凍期間,應觀測河道的冰凌情況。六、河口有瘀積或沖刷的河道,汛前、汛后均應定期進行河口淤積和沖刷測量,并繪制水下斷面圖。

第二十七條未經河道堤防管理單位的同意,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河道內亂挖亂堆土、砂、石料,開采砂石應與河道整治相結合,由水利主管部門統(tǒng)一規(guī)劃,河道堤防管理單位統(tǒng)一管理,在指定范圍內有計劃地進行。

第五章防汛

第二十八條河道堤防管理單位,在汛期是防汛指揮部門的主要組成部分,應在防污指揮部門的統(tǒng)一領導下進行工作。每年汛前應作好以下工作:

一、會同有關部門對河道堤防、涵閘、泵站、險工護岸、防汛物料、防汛組織、水文報汛、備用電源、交通、通訊、照明、觀測設備等進行全面檢查,發(fā)現問題,及時采取措施,并將汛前檢查情況報上級主管部門。

二、會同有關單位制定防汛計劃和準備防汛資料等。

三、根據上級指示或防汛計劃,提出蓄洪、滯洪、行洪區(qū)的運用措施,報上級防汛主管部門并作好運用準備。配合有關部門做好蓄(滯、分、行)洪區(qū)內群眾保安和轉移準備工作。四、會同有關單位組織防訊隊伍,劃分防守堤段。五、布置汛期臨時觀測站,報汛站。六、完成汛前檢查提出的除險加固和整修任務。

七、宣傳有關防汛政策、防汛紀律及注意事項,傳授防汛搶險技術等。

第二十九條河道堤防管理單位在汛期中應做好以下工作:一、及時與有關單位聯系,掌握雨情、水情和工情。二、加強險工險段及河勢變化處的觀察。三、根據汛情發(fā)展,及時提出防汛搶險措施。四、參加防汛搶險,并作好技術指導。

第三十條沿河涵閘、泵站、船閘等,汛期應嚴格控制運用。閘門開啟必須經河道堤防管理單位同意,報上級防汛指揮部門批準后,方能進行。經檢查發(fā)現影響河道堤防安全的問題,應督促有關單位及時處理。

第三十一條汛期中各級防汛人員、河道堤防管理人員和防汛隊伍必須堅守崗位,密切注視汛情,加強巡堤查險,發(fā)現險情應及時搶護,并報告上級防汛指揮部門。

第三十二條防汛經費、防汛器材應統(tǒng)一管理,?顚S茫瑢2膶S,不準挪用。

第三十三條每年汛后,河道堤防管理單位,應進行防汛技術資料整編和防汛總結,并協同有關部門做好器材及財務的清查、入庫、結算,保管等工作。

第六章綠化與經營管理

第三十四條河道堤防管理單位在管好河道堤防,確保工程安全完整,充分發(fā)揮河道和堤防工程行洪、輸水、排澇效益的前提下,應充分利用堤防管理范圍內的水土資源,大力搞好綠化,因地制宜地開展綜合經營,提供防汛物料,增加收入,逐步做到經費自給或自給自余。

第三十五條河道堤防管理單位應根據“臨河防浪、背河取材,積極培育料源”的要求,大力進行植樹造林。

一、臨河護堤地應栽植耐水性強的防浪林帶,林帶寬度不得妨礙河道行洪。背河護堤地應栽植用材林或經濟林。栽植樹林的行距與株距,以不妨礙防汛搶險為原則。

二、屬河道堤防管理單位管的廢堤、廢壩和閑散荒地,均應加以平整,在不影響行洪的條件下,大力栽植用材林或經濟林,在河灘內的廢堤、廢壩不得植樹造林。

三、為了保護堤身,堤坡上應因地制宜地種植固堤草皮,如爬根草、龍須草等。如種植經濟灌木,其行距株距也以不影響防汛搶救檢查觀測為原則。

第三十六條綠化范圍內樹、草的經營管理及其收益分配:一、屬國有土地的樹、草、蘆葦,凡由河道堤防管理單位投資種植并負責經營管理的,其收益歸河道堤防管理單位。凡由河道堤防管理單位投資種植,交由社、隊管理的,其收益應采取分成辦法。分成比例,各地可根據具體情況和習慣自行規(guī)定。

二、國家投資交由社、隊管理的林木,其種植、修枝、剪叉、噴藥、間伐、更新和日常管理等工作所需勞力,由分成社、隊負擔。零縫用的物探、電測等儀器。

二、關于河道及河口的淤積規(guī)律方面,著重研究淤積、沖刷和防淤、沖淤、拖淤措施。在多泥沙和游蕩性河道上,應著重研究河道的整治或治導,河勢溜勢以及定槽、固灘等問題。

三、關于河道堤防養(yǎng)護修理方面,應著重研究堤防的隱患處理,淤背淤臨固堤,基礎防滲,搶救技術,鉆探灌漿,石料采運,保灘護岸,樹木間伐、更新、治蟲等方面的技術革新。

四、關于測報自動化、通迅和調度工作方面,著重研究重要江河的重點河段逐步采用自記、遙訊、遙測和計算機等先進技術,進行防汛和興利的最優(yōu)調度方案運算及選擇等。

第八章獎勵與懲罰

第四十一條河道堤防管理單位和群眾性護堤組織,要加強思想政治工作,通過考核和評比,對完成任務好,成績顯著或有重大貢獻的單位、集體和個人,給予榮譽獎勵或物質獎勵。

第四十二條凡污染水質,損害水利工程設施,以及違章運行,擅離職守,虛報情況,偽造資料,偷盜物料等,使國家財產、人民生命遭受損失的均應根據事故性質、情節(jié)輕重、損失大小,給以行政處分,經濟處罰。觸犯法律的要追究法律責任。

河道堤防管理單位和職工,對一切損害工程的行為有權監(jiān)督、檢舉和控告,并受到法律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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