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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存量個人人民幣銀行存款賬戶相關身份信息真實性核實工作的自查報告

網站:公文素材庫 | 時間:2019-05-29 19:49:25 | 移動端:銀行存量個人人民幣銀行存款賬戶相關身份信息真實性核實工作的自查報告

銀行存量個人人民幣銀行存款賬戶相關身份信息真實性核實工作的自查報告

銀行存量個人人民幣銀行存款賬戶相關身份信息真實性核實工作的自查報

清理虛假、匿名賬戶有利遏制金融和經濟犯罪

近期有部分銀行正在開展存量個人人民幣銀行存款賬戶身份信息真實性核實工作。光大銀行公告顯示,為保障存款人合法權益、落實個人銀行賬戶實名制,根據《中國人民銀行關于開展全國存量個人人民幣銀行存款賬戶相關身份信息真實性核實工作的指導意見》要求,該行已啟動存量個人人民幣銀行存款賬戶相關身份信息真實性核實工作。

據了解,央行在201*年底發(fā)布了中國人民銀行關于開展全國存量個人人民幣銀行存款賬戶相關身份信息真實性核實工作的指導意見》,要求到201*年12月底,各銀行業(yè)金融機構應全面完成核實工作,實現(xiàn)在行內業(yè)務系統(tǒng)中標識、查詢、統(tǒng)計核實結果,依法對存款人使用偽造、變造身份證件開立的虛假銀行賬戶、假名銀行賬戶、匿名銀行賬戶進行清理,依法中止為身份不明的存款人提供服務。

光大工作人員表示,此次核查主要是做一次信息清理,針對身份證和姓名做一個核實,主要目的是達到卡號、戶名、個人存款實名制。而對部分匿名賬戶,如果在6月30日前甚至之后都沒有到柜臺去核實辦理,賬戶中的存款將如何處理?上述客服人員表示,對于這樣的情況,現(xiàn)在還沒有明確的方案出臺。

對于央行在全國范圍內掀起的這次身份信息核實旋風,央行支付結算司副司長樊爽文日前表示,通過組織開展存量個人銀行賬戶身份信息真實性核實,使各金融機構及時發(fā)現(xiàn)并清理一批匿名、假名賬戶,對于從源頭上遏制金融詐騙、貪污受賄、偷稅漏稅、洗錢等違法犯罪行為,推動社會信用體系建設、保護存款人合法權益。

擴展閱讀:中國人民銀行關于開展全國存量個人人民幣銀行存款賬戶相關身份信息真實性核實工作的指導意見

中國人民銀行關于開展全國存量個人人民幣銀行存款賬戶相關身份信

息真實性核實工作的指導意見

銀發(fā)〔201*〕254號

中國人民銀行上?偛浚鞣中、營業(yè)管理部,各省會(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深圳市中心支行;國家開發(fā)銀行,各政策性銀行、國有商業(yè)銀行、股份制商業(yè)銀行,中國郵政儲蓄銀行:

現(xiàn)就全國存量個人人民幣銀行存款賬戶相關身份信息真實性核實工作(以下簡稱核實工作)提出以下指導意見。

一、核實工作的總體要求(一)總體目標。

到201*年12月底,各銀行業(yè)金融機構(以下簡稱銀行)應全面完成核實工作,實現(xiàn)在行內業(yè)務系統(tǒng)中標識、查詢、統(tǒng)計核實結果,依法對存款人使用偽造、變造身份證件開立的虛假銀行賬戶、假名銀行賬戶、匿名銀行賬戶進行清理,依法中止為身份不明的存款人提供服務。

(二)核實原則。

1.主動穩(wěn)妥。銀行應采取內緊外松、先易后難、先內后外的方式主動穩(wěn)妥開展核實工作,積極采取一切措施核實存款人身份信息。增強服務意識,將客戶服務寓于核實工作當中,正確處理核實工作與客戶服務、日常工作的關系,盡一切可能減少核實工作對存款人及其業(yè)務辦理的影響。注意做好宣傳解釋,加強社會輿論引導,提高社會公眾對核實工作的認知度,及時妥善處理核實工作中出現(xiàn)的問題,避免引起社會公眾的誤解和不良社會反應。2.依法合規(guī)。核實工作以法規(guī)制度為依據,銀行對虛假銀行賬戶、假名銀行賬戶、匿名銀行賬戶及存款人身份不明銀行賬戶的處理,應當按照法律、行政法規(guī)、部門規(guī)章等法規(guī)制度的規(guī)定進行,切實履行相應的法定程序。

二、明確核實工作任務(三)核實范圍。

1.201*年6月30日(含)以前開立且尚未通過聯(lián)網核查公民身份信息系統(tǒng)(以下簡稱聯(lián)網核查系統(tǒng))核查,或未向公安等身份證件發(fā)證部門核實,或未經第二代居民身份證閱讀機具鑒別的個人人民幣銀行存款賬戶的存款人及其代理人的身份信息;

2.201*年6月30日以后開立,且開戶證明文件為非居民身份證的個人人民幣銀行存款賬戶的存款人及其代理人的身份信息。

上述身份信息統(tǒng)稱為存量個人人民幣銀行存款賬戶相關身份信息。個人人民幣銀行存款賬戶包括目前尚未銷戶的個人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戶、個人人民幣活期儲蓄賬戶、個人人民幣定期存款賬戶、個人人民幣通知存款賬戶等各類人民幣銀行賬戶。

個人人民幣銀行存款賬戶三年(含)以上未發(fā)生任何交易的,可以暫不納入此次核實工作。銀行應標識此類賬戶,并在存款人辦理業(yè)務時,先對賬戶相關身份信息進行核實后再辦理業(yè)務。

(四)核實內容。

核實的內容是存款人開戶資料中留存的有效身份證件復印件(或影印件,下同),或重新提交的有效身份證件原件上記載的身份信息,主要是姓名、身份證件號碼、照片。(五)核實主體。

核實的主體為銀行,由各銀行總行組織本行分支機構開展核實工作。(六)核實方式。

銀行可以采用聯(lián)網核查系統(tǒng)核查、向公安等身份證件發(fā)證部門核實、第二代居民身份證閱讀機具鑒別等多種方式核實存量個人人民幣銀行存款賬戶相關身份信息的真實性。

核實順序:先對本地存款人的身份信息進行核實,后對外地存款人的身份信息進行核實;先對居民身份證、戶口簿等身份信息進行核實,后對其他身份信息進行核實;先采用核對留存開戶資料檔案、共享行內其他業(yè)務辦理信息等內部方式進行核實,后采取存款人配合的方式進行核實。

對于同一存款人以同一身份證件(第一代、第二代及臨時居民身份證可以視為同一身份證件)在同一行內同一網點或不同網點開立的多個個人人民幣銀行存款賬戶,可以只對其中一個賬戶留存的存款人身份信息進行核實,存款人本人開立的其他賬戶可以共享該賬戶的核實結果。如賬戶為他人代理開立的,還應對代理人的身份信息進行核實。

(七)核實步驟。

核實工作分為業(yè)務準備、技術準備、身份信息核查、疑義身份信息核實、相關賬戶處理、銀行自查驗收、人民銀行檢查、總結報告等八個步驟。

三、做好核實準備工作(八)業(yè)務準備。

銀行應對存量個人人民幣銀行存款賬戶進行全面摸底,了解賬戶種類及數(shù)量、開戶時間、金額大小、留存身份證件種類等情況。制定本行核實工作實施方案,明確核實時間、步驟、進度、任務分工及要求等。編制核實操作手冊、宣傳手冊,開展業(yè)務培訓,確保核實人員熟悉相關政策法規(guī)制度、業(yè)務流程。建立核實工作報告制度、信息交流平臺,及時掌握工作進度,交流工作經驗,解答有關問題。通過多種渠道開展核實工作宣傳,取得存款人理解和配合。建立投訴及糾紛處理機制,公布投訴電話,確保核實工作平穩(wěn)開展。

(九)技術準備。

銀行應對本行業(yè)務系統(tǒng)進行改造,使行內業(yè)務系統(tǒng)能夠記錄、反映核實工作開展情況,實現(xiàn)標識、查詢、統(tǒng)計核實結果和疑義原因,補充、更新存款人身份信息及代理人身份信息,共享同一存款人聯(lián)系方式和核實結果,中止為身份不明的存款人提供服務等。同時,銀行應根據《個人人民幣銀行存款賬戶申報接口格式》(見附件1),做好向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戶管理系統(tǒng)報備賬戶信息的準備。

四、組織開展核實工作(十)對居民身份證信息的核查。

存款人開戶資料中留存的開戶證明文件為居民身份證或臨時身份證復印件的,銀行可以通過聯(lián)網核查系統(tǒng)或公安部門對存款人及代理人的身份信息(以下簡稱賬戶相關身份信息)進行核查。

經核查,如信息相符的,可以認為賬戶相關身份信息為真實;如姓名、身份證號碼和照片存在一項或多項不一致的,作為疑義身份信息進一步核實。

留存的居民身份證或臨時身份證復印件已過有效期,或姓名為手寫、生僻字等難以識別的,銀行應要求存款人重新提交居民身份證原件進行核查。

(十一)對其他中國公民身份證件信息的核查。

存款人開戶資料中留存的開戶證明文件為戶口簿、中國護照、軍人身份證件、武裝警察身份證件、軍人(武裝警察)離休干部榮譽證、軍官退休證、文職干部退休證、軍事學院學員證、村民委員會開具的身份證明、學生證連同就讀學校出具的證明等復印件的,銀行應協(xié)商公安部門對賬戶相關身份信息進行核實。如存款人或代理人已申領居民身份證,則要求存款人或代理人重新提交居民身份證原件進行核查;如存款人或代理人尚未申領居民身份證,則應協(xié)商公安部門和開戶證明文件主管單位對開戶證明文件的真實性進行核查。

經核查,如信息相符的,可以認為賬戶相關身份信息為真實,存款人重新提交居民身份證原件進行核查的,還應將存款人開戶證明文件變更為居民身份證;如姓名、身份證件號碼和照片存在一項或多項不一致的,作為疑義身份信息進一步核實。

(十二)對港澳臺及外國人身份證件信息的核查。

存款人開戶資料中留存的開戶證明文件為港澳居民來往內地通行證、臺灣居民來往大陸通行證或者其他有效旅行證件、外國人永久居留證、邊民出入境通行證、外國人護照復印件的,銀行應協(xié)商公安部門或采取其他合法措施對賬戶相關身份信息進行核查,也可以要求存款人提供其在中國境內(不含港澳臺地區(qū))的外國人居留證或者外國人臨時居留證、機動車駕駛證等進行輔助核實。

經核查,如信息相符的,可以認為賬戶相關身份信息為真實;如姓名、身份證件號碼和照片存在一項或多項不一致的,作為疑義身份信息進一步核實。

(十三)對未留存身份證件的核查。

存款人的開戶資料中未留存有效身份證件復印件的,銀行應要求存款人重新提交有效身份證件原件進行核查。

經核查,信息相符的,可以認為賬戶相關身份信息為真實,并留存有效身份證件的復印件;姓名、身份證件號碼和照片存在一項或多項不一致的,應作為疑義身份信息進一步核實。(十四)合理安排核查方式和時間。

銀行應合理安排核查方式和時間,避免核查工作影響日常業(yè)務工作的開展,應在每個營業(yè)網點設立核查窗口,也可以采取集中核查、上門核查等多種方式,提高核實效率。對存款人相對集中的機關團體、事業(yè)單位、大中型企業(yè)、學校、商場(市場)、居委會、社區(qū)、福利院等,應提供上門核查服務。

銀行應合理安排聯(lián)網核查時間,避免集中通過聯(lián)網核查系統(tǒng)辦理核查業(yè)務(每日9:30至11:35,14:30至16:00為聯(lián)網核查業(yè)務高峰時間;每日20:00至次日8:00為聯(lián)網核查系統(tǒng)維護時間,不接受核查請求);對于存款人在現(xiàn)場進行聯(lián)網核查的,聯(lián)網核查業(yè)務種類選擇“銀行賬戶業(yè)務”,對于存款人不在現(xiàn)場的,聯(lián)網核查業(yè)務種類選擇“其它”。

(十五)疑義身份信息核實。

對經核查發(fā)現(xiàn)存款人或代理人姓名、身份證件號碼和照片存在一項或多項不一致,或公安、軍隊(武警)等部門無法判別身份信息真?zhèn),以及存款人未重新提交有效身份證件原件進行核查等尚未確認身份信息為真實的疑義身份信息,銀行應分類整理、區(qū)別對待,有針對性采取進一步措施進行核實。

1.共享行內掛失、現(xiàn)金支取、貸款等其他業(yè)務留存的存款人身份信息及聯(lián)系方式,進一步對疑義身份信息進行核實。

2.在存款人到柜臺辦理業(yè)務時核實存款人身份信息。

3.其他可以采用的合法疑義信息核實措施。例如,要求存款人提供戶口簿、機動車駕駛證、護照、外國人居留證或者外國人臨時居留證、戶籍證明等輔助證明文件進一步核實存款人身份信息。

4.向社會發(fā)布通告,要求存款人重新提交有效身份證件進行核實。第一次通告中應說明核實工作的目的(落實個人銀行賬戶實名制、維護存款人合法權益)、依據、范圍和重新提交有效身份證件原件核實的時間期限(由銀行確定),并列明存量個人人民幣銀行存款賬戶疑義公民身份信息:姓名、身份證件號碼(出生年月用“*”代替)、開戶銀行名稱。第一次通告期滿后,存款人未在第一次通告規(guī)定的時間內向開戶銀行提交有效身份證件原件進行核實的,應發(fā)出第二次通告。第二次通告的內容應包括第一次通告的內容以及“對在規(guī)定的時間內仍未提交有效身份證件原件進行核實的存款人,銀行應依據有關法律、法規(guī)和銀行風險管理的要求,中止向因存在身份證件過期以及身份不明等情況的客戶提供服務”的內容。

(十六)信息登記及更新。

銀行在開展身份信息核查及疑義信息核實工作時,應及時在行內業(yè)務系統(tǒng)中登記核實結果、疑義身份信息種類、無法核實原因等。對于核實過程中存款人開戶證明文件、聯(lián)系方式等信息發(fā)生變更的,應及時更新行內系統(tǒng)記錄的信息。

銀行應根據《個人人民幣銀行存款賬戶申報接口格式》規(guī)范本行所有個人人民幣銀行存款賬戶(含存量賬戶及新開立增量賬戶)的數(shù)據項。在核實工作結束后,人民銀行將重新組織開展個人人民幣銀行存款賬戶信息向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戶管理系統(tǒng)的報備工作,具體事宜另行通知。在此之前,各銀行向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戶管理系統(tǒng)報備個人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戶信息的工作維持不變。

五、依法處理相關賬戶

(十七)未提交有效身份證件原件進行核實的處理。

對在銀行通告時間結束后仍未提交有效身份證件原件進行核實的存款人,銀行根據其風險管理要求,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洗錢法》第十六條第五款及《金融機構客戶身份識別和客戶身份資料及交易記錄保存管理辦法》(中國人民銀行中國銀行業(yè)監(jiān)督管理委員會中國證券監(jiān)督管理委員會中國保險監(jiān)督管理委員會令〔201*〕第2號發(fā)布)第十九條第三款的規(guī)定,中止為身份不明及身份證件過期的存款人提供服務。銀行應依法采取處理措施,并妥善保存相應的賬戶處理記錄和資料。同時,銀行應按照賬戶管理及反洗錢等相關法規(guī)制度的要求,歸檔保存存款人開立賬戶的所有賬戶資料、身份資料和賬戶交易信息。

(十八)身份信息虛假賬戶的處理。

公民身份信息為虛假的情況是指存款人開立賬戶時使用偽造變造的身份證件。經核實存款人身份信息確為虛假的,銀行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洗錢法》、《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戶管理辦法》(中國人民銀行令〔201*〕第5號發(fā)布)等有關規(guī)定,中止為虛假賬戶提供服務。銀行應依法采取處理措施,并妥善保存相應的賬戶處理記錄和資料。同時,銀行應按照賬戶管理及反洗錢等相關法規(guī)制度的要求,歸檔保存虛假賬戶的所有賬戶資料、存款人身份資料和賬戶交易信息。銀行發(fā)現(xiàn)賬戶涉嫌洗錢行為的,應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洗錢法》、《金融機構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報告管理辦法》(中國人民銀行令〔201*〕第2號發(fā)布)等規(guī)定進行處理。

(十九)身份信息為假名、匿名的處理。

公民身份信息為假名、匿名的情況是存款人開立個人人民幣銀行存款賬戶時出示非本人身份證件,未用本人實名開立的情況,該類賬戶名稱與賬戶資金實際控制人不為同一人。

1.對于201*年4月1日《個人存款賬戶實名制》(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285號發(fā)布)實施前開立的假名銀行賬戶或匿名銀行賬戶,如該賬戶自201*年4月1日后從未發(fā)生過任何交易的,銀行可以聯(lián)系存款人重新提交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原件進行核實、登記,也可以暫不對賬戶進行處理,待存款人辦理第一筆業(yè)務時,要求存款人重新提交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原件進行核實、登記。

經核實,如存款人重新提交的有效身份證件為真實的,應辦理存款人姓名及開戶證明文件變更業(yè)務;如存款人重新提交的有效身份證件為虛假的,按照身份信息虛假的賬戶進行處理。2.對于201*年4月1日《個人存款賬戶實名制》實施前開立且在201*年4月1日后發(fā)生交易的假名銀行賬戶或匿名銀行賬戶,以及201*年4月1日《個人存款賬戶實名制》實施后開立的假名銀行賬戶或匿名銀行賬戶,銀行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洗錢法》、《個人存款賬戶實名制規(guī)定》、《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戶管理辦法》等有關規(guī)定,中止為假名銀行賬戶或匿名銀行賬戶提供服務。銀行應依法采取處理措施,并妥善保存相應的賬戶處理記錄和資料。同時,銀行應按照賬戶管理及反洗錢等相關法規(guī)制度的要求,歸檔保存假名銀行賬戶或匿名銀行賬戶的所有賬戶資料、存款人身份資料和賬戶交易信息。銀行發(fā)現(xiàn)賬戶涉嫌洗錢行為的,應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洗錢法》、《金融機構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管理辦法》等規(guī)定進行處理。

六、鞏固核實工作成果(二十)銀行自查驗收。

201*年12月底前,銀行應完成對本行核實工作的自查驗收。各銀行總行應組織成立檢查組,檢查驗收分支機構核實工作開展情況,檢查地市級以下的機構和網點的數(shù)量不低于其機構和網點總數(shù)的30%。對核實工作不達標的分支機構,應要求整改并按照規(guī)定對相關分支機構及責任人進行處理。

(二十一)人民銀行檢查。

核實工作結束后,人民銀行分支機構將對銀行核實工作開展情況進行檢查。對于銀行存在弄虛作假,未按規(guī)定登記、核實存款人身份信息,未留存存款人身份證件復印件,未對虛假銀行賬戶、假名銀行賬戶、匿名銀行賬戶進行處理,為身份不明客戶提供服務或進行交易等情形的,人民銀行分支機構依法進行行政處罰。人民銀行總行將對存在違法違規(guī)行為的銀行進行全國通報。人民銀行檢查工作具體安排將另行通知。

(二十二)總結報告。各銀行總行應自201*年起每半年向人民銀行報告一次核實工作開展情況,包括核實基本情況、主要做法、成效、存在問題及建議等,附《存量個人人民幣銀行存款賬戶數(shù)量統(tǒng)計表》(見附件2)、《存量個人人民幣銀行存款賬戶核實情況統(tǒng)計表》(見附件3)、《虛假、假名、匿名賬戶情況統(tǒng)計表》(見附件4)、《無法核實賬戶情況統(tǒng)計表》(見附件5)等,并在核實工作結束后對核實工作進行全面總結。國家開發(fā)銀行,各政策性銀行、國有商業(yè)銀行、股份制商業(yè)銀行,中國郵政儲蓄銀行總行向人民銀行總行報告,其他銀行總行向總行所在地人民銀行分支機構報告,由人民銀行分支機構匯總后逐級報告人民銀行總行。同時,銀行分支機構應將上述核實工作開展情況向人民銀行當?shù)胤种C構報告。

七、加強組織管理

(二十三)充分認識核實工作的重要意義。

各銀行必須充分認識到,核實工作既是自身履行客戶身份識別法定義務、落實個人銀行賬戶實名制的具體體現(xiàn),也是降低經營風險、提高金融服務水平的重要舉措。要遵循“了解你的客戶”的原則,勤勉盡責,充分發(fā)揮積極主動性,采取各種措施確保核實工作順利完成。要以核實工作為契機,全面摸清本行個人人民幣銀行存款賬戶情況,徹底梳理賬戶開立、身份信息管理等業(yè)務流程中存在的問題及薄弱環(huán)節(jié),完善業(yè)務制度,改造行內系統(tǒng),提高業(yè)務人員素質,加強風險防范能力,將賬戶管理水平和服務水平提升到一個新的臺階。

(二十四)加強組織領導。

核實工作政策性強、涉及面廣、情況復雜、任務繁重、社會影響大。各銀行應高度重視,成立以分管行長為組長的核實工作領導小組,明確部門分工,建立高效務實的工作機制,加強對核實工作的領導、組織、協(xié)調和監(jiān)督檢查,妥善解決核實工作中出現(xiàn)的問題,為核實工作提供充足的人力物力保障。201*年12月底前,各銀行總行向人民銀行報送《商業(yè)銀行核實工作領導小組及辦公室成員名單》(見附件6)。其中,國家開發(fā)銀行,各政策性銀行、國有商業(yè)銀行、股份制商業(yè)銀行,中國郵政儲蓄銀行總行以正式文件向人民銀行總行報告,其他銀行總行以正式文件向總行所在地人民銀行分支機構報告。

(二十五)加強宣傳解釋。

各銀行應從“落實賬戶實名制、保障存款人合法權益”的角度對核實工作進行宣傳,統(tǒng)一宣傳口徑,加強正面宣傳引導,耐心解答存款人疑問,提高社會公眾對核實工作的認知度和配合度,避免引起存款人誤解、不滿、投訴及社會不良反應。按照內緊外松、內外有別的原則,有計劃、分步驟地對外宣傳和發(fā)出社會通告,密切關注并及時正確應對社會負面輿論。采取網點電子屏幕、宣傳單、網上銀行、手機短信等多種渠道宣傳核實工作、及時通知身份信息存在疑義的存款人配合開展核實工作;在每一個銀行網點設置核實專柜和指定至少一名核實專員,專門負責對身份信息存在疑義的存款人進行核實及解答有關問題,并公布咨詢電話;在全行統(tǒng)一客服熱線中專門開通核實工作咨詢解答服務。各銀行應于201*年12月底前將各銀行網點的核實專員姓名及聯(lián)系方式報送人民銀行當?shù)胤种C構備案。銀行因核實工作引發(fā)存款人投訴或社會不良影響,情節(jié)惡劣,影響極壞的,人民銀行總行將在全國予以通報。

人民銀行各分支機構應當建立核實工作投訴專管員制度,負責監(jiān)督各銀行網點建立并落實核實專柜及專員制度,及時解答并協(xié)調解決存款人的有關問題,密切關注轄區(qū)內社會輿論,如出現(xiàn)重大問題,應當及時逐級報告人民銀行總行支付結算部門。人民銀行分支機構應在對外營業(yè)點及銀行網點公布核實工作投訴專管員姓名及聯(lián)系電話,并于201*年12月底前填寫《人民銀行核實工作投訴專管員名單》(見附件7)逐級上報人民銀行總行支付結算部門。

(二十六)加大系統(tǒng)改造力度。

各銀行應根據核實工作要求,加大對本行業(yè)務系統(tǒng)的更新改造力度,確保存款人信息采集、核實結果記錄、查詢、統(tǒng)計、信息共享等各項工作的順利開展,為核實工作提供強有力的技術支撐,為提高本行賬戶管理水平打好堅實基礎。(二十七)加強服務管理。

各銀行應在核實工作中加強服務意識,將提升賬戶服務水平與核實工作相結合。盡可能由銀行完成核實工作,減少存款人負擔,減小社會震動。對于確需存款人配合重新提交有效身份證件原件的,要有統(tǒng)一的判斷標準、宣傳解釋口徑、業(yè)務處理流程,要為存款人參與核實工作提供方便,盡量在存款人到銀行柜臺辦理其他業(yè)務時一并核實。如存款人在本行多個網點開立銀行賬戶的,應由存款人根據就近、方便原則自主選擇其中一個網點進行身份核實。

(二十八)加強監(jiān)督管理。

各銀行應加強對本行分支機構工作質量和進度的監(jiān)督檢查,切實落實姓名、身份證件號碼、照片三要素核對要求。層層落實工作責任,將核實工作分解到個人,與工作業(yè)績考核掛鉤,嚴防弄虛作假、走過場。

(二十九)加強與公安等部門的聯(lián)系。

各銀行應積極取得公安、軍隊(武警)等部門的支持和配合,對聯(lián)網核查結果不一致的居民身份信息、戶口簿、中國護照以及軍人(武警)等身份信息進行核實。

(三十)建立應急處置機制。

各銀行應建立核實工作應急處置機制,對核實工作中突發(fā)事件的可能性及其影響進行預測、分析和評估,制定突發(fā)事件應急預案,妥善協(xié)調解決核實工作中可能出現(xiàn)的突發(fā)事件。

附件:

1.個人人民幣銀行存款賬戶申報接口格式(略)2.存量個人人民幣銀行存款賬戶數(shù)量統(tǒng)計表(略)3.存量個人人民幣銀行存款賬戶核實情況統(tǒng)計表(略)4.虛假、假名、匿名賬戶情況統(tǒng)計表(略)5.無法核實賬戶情況統(tǒng)計表(略)

6.商業(yè)銀行核實工作領導小組及辦公室成員名單(略)7.人民銀行核實工作投訴專管員名單

中國人民銀行二○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五日(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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