模擬法庭活動設計方案
德育實踐課程模擬法庭活動設計方案
【設計意圖】
模擬法庭是在活動課程理論指導開展的法制教育實踐活動,借助于學生在活動中扮演角色的過程,庭審過程,法律案例解讀過程以及場下觀眾的觀察,使學生能夠親身感受到法庭氛圍,了解法律知識,并在整個庭審過程中真正感受到遵法,守法,用法的意義,真正做到從“做中學”,達到道德認知,道德情感和道德行為三者的有機統(tǒng)一。
【活動過程】一、準備過程:1、書面資料準備:
(1)選取資料:模擬法庭庭審案例的選擇,選取了比較貼近學生生活的青少年違法犯罪案例,在實踐過程中,可以結(jié)合學生當前遇到的問題選取合適的法律案例。
(2)材料加工:對庭審材料進行加工,在擬定角色的基礎上,將庭審材料按照學生需扮演的角色不同進行加工,成為實踐活動開展的“劇本”,為活動開展做好準備。
(3)資料復審:由于法律法規(guī)本身具有極高的嚴肅性,而教師及學生多為非法律工作人員,因此,在模擬法庭材料準備基本成形之后,應請具備一定法律專業(yè)知識的人士進行復審,以保證所用材料的嚴肅性和客觀性。
左圖:我校法制
教師指導學生進行模擬法庭開庭前準備工作。2、人員擬定(角色分配):
模擬法庭的開展以教學班為依托,組成人員基本分為五大組成部分,參與庭審人員為12人左右,剩余同學為觀眾參加模擬法庭的觀察。(1)開庭法院工作人員:一般為四人,分別為審判長、審判員、書記
員、人民陪審員。
(2)公訴方:公訴方一般設公訴人兩人
(3)被告方:被告方人員主要由被告和辯護人組成,需兩到三人(4)受害人:結(jié)合案情,為方便實施,一般為一人(5)觀眾:教學班剩余同學
3、物資準備:為保證模擬法庭的開庭環(huán)境盡可能真實,需提前準備法庭所需用品,包括法院審判廳的基本用品(如:桌椅,法槌,法袍等),學生文件夾,必要的“證物”等,物資的準備需結(jié)合具體法庭案例準備充分。
二、庭審過程實施:1、案情預演:在條件允許的情況下,可以由模擬法庭中扮演被害人和被告人的同學提前以影像的方式預演案件發(fā)生的過程,以達到深化認識,預防青少年違法犯罪的目的。
2、庭審實施:
(1)審判長宣讀案件基本信息(2)審判員宣讀《法庭紀律》內(nèi)容為:宣布《法庭紀律》
1、所有到庭人員,要一律聽從審判長的指揮,遵守法庭秩序。
2、不準喧嘩,不準鼓掌,不準吸煙,不準隨意走動,關(guān)閉通訊工具。未經(jīng)審判長允許不準提問或當庭發(fā)言。中途退席應當保持安靜。3、未經(jīng)法庭許可,不準錄音、錄像和攝影。4、旁聽人員不準進入審判區(qū)
5、不得實施其他妨害審判活動的行為。(3)審判過程:
在審判長宣布開庭后,進入到法庭的庭審過程,過程可以分為:宣布開庭核對被告人信息告知被告人權(quán)利和義務公訴人宣讀公訴意見公訴人舉證法庭辯護(公訴人和被告及被告代理人進行辯護)被告人陳訴意見宣讀判決意見,宣判,閉庭。
模擬法庭的設計可參考下圖設置:
審判席辯護方公訴方證人席
審判員審判長被告席陪審員
書記員公辯訴護被告方方法警法警證人席旁聽席觀眾席
【活動延伸】1、討論環(huán)節(jié):
通過對學生本身的角色扮演,將案件還原,使學生真切的感受到由于青少年易沖動、過分追求哥們義氣等造成違法犯罪導致的嚴重后果,可以由參演學生發(fā)表感言,由其他同學參與討論,找到更好的解決問題的方法。
2、普法活動延伸:通過一次一個教學班的模擬法庭演練,可以由其他教學班以觀眾身份參觀,達到普法宣傳的目的。同時,也可以將模擬法庭活動過程保留為影響資料,在班會課中進行互換和播放,達到普法宣傳的目的。
擴展閱讀:模擬法庭策劃書
法學院
策模擬法庭
劃書
法學院學術(shù)實踐部法學院法學研究會
模擬法庭策劃書
為使同學們了解庭審的具體環(huán)節(jié)和注意事項,加深對所學知識的理解,也為教學理論與實踐的結(jié)合創(chuàng)造契機,提高同學們學法、用法的熱情,特舉辦模擬法庭活動。
一、活動可行性分析
首先,模擬法庭活動是法學院的特色主題活動,曾多次舉辦。其次,我院有高水平經(jīng)驗豐富的老師,可以給我們以指導。還有,我院在學校四號教學樓三樓有模擬法庭,為此次活動的開展舉辦提供了保障。二、活動背景
11月份是法學院的首屆法律文化節(jié),在此次文化節(jié)中模擬法庭活動作為法律實踐周的主要活動,起著非常重要的作用。我院將呈現(xiàn)極具特色的模擬法庭活動。三、活動目的
在首屆法律文化節(jié)中辦出法學特色,展現(xiàn)法學魅力,使廣大法學院同學和學校法律愛好者體會法庭之莊嚴與神圣,感受法律的公平正義。四、指導老師:丁華宇五、活動時間
宣傳動員:11月1016日
舉辦時間:11月19日晚6點30分六、活動地點
四號教學樓三樓模擬法庭現(xiàn)場七、活動單位
主辦單位:法學院
承辦單位:學術(shù)實踐部、法學研究會八、活動對象
法學院06、07級和學校廣大法律愛好者九、活動內(nèi)容及流程(一)活動宣傳
制作宣傳板,在校園內(nèi)張貼模擬法庭的宣傳海報。(二)活動其他準備
1.模擬法庭舉辦之前,學術(shù)實踐部會做好人員(11人)安排,角色扮演,11月15日現(xiàn)場排演,做好前期工作。2.法學研究會組織好活動現(xiàn)場的情況,借用活動的道具。3.學術(shù)實踐部負責活動后的總結(jié)報告。
(三)活動流程
本次模擬法庭活動將嚴格按照現(xiàn)實法庭審判過程,盡量做到真實、到位。
要旨:被告人故意殺人犯罪情節(jié)嚴重,社會危害性極大,此案中涉及我國“安樂死”的問題,目前我國立法上尚未承認“安樂死”的情況下,對實踐中的“安樂死”的案件,仍應按照故意殺人罪定性,但可根據(jù)具體情況免除或減輕處罰,但應有嚴格條件。
案情:被告人于文清與被害人張潔(被告人的母親)多年來一直相依為命,他們沒有工作
也沒有勞保,生活條件始終比較困難。201*年10月12日,被害人突然癱倒在家門口,不省人事。被告人立即將她送到泗水區(qū)人民醫(yī)院接受治療,主治醫(yī)生診斷為腦溢血且深度昏迷。被告人幾乎天天去醫(yī)院陪夜,自己服侍母親,每隔兩三個小時為母親翻身、擦身、換尿布。在住院的五十多天中,被害人的病情絲毫沒有好轉(zhuǎn),吃不進飯,大小便失禁,但是可以進行簡單語言交流。醫(yī)生告訴被告人,這病沒什么治療希望了,老人只能靠注射葡萄糖維持生命。眼見母親治愈無望,經(jīng)濟日趨窘迫,更不忍心看著母親痛苦萬分的表情,201*年12月3日,被告人將其母親接回了家。第二天下午,在猶豫與矛盾中痛苦掙扎了一天一夜的被告人決定親自對其母親實施“安樂死”。他用兩條浸泡了鹽水的濕毛巾綁在其母親的手臂上,再用兩根鐵絲繞在毛巾外,接通了電源,致使被害人遭電擊而亡。當晚,被告人向公安機關(guān)投案自首。
附:模擬案例,詳細角色安排和流程。
案例
刑事訴訟故意殺人罪模擬法庭案例開庭時間:201*年11月19日
開庭地點:法學院模擬法庭刑事審判庭出庭人員:
1.審判人員:審判長劉建超、審判員萬國全、孔曉玲;書記員:李琳2.公訴人:東海省山河市人民檢察院檢察員張鴻軍、杜君豪;3.被告人:于文清;
4.辯護人:祝鼎超,東海仁和律師事務所律師;5.證人:陳妍、王曉嬌。案由:故意殺人
案情:被告人于文清與被害人張潔(被告人的母親)多年來一直相依為命,他們沒有工作也沒有勞保,生活條件始終比較困難。201*年10月12日,被害人突然癱倒在家門口,不省人事。被告人立即將她送到泗水區(qū)人民醫(yī)院接受治療,主治醫(yī)生診斷為腦溢血且深度昏迷。被告人幾乎天天去醫(yī)院陪夜,自己服侍母親,每隔兩三個小時為母親翻身、擦身、換尿布。在住院的五十多天中,被害人的病情絲毫沒有好轉(zhuǎn),吃不進飯,大小便失禁,但是可以進行簡單語言交流。醫(yī)生告訴被告人,這病沒什么治療希望了,老人只能靠注射葡萄糖維持生命。眼見母親治愈無望,經(jīng)濟日趨窘迫,更不忍心看著母親痛苦萬分的表情,201*年12月3日,被告人將其母親接回了家。第二天下午,在猶豫與矛盾中痛苦掙扎了一天一夜的被告人決定親自對其母親實施“安樂死”。他用兩條浸泡了鹽水的濕毛巾綁在其母親的手臂上,再用兩根鐵絲繞在毛巾外,接通了電源,致使被害人遭電擊而亡。當晚,被告人向公安機關(guān)投案自首。
【開庭前準備階段】
書記員:(書記員入庭,查明當事人及其他訴訟參與人到庭情況)請全體旁聽人員保持安靜,現(xiàn)在宣讀法庭規(guī)則:
1.所有人員必須服從審判長的指揮;
2.任何人對合議庭及其成員有意見,均不得當庭指出,可以在休庭后以書面形式提出;3.未經(jīng)本院許可,不得記錄,不得錄音、錄相和攝影;
4.不得鼓掌、喧嘩,不得開啟傳呼機和移動電話或其他妨礙法庭秩序的行為;5.不得吸煙和亂扔亂吐;
6.旁聽人員不準發(fā)言,不得進入審判區(qū)。旁聽人員必須嚴格遵守上述法庭規(guī)則。審判長有權(quán)制止妨礙刑事訴訟活動的行為,對不聽制止的,可依法予以訓誡、責令退出法庭或者予以罰款、拘留;對情節(jié)嚴重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書記員:請公訴人、辯護人入庭。üV人、辯護人入庭)書記員:請全體起立,請審判長、審判員入庭。▽徟腥藛T入庭)書記員:請坐下!(書記員面向?qū)徟虚L)報告審判長,公訴人、辯護人已經(jīng)到庭,證人已在庭外等候,被告人于文清已在羈押室候?qū),法庭準備工作就緒,請指示開庭!
【宣布開庭階段】
審判長:(敲擊法槌)東海省山河市中級人民法院刑事審判第一庭,今天就東海省山河市人民檢察院向本院提起公訴的被告人于文清故意殺人一案進行公開審理,F(xiàn)在開庭!審判長:請法警傳喚被告人于文清到庭!(法警帶被告人于文清到被告人席)
審判長:被告人于文清,請向法庭報告你的姓名、出生日期、民族、文化程度、職業(yè)狀況、家庭住址、有無犯罪前科、何時何因被羈押和逮捕的?
被告人:我叫于文清,男,1940年6月25日出生,漢族,初中文化,電工,住所地為山河市泗水區(qū)清溪鎮(zhèn)幸福北路120號,沒有犯罪前科。因為涉嫌故意殺人,我于201*年12月8日被山河市泗水區(qū)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5日被逮捕,現(xiàn)羈押于山河市泗水區(qū)看守所。審判長:被告人于文清,山河市人民檢察院的起訴書副本你收到了嗎?是否超過10天?被告人:我收到起訴書了,時間已經(jīng)超過10天。
審判長:被告人于文清,本法庭依照法律規(guī)定宣布有關(guān)事項:負責審理本案的合議庭由審判員劉建超、萬國全、孔曉玲組成,由劉建超擔任審判長,書記員李琳擔任法庭記錄。東海省山河市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張鴻軍、杜君豪出庭支持公訴。
被告人對合議庭成員以及書記員、公訴人、鑒定人有申請回避的權(quán)利。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28條之規(guī)定,申請回避的事由有:1.是本案的當事人或者是當事人的近親屬;2.本人或者他的近親屬與本案有利害關(guān)系的;3.擔任過本案的證人、鑒定人、辯護人、訴訟代理人的;4.與本案當事人有其他關(guān)系,可能影響公正處理案件的;5.上述人員曾經(jīng)接受當事人及其委托人的請客送禮,違反規(guī)定會見當事人及其委托人的。審判長:被告人于文清對出庭人員是否申請回避?被告人:不申請。
審判長:被告人于文清在法庭審理過程中,可以提出證據(jù);申請新的證人到庭、調(diào)取新的證據(jù)、重新鑒定或者勘驗、檢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之規(guī)定,被告人有權(quán)獲得辯護。除自行辯護外,還可以委托辯護人為自己辯護。受被告人于文清的委托,由東海仁和律師事務所律師祝鼎超擔任被告人的辯護律師。被告人于文清是否同意祝鼎超擔任你的辯護人?
被告人:我同意。
審判長:控辯雙方在舉證時,應當說明所舉證據(jù)的來源及所要證明的內(nèi)容。對證人、鑒定人不出庭的,應該說明原因?剞q雙方向法庭所交證據(jù),應當提交原件、原物。不能提交原件、原物的,應當說明理由,經(jīng)法庭同意可以提交副本或者復印件。
審判長:公訴人除了開庭前向法庭提供的證據(jù)目錄外,還有無新的證據(jù)需要在法庭上提出的?公訴人:沒有。
審判長:被告人及其辯護人有無新的證據(jù)需要在法庭上提出?辯護人:沒有。
【法庭調(diào)查階段】
審判長:現(xiàn)在開始法庭調(diào)查。首先請公訴人宣讀起訴書。公訴人:(公訴人全文宣讀山河市人民檢察院山河檢刑訴字(201*)3號起訴書。內(nèi)容略)審判長:被告人于文清,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46條之規(guī)定,人民法院對于一切案件的判處都要重證據(jù),重調(diào)查研究,不輕信口供。只有被告人的供述,沒有其他證據(jù)的,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和處以刑罰;沒有被告人的陳述,證據(jù)充分確實的,可以認定被告人有罪和處以刑罰。因此,法庭要求你如實地回答法庭對你的提問,對起訴書指控你的犯罪事實不得隱瞞,不得偽造。否則,法庭對你就以對抗審判,拒絕悔罪論處。你聽明白了嗎?被告人:我聽明白了。
審判長:被告人于文清,對起訴書指控的事實有無異議?
被告人:怎么會沒有。∧阏f我故意殺害我母親,你會無緣無故殺自己母親嗎?我沒有錢給我媽治病,你知道她有多痛苦嗎?(憤怒咆哮)你們這些當官的到底知不知道什么叫體察民情啊?!
審判長:請被告人控制一下自己的情緒,被告人陳述是否完畢?被告人:陳述完畢。
審判長:現(xiàn)在由公訴人就起訴書指控被告人于文清故意殺人的犯罪事實對被告人進行訊問。公訴人:被告人于文清,你母親張潔是怎么死得?被告人:是我用電擊死的。
公訴人:請你描述一下當時的情況。
被告人:那天下午,母親的病又發(fā)作了,她很痛苦,我不忍心她受這種折磨,于是利用鐵絲接通電源將她電死。
公訴人:電擊的整個過程持續(xù)了多久?被告人:大約半個小時。
公訴人:你當時知道這會導致你母親死亡嗎?被告人:知道。
公訴人:你明知道還這樣做,那就是說你希望你母親死亡,對不對?被告人:(默不作聲)
公訴人:審判長,公訴人對被告人于文清的訊問暫時到此。審判長:辯護人對被告人于文清是否發(fā)問?辯護人:是。
審判長:可以發(fā)問。辯護人:被告人于文清,你能否證明你母親的疾病治愈無望,生活不能自理,需要專人照顧?被告人:我有母親住院的病歷。
辯護人:你母親是否反復地向你表示過她受病痛折磨,生不如死?被告人:是,母親每次病發(fā)時都說受夠罪了,生不如死。辯護人:審判長,辯護人對被告人于文清的發(fā)問暫時到此。
審判長:下面由公訴人就起訴書指控被告人于文清故意殺人的犯罪事實向法庭提供證據(jù)。公訴人:審判長,我方請求傳喚證人陳妍出庭。審判長:請法警傳喚證人陳妍出庭!(法警帶證人陳妍到證人席)
審判長:證人陳妍,請你客觀陳述親身感知的事實,不得使用猜測、推斷或評論性的語言。若提供偽證,要負法律責任。你聽明白了嗎?證人:我聽明白了。
審判長:公訴人,你們可以詢問證人了。
公訴人:證人陳妍,你和被告人于文清是什么關(guān)系?證人:我是他的鄰居。
公訴人:被告人于文清的母親張潔死亡這件事,你知道嗎?證人:知道。(指著被告人)就是被他殺死的!公訴人:請你詳細敘述一下當時的情形。
證人:那天下午我去于文清家串門,一進門就看到于文清拿著鐵絲,重復地說:我殺死了我媽,我殺死了我媽!我仔細一看,他母親躺在床上一動不動,已經(jīng)斷氣了。公訴人:被告人確實是對你說過他殺死他母親了嗎?證人:是的。
公訴人:審判長,我方?jīng)]問題了。
審判長:被告人于文清,你對證人陳妍的證言有無異議?辯護人:沒有。
審判長:辯護人對證人陳妍的證言有無異議?辯護人:沒有。
審判長:請法警帶證人陳妍退庭!審判長:請公訴人繼續(xù)舉證。審判長:現(xiàn)在出示山河市泗水區(qū)公安局于201*年12月5日提取的被告人于文清的作案工具毛巾兩條、鐵絲兩條、現(xiàn)場勘驗照片六張及作出的法醫(yī)鑒定結(jié)論,證明201*年12月4日下午被告人就是用這些毛巾和鐵絲接通電源將其母親張潔在家中床上電擊致死的。(法警展示毛巾、鐵絲,并將現(xiàn)場勘驗照片、法醫(yī)鑒定結(jié)論依次投影到屏幕上。下文證據(jù)展示次序與此相同,不再贅述。)
審判長:被告人于文清對此有無異議?被告人:沒有。
審判長:辯護人對此有無異議?辯護人:沒有。
審判長:請公訴人繼續(xù)舉證。公訴人:審判長,公訴人要求宣讀山河市公安局于201*年12月9日對被告人作出的司法精神鑒定,證明被告人于文清對其作案行為的性質(zhì)和后果具有完全的辨認能力和控制能力,具有完全刑事責任能力。審判長:可以宣讀。公訴人:(宣讀山河市公安局司法精神鑒定結(jié)論。內(nèi)容略。)審判長:被告人于文清對此有無異議?被告人:沒有。
審判長:辯護人對此有無異議?辯護人:沒有。
審判長:請公訴人繼續(xù)舉證。
公訴人:審判長,公訴人就起訴書指控被告人于文清故意殺人的全部犯罪事實舉證到此。審判長:公訴人是否有與以上證據(jù)相反即證明被告人無罪、從輕或減輕刑罰的證據(jù)向法庭提供?公訴人:被告人于文清于201*年12月4日晚主動到山河市泗水區(qū)清溪鎮(zhèn)派出所報案,如實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實,屬自首行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67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可以對被告人于文清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審判長:被告人于文清是否有證據(jù)向法庭提供?被告人:沒有。
審判長:辯護人是否有證據(jù)向法庭提供?
辯護人:審判長,我方請求傳喚證人王曉嬌出庭。審判長:請法警傳喚證人王曉嬌出庭。ǚň瘞ёC人王曉嬌到證人席)審判長:證人王曉嬌,請你客觀陳述親身感知的事實,不得使用猜測、推斷或評論性的語言。若提供偽證,要負法律責任。你聽明白了嗎?證人:我聽明白了。
審判長:辯護人可以向證人發(fā)問。
辯護人:證人王曉嬌,據(jù)你所知,被告人于文清與其母親平時關(guān)系如何?
證人:他們母子關(guān)系一向很好,于文清非常孝順,他得知他母親的病情后一直很痛苦。辯護人:被告人的母親張潔生病臥床期間,你是否去探望過她?
證人:是的,我去過三次醫(yī)院。我們關(guān)系比較好,我過去是陪她聊天解悶,她那段期間很痛苦,經(jīng)常跟我說這樣活著還要拖累兒子,不如死了算了。我都是盡量開導她。辯護人:張潔是否多次明確地向你表達過想死的想法?證人:是的!(非?隙ǖ谋砬椋┧f在電視上看到過醫(yī)生給病人實施“安樂死”,這種死法會讓病人及早解除痛苦,她很想也這么死去。辯護人:審判長,我發(fā)問完畢。
審判長:公訴人有無問題向證人王曉嬌詢問?
公訴人:有。請證人王曉嬌如實回答我的問題。被告人于文清有沒有固定收入?證人:沒有。
公訴人:被告人是否確實無力負擔其母親醫(yī)藥、生活費用?
證人:他一直在家務農(nóng),收入微薄,無力承擔巨大的醫(yī)療和生活費用。公訴人:請法庭注意:我們不能排除被告人是為了逃避贍養(yǎng)義務而實施故意殺人的動機和可能性!審判長,我方詢問完畢。審判長:請法警帶證人王曉嬌退庭!審判長:請辯護人繼續(xù)向法庭提供證據(jù)。辯護人:審判長,我方請求宣讀被告人于文清的姐姐于文秀在201*年1月20日出具的證人證言,證明被告人于文清一直非常孝順,深愛著他的母親,沒有任何故意殺害他母親的動機和可能性。于文秀兩星期前因發(fā)生交通事故造成重傷,至今仍在泗水區(qū)人民醫(yī)院接受治療,所以她今天無法出庭作證。審判長:可以宣讀。
辯護人:我是于文清的姐姐于文秀,今年66歲。我們自幼喪父,是靠母親含辛茹苦把我們撫養(yǎng)成人。我弟弟于文清自從懂事以來,一直非常孝順。母親勞累一天下來,弟弟就打好洗腳水,親自給母親洗腳;母親病了,他就陪在床邊聊天,盡量讓母親心情高興。弟弟多次跟我說過,媽媽把我們拉扯大,太不容易了,以后我們再窮,也不能再讓她受苦受累了。母親自從201*年10月住院治療腦溢血以來,弟弟天天守候在病床前,想盡一切辦法籌借錢物治療母親的病?墒,家里一直就很窮,沒有什么經(jīng)濟收入,為了湊錢,他的頭發(fā)都愁白了,人整整瘦了一大圈。看到母親因病痛折磨而痛苦不堪的樣子,他時常淚流滿面,為不能治好母親的病而感到自責。那天下午,在母親不斷苦苦央求下,弟弟忍著巨大痛苦協(xié)助母親結(jié)束生命,這是沒有辦法的辦法。‰m然我不在現(xiàn)場,但是他絕對沒有故意殺害母親的想法,我愿用我的生命作擔保!請求法院寬大處理,放了我弟弟吧!審判長:公訴人對此證人證言有無異議?公訴人:沒有。
審判長:請辯護人繼續(xù)向法庭提供證據(jù)。
辯護人:審判長,我方請求出示泗水區(qū)人民醫(yī)院于201*年11月13日出具的被害人張潔的病歷,證明被害人身患絕癥,生活不能自理,無治愈希望。審判長:可以出示。(法警將病歷投影到屏幕上)審判長:公證人對此有無異議?公訴人:沒有。
審判長:辯護人繼續(xù)向法庭提供證據(jù)。辯護人:舉證完畢。
審判長:被告人于文清,你是否需要向法庭申請調(diào)取新的證據(jù),申請通知新的證人到庭,要求重新鑒定或勘驗?被告人:不申請。
審判長:辯護人有無上述申請?辯護人:沒有。
【法庭辯論階段】
審判長:法庭調(diào)查結(jié)束,現(xiàn)在進行法庭辯論。首先請公訴人發(fā)表公訴意見。
公訴人:審判長、審判員: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153條、第160條、第165條、第169條之規(guī)定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檢察院組織法》的有關(guān)規(guī)定,受山河市人民檢察院的指派,我們代表本院以國家公訴人的身份出席法庭支持公訴,依法履行法律監(jiān)督職責,F(xiàn)就被告人于文清故意殺人一案的證據(jù)和案件情況發(fā)表如下公訴意見:
一、根據(jù)山河市公安局、泗水區(qū)公安局和本院的調(diào)查取證,以及剛才法庭所作調(diào)查,本院認為被告人于文清在得知其母親醫(yī)治無望時,遂放棄對其醫(yī)治,用電擊手段將其母親殺死。被告人對其殺母行為供認不諱,并有鄰居陳妍證實。被告人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二、被告人于文清在主觀上明知電擊會導致人死亡的情況下,客觀上以作為方式非法剝奪他人生命,其違法行為與被害人死亡結(jié)果存在刑法上的直接因果關(guān)系,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232條的規(guī)定,構(gòu)成故意殺人罪。
三、被告人在案發(fā)后,能自動向公安機關(guān)報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屬自首行為。依《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67第一款規(guī)定,可以減輕處罰。
現(xiàn)本院針對以上所舉事實和證據(jù),特提出公訴,請法院依法判處。
審判長:被告人于文清,根據(jù)法律規(guī)定,在法庭上除了辯護人為你辯護外,你還有自行辯護的權(quán)利,你需要為自己辯護嗎?
被告人:我再說一遍,我不是故意殺死我母親!你們以為我不想讓母親活下來安度晚年嗎?我這么大個人,沒有做到什么可以給母親高興欣慰的。知道她的病以后,我別無所求,只想多找點時間好好照顧她,孝順她?墒,我看著她遭受痛苦煎熬卻毫無辦法,你說我能怎么辦?去盜竊?去搶劫?不行!那是犯法的。∥抑皇亲裾漳赣H的遺愿讓她安樂的離開,難道這也犯法了嗎?
審判長:請辯護人進行補充辯護。
辯護人:審判長、審判員: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規(guī)定,東海仁和律師事務所接受被告人于文清的委托,委派我擔任被告人于文清的辯護律師,今天依法出庭為其辯護。開庭前我查閱了有關(guān)材料,會見了被告人,走訪了有關(guān)群眾,剛才又聽取了法庭對本案的調(diào)查,我認為起訴書將“安樂死”等同于故意殺人罪是錯誤的,被告于文清是無罪的,現(xiàn)發(fā)表辯護意見如下:
一、安樂死不具有社會危害性。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13條規(guī)定,犯罪必須具備三個特征:行為違法性、社會危害性和應受刑罰處罰性。主觀方面,被告人于文清的行為完全是出于善良的動機,目的是為了減輕他母親的劇烈痛苦;客觀方面,被告人實施“安樂死”行為完全是基于其母親本人的真實意愿,對于國家和社會是沒有任何危害性的,不符合犯罪的特征。
二、被告人的行為不符合故意殺人罪的構(gòu)成要件。根據(jù)《刑法》規(guī)定,“故意殺人罪”在主觀上必須具備殺人的故意,而“安樂死”在本質(zhì)上不同于故意殺人罪,它需要具備兩個要件:1.病人所患疾病必須是醫(yī)學上無法治愈的,而且病人所遭受的痛苦和折磨被認為是持續(xù)的、難以忍受的;2.病人在意識清醒的狀態(tài)下自愿接受“安樂死”并多次提出相關(guān)請求!鞍矘匪馈睕]有改變絕癥患者必死的命運,也就是說被告人于文清沒有必要去追求其母親“死亡”的目的,更談不上有殺人的故意,起訴書中對被告人于文清故意殺人的指控不能成立。三、“安樂死”是個人行使其生命處分權(quán)的體現(xiàn)。在不妨害公序良俗的原則下,我們應當充分尊重人權(quán)。每個人不但享有生命權(quán),在一定的條件下也享有死亡選擇權(quán),任何機關(guān)不得剝奪!鞍矘匪馈睆男再|(zhì)上是一種授權(quán)行為,是一個意識清醒卻無法行動的人將自己對生命的處分權(quán)授權(quán)他人的行為。假如“安樂死”有罪,那么請問公訴人,自殺這種以作為的方式結(jié)束自己生命的行為是否也有罪呢?假如“安樂死”有罪,那么請問公訴人,無法行動的人對自己生命的處分權(quán)又如何來保障呢?允許一個健康的人以作為的方式結(jié)束自己的生命,而又禁止一個無法行動的人以授權(quán)的方式結(jié)束自己的生命,難道這符合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則嗎?具體到本案,被告人的母親多次表達了其想早點死去解脫痛苦的意愿。被告人實施“安樂死”行為完全是基于其母親真實意愿,幫助其母親行使生命處分權(quán),如此而已,何罪之有?綜上所述,“安樂死”行為是一個人對自己生命的處分權(quán),是一種符合人道和正義的行為,其不具任何社會危害性,是無罪的。請合議庭仔細審議上述觀點并采納,依法宣判被告人于文清無罪。
審判長:公訴人對辯護人的辯護意見有無異議?公訴人:辯護人剛才提出被告人于文清的行為不構(gòu)成故意殺人罪,我方對此予以反對。首先,被告人于文清的行為侵犯的客體是他人的生命權(quán)。在我國,無論公民的年齡、性別、種族、職業(yè)、生理及心理狀態(tài)如何,其生命均受法律保護。本案中,被害人張潔雖然身患絕癥,但是其生命權(quán)依然受法律保護,不容他人剝奪。其次,在客觀方面,被告人實施了非法剝奪他人生命的行為。在我國,法律只賦予公民在正當防衛(wèi)中具有剝奪不法侵害者生命的權(quán)利。很顯然,被告人于文清的行為是非法的。再次,被告人于文清是已滿65周歲,具有完全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應當對自己的行為負責。最后,在主觀方面,被告人于文清具有殺人故意。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14條之規(guī)定,“故意”是指明知自己的行為會發(fā)生危害社會的結(jié)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這種結(jié)果發(fā)生的一種心理態(tài)度。被告人明知電擊張潔達半小時之久的行為會導致張潔死亡,并且希望這種結(jié)果發(fā)生,顯然是故意。因此,被告人于文清的行為完全符合故意殺人罪的構(gòu)成要件,已構(gòu)成故意殺人罪,請法庭予以采納。審判長:辯護人對此有無異議?
辯護人:公訴人指出生命權(quán)受法律保護,不容他人剝奪,但是對方并不否定人可以放棄自己的生命。本案中被告人的母親為盡快擺脫疾病的折磨,自愿放棄自己的生命,被告人基于減輕其母親痛苦的善良動機實施“安樂死”,完全符合其母親的授權(quán)行為和真實意愿,沒有任何犯罪故意。
審判長:公訴人是否還有新的意見?公訴人:沒有了。
審判長:辯護人是否還有新的辯護意見?辯護人:沒有了。
審判長:法庭辯論結(jié)束。被告人于文清,根據(jù)法律規(guī)定,你在法庭上還有最后陳述的權(quán)利,你還有要向法庭陳述的嗎?被告人:審判長、審判員:我只是一名普通的電工,沒有讀多少書,也不懂法律。但我知道做什么事情都要憑著自己的良心。試問世上有誰會那么狠心殺死自己的親生母親呢?可我又有什么辦法?你們知道我做出這個選擇的時候心里承受多么大地折磨嗎?就算我的做法很多人無法接受,但我要說,我只是希望能完成母親人生的最后一個愿望,我問心無愧,因為這是我能為母親做的最后一件事了!從母親離開人世的那一刻開始,我就不曾想在這世間茍活。就算法庭判我死刑,我也毫無怨言!但是,無論判我什么罪,就是不能說我故意殺人,我希望法律能夠還我一個公道!
審判長:現(xiàn)在休庭,由合議庭進行評議,評議結(jié)果當庭宣判。(敲擊法槌)審判長:請法警把被告人于文清帶下去!
【法庭判決階段】
審判長:(敲擊法槌)現(xiàn)在繼續(xù)開庭!請法警傳喚被告人于文清到庭!
審判長:本案經(jīng)庭審調(diào)查、辯論,被告人作了最后陳述。合議庭在充分聽取了控辯雙方意見的基礎上進行了評議并作出決定,F(xiàn)在進行公開宣判,被告人于文清起立聽判!
東海省山河市中級人民法院刑事審判第一庭今天在這里公開審理了由山河市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的被告人于文清故意殺人一案。本庭經(jīng)審理查明:被告人于文清在被害人張潔身患絕癥,病危難愈的情況下,以電擊方式殺死被害人,其行為顯然屬于故意剝奪他人生命權(quán)利的行為,由現(xiàn)場勘驗鑒定和證人證言為證,事實真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辯護人辯稱被告人沒有主觀故意,與事實不符,本院不予支持。
本庭認為:被害人張潔身患絕癥,瀕臨死亡,在生理和心理上遭受持續(xù)的、難以忍受的且治療無望的痛苦折磨,多次強烈要求盡快結(jié)束自己的生命。每個人都享有生命權(quán),如果法律將無權(quán)選擇死亡絕對化,只能忍受“生”的劇烈痛苦,在痛苦絕望中等待自然死亡的降臨,實際上是在讓人履行一種承受巨大痛苦的“生”的悲慘義務,這無疑是不人道的。另外,被告人于文清案發(fā)后主動向公安機關(guān)報案,如實供述了殺害被害人的事實,屬于自首行為,且被告人實施“安樂死”行為情節(jié)顯著輕微,社會危害性不大。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13條、第67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山河市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于文清故意殺人罪不成立,被告人于文清無罪。
審判長:被告人于文清,本庭對你的判決聽清楚了嗎?你是否上訴?被告人:(喜極而泣)聽清楚了,我不上訴!審判長:現(xiàn)在閉庭!(敲擊法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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