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慶元縣供電局201*年普法工作總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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慶元縣供電局201*年普法工作總結

慶元縣供電局201*年普法工作總結

201*年,我局堅持以科學發(fā)展觀為統領,緊緊圍繞縣委縣政府、省電力公司、市電業(yè)局有關普法工作要求,實行依法治企,大力普及法律知識,積極推進普法依法治理工作,有效促進了全局和諧、健康、穩(wěn)定發(fā)展。現將201*年普法工作開展情況總結如下:

一、從法制化管理企業(yè)的高度認識普法工作的重要意義,健全機制,落實制度

局黨委都把依法治企、依法治電工作列入我司總體規(guī)劃和精神文明建設目標,實行目標管理,并要求各基層單位相應落實好普法依法治理工作。為了加強對依法治電工作的領導,保證各項工作落實到位,及時調整了普法領導小組,把工作責任落實到人。同時,在二級基層站所建立了由黨政一把手負總責,所長、站長、班組長為骨架的普法工作網絡,具體實施普法工作的各項任務,使普法工作做到整體推進,不留死角,在廣大干部職工中形成人人學法、守法,準備用法的大好局面。

二、堅持法制宣傳教育與企業(yè)生產實踐相結合,有重點、有針對性地開展多種形式的普法工作

堅持普法教育與企業(yè)生產實踐活動相結合原則。把學法與用法、學法與守法、學法與依法治企緊密結合起來,進一步提高全局各部門與全體員工的民主意識、法制素質,以符合市場經濟與一流電力企業(yè)的要求。

1、有計劃、有針對性地對各級各類人員進行法律培訓。堅持對全體員工特別是剛參加工作的新同志進行普法教育與規(guī)章制度學習,使員工能夠基本熟悉與自身本職工作相關聯的法律知識,做到學法、知法、守法。根據每年年初計劃,立足企業(yè)現狀舉辦各種法律法規(guī)知

識培訓班,在普法教育過程中,堅持以領導干部和經營管理人員為重點,把能否“依法決策、依法經營、依法管理”作為干部考核的重要依據。對財務人員、保衛(wèi)人員、稽查人員定期進行法律知識培訓,使他們及時學習和掌握國家最新頒布和實施的法律法規(guī),以提高他們的法律素質和依法經營能力。

2、充分發(fā)揮宣傳陣地作用,多形式開展宣傳教育。一是利用局刊《慶元電力》、網絡、簡報對各個時期頒布的法律舉辦專題講座、開辟專欄反復宣傳。二是根據鄉(xiāng)下農民法制意識淡薄,可能造成威脅電力設備、設施安全的實際,組成法制宣傳隊,深入鄉(xiāng)村田間地頭,張貼標語、散發(fā)宣傳單、耐心說教,深入宣傳《電力法》,提高了用電戶的電力法規(guī)意識和安全用電意識,正確認識到竊電是違法犯罪行為,對整頓用電秩序起到極大地作用,同時也保證了電網的安全運行。

3、采取多種形式,拓寬普法廣度。我局在抓好干部職工學法用法的同時,堅持面向基層,努力擴大普法的覆蓋面。一是積極組織送法下鄉(xiāng)活動。結合“安全生產月”等專題活動,開展送法下鄉(xiāng),發(fā)放宣傳材料2千多份,接受咨詢上千人次。二是精心組織“12.4”法制宣傳日活動。以法制宣傳日活動為契機,積極參與,精心組織,廣泛宣傳,努力營造良好的法制宣傳氛圍。三是開展案例教育分析活動,針對涉及電力企業(yè)的案例,組織職工進行學習討論,解剖案情、分析案因、清楚案例法律責任。特別組織相關人員到法庭旁聽有針對性的案例,如觸電案、破壞電力設施案的審理。這樣拓寬普法渠道,增加普法教育的深度,進一步提高職工依法治電、依法保護電力設施的法律意識和法律責任。

4、積極參加上級部門組織的“五五”普法考試,領導帶頭學法、參加縣里的普法考試,黨委中心組堅持開展正常性的學法活動,為全局干部職工學法發(fā)揮了示范帶頭作用。注重全局職工普法與重點對象

普法相結合,明確了執(zhí)法人員的學習內容和目標要求,落實了相關部門的職責。組織職工統一學法,參加縣里統一的普法考試,參考率達到100%,建立干部職工學法檔案,作為考核依據之一。

三、依法建章立制,規(guī)范管理行為,將企業(yè)導入法制化管理的軌道

堅持建章立制工作與促進企業(yè)法制化管理相結合的原則。將法制工作與電力企業(yè)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緊密結合起來,及時發(fā)現和分析生產經營管理工作中有可能引發(fā)企業(yè)、個人違規(guī)、違紀、違法,承擔法律責任的傾向性問題,努力從體制、機制、制度和管理監(jiān)督等方面提出防范措施和相應對策。全局各項制度逐步依法完善,依法治企工作進一步加強,為實現企業(yè)穩(wěn)定發(fā)展奠定了良好基礎,保障了職工參與企業(yè)管理的權力和勞動權益,充分調動了職工的生產積極性,形成了良好的生產、生活秩序。企業(yè)經濟效益和職工生活水平逐步提高,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和物質文明協調發(fā)展,先后獲得省級文明單位、縣級文明單位、縣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先進單位等榮譽稱號。

201*年,我局的普法工作在領導的支持和重視下,開展了不少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效,普法依法治企工作的廣泛深入開展,提高了全局干部職工的法律意識和法律素質,全局法制化管理水平明顯增強,學法用法、遵紀守法、依法行政蔚然成風。今后,我們將進一步推進法制建設,努力營造和諧環(huán)境,為全局經濟發(fā)展、企業(yè)穩(wěn)定服務。

擴展閱讀:電力法普法教案

我國電力體制改革的回顧

電力體制改革的主要任務是:實施廠網分開,重組發(fā)電和電網企業(yè);實行競價上網,建立市場運行規(guī)則和政府監(jiān)管體系,初步建立競爭、開放的區(qū)域電力市場,實行新的電價機制;制定發(fā)電排放的環(huán)境折價標準,形成激勵清潔能源發(fā)展的新機制;開展發(fā)電企業(yè)向大用戶直接供電的試點工作,改變電網企業(yè)獨家購買電力的格局;繼續(xù)推進農村電力管理體制的改革。

電力體制改革的總體目標是,打破壟斷,引入競爭,提高效率,降低成本,健全電價機制,優(yōu)化資源配置,促進電力發(fā)展,推進全國聯網,構建政府監(jiān)管下的政企分開、公平競爭、開放有序、健康發(fā)展的電力市場體系。

5、我國電力法規(guī)體系的構成

電力法是國家調整在電力建設、生產、供應、使用、管理、保護等活動中所發(fā)生的各種社會經濟關系的法律規(guī)范的總稱(1)電力法是我國電力法規(guī)體系的核心部分(2)配套行政法規(guī)(3)電力行政規(guī)章

(4)地方性電力法規(guī)和政府規(guī)章第二部分電力建設法律制度

第三部分電力供應與使用法律制度

供用電合同的訂立程序實際操作過程。用電人與供電人按照《供電營業(yè)規(guī)則》第92條規(guī)定,供電企業(yè)和用戶應在正式供電前,根據用戶用電需求和供電企業(yè)的供電能力以及辦理用電申請時雙方已認可或協商一致的下列文件,簽訂供用電合同:用戶的用電申請報告或用電申請書;新建項目立項前雙方簽訂的供電意向性協議;供電企業(yè)批復的供電方案;用戶受電裝置施工竣工的檢驗報告;用電計量裝置安裝完工的報告;供電設施運行維護管理協議;其他雙方事先約定的有關文件。供用電合同雙方當事人按照《供電營業(yè)規(guī)則》第17條規(guī)定,供電企業(yè)的用電營業(yè)機構統一歸口辦理用戶用電申請和報裝接電工作,包括用電申請書的發(fā)放與審核。供電條件勘查、供電方案的確定與批復、有關費用的收取、受電工程設計審核、施工中間驗收和竣工驗收、供用電合同簽約、裝表接電等業(yè)務。簡而言之,供用電合同的訂立程序是用電人與供電人按照相關法律規(guī)定辦理新裝、增容用電的業(yè)務操作程序。

第四部分電價與電費法律制度

a)依法簽訂供用電合同,避免因合同簽訂不當形成的電費風險合同是市場交易的基本形式,合同法是調整市場交易的基本規(guī)則。供電企業(yè)和用戶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就是通過合同關系確立起來的,因此必須嚴把簽約關,依法簽訂供用電合同,構筑起防范電費風險的第一道防線。

在履行過程中出現的糾紛主要有5個方面:有關合同主體的,有關電費結算的,有關電價條款的,有關停限電的,有關擾亂供電秩序的。正確處理這些糾紛有利于理順供用電關系,履行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b)發(fā)揚“三千精神”,依法催討電費繼續(xù)發(fā)揚“千言萬語、千辛萬苦、千方百計”的“三千精神”做好電費回收工作。

同時又要看到,依法催費、法制化管理是電費回收工作的有效措施,是化解經營風險的根本出路。

在依法催討電費中,要特別注意:首先,規(guī)范限期交款通知書其次,嚴格電費違約金制度

(3)推行購電制,改變電費結算方式面對沿襲多年的“先用電,后交費”方式造成的巨額電費拖欠局面,不少供電企業(yè)被迫推出諸如刷卡購電、電費儲蓄等先交錢、后用電的方式,有效杜絕了惡意欠費的發(fā)生,確保了電費的回收。

“先交錢、后用電”用電方式有其客觀合理性,電費拖欠問題越來越突出是這種用電方式產生的主要原因。電力是商品的觀念尚未深入人心,加上電費在部分企業(yè)用戶生產成本中占較大比重,拖欠電費常常成為一些企業(yè)用戶融通資金的手段,巨額欠費困擾了廣大供電企業(yè)的正常生產經營。因此,通過建立科學、合理的評估評級體系,對廣大電力用戶交納電費的信譽進行評估定級,對交納電費信譽較差或存在脫逃電費可能的用戶實行“先交錢、后用電”的制度,是避免巨額電費損失的有效措施。

實行“先交錢、后用電”方式的合法性!逗贤ā芬(guī)定,用電人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和當事人的約定及時交納電費!峨娏⿷c使用條例》規(guī)定,用戶應當按照國家批準的電價,并按照規(guī)定的期限、方式或者合同約定的辦法,交納電費!豆╇姞I業(yè)規(guī)則》規(guī)定,供電企業(yè)可根據具體情況,確定向用戶收取電費的方式。由此可見,收取和交納電費的方式屬于當事人意思自治的范疇,供用電雙方在供用電合同中,既可以約定“先用電、后交錢”,也可以約定“先交錢、后用電”。只要供用電雙方自愿協商一致,且不違反法律的強制性規(guī)定,就是合法有效的。

(4)運用不安抗辯權,化解電費風險

不安抗辯權,亦稱保證履行抗辯權,是指在雙務合同中,按照合同約定或者法律規(guī)定應當先履行債務的一方當事人,如發(fā)現對方的財產狀況明顯惡化,債務履行能力明顯降低等情況,以致可能危及債權的實現時,可主張要求對方提供充分的擔保,在對方未提供擔保也未對待給付之前,有權拒絕履行;在對方為對待給付或提供擔保之后,不安抗辯權即歸于消滅。

(5)運用預期違約制度,及時防范電費風險《合同法》的第一百零八條規(guī)定:“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合同義務的,對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要求其承擔違約責任!边@是《合同法》規(guī)定的預期違約制度。

(6)運用代位權、撤銷權,保障電費回收合同的保全,即債的保全,是債權人為防止債務人的財產不當減少而危害其債權,對債的關系以外的第三人所采取的保護債權的法律措施。

債的保全是債對于第三人發(fā)生的效力,亦即是債的對外效力的表現。債的關系原則上不對第三人發(fā)生效力,但為確保債權人的權利實現,在某些情況下,債對第三人也發(fā)生效力,其典型的情形即為債的保全制度。代位權

代位權是指因債務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債權,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

以向人民法院請求以自己的名義代位行使債務人的債權。

供電人行使代位權,應以自己的名義行使,并不須征得用電人的同意。需要注意的是:供電人在行使代位權時,必須向人民法院作出請求,而不能直接向第三人行使;代位權的行使范圍應以用電人所欠電費及該用戶對第三人的債權為限。撤銷權

《合同法》第七十四條規(guī)定:“因債務人放棄其到期債權或者無償轉讓財產,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債務人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對債權人造成損害,并且受讓人知道該情形的,債權人也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

(7)積極采用擔保手段,確保電費回收

供電企業(yè)在實踐中應針對不同的用電人采取不同擔保方式,以保證其電費債權的實現。設定擔保的優(yōu)點在于可以有效地避免電費風險,特別是抵押和質押擔保方式,即使電力用戶破產,也可以保障電費債權的回收。

擔保合同可以是供用電合同中的一個條款,也可以單獨簽訂一個獨立的合同。可以在簽訂供用電合同的同時簽訂,也可以是在簽訂供用電合同后。可以對正常交費的用戶簽訂,也可以對欠費用戶簽訂。但最好是在訂立供用電合同的同時或用戶尚未欠費時簽訂。

在運用擔保法律手段時,要注意設定擔保范圍應包括主債權、利息、違約金、賠償金和實現債權的費用等方面的內容,而不是僅限于主債權。

(8)抵銷權在電費清欠中的應用

抵銷權可分為法定抵銷權和約定抵銷權兩種。法定抵銷權的應用:當供電企業(yè)對用戶負有到期債務的,如果用戶不按時交付電費,兩種債的標的物種類、品質相同的,供電企業(yè)可以不與用戶協商,而直接通知用戶抵銷相當的債務。約定抵銷權的應用:當供電企業(yè)對用戶所負債務的標的物的種類、品質與電費欠債不同時,經雙方協商一致,也可抵銷。實踐中常常采取的“煤電互抵”、“物電互抵”等,就是約定抵銷權的運用

在通常情況下,供電企業(yè)不是只從事一種經營活動,應積極的創(chuàng)造抵銷條件。在“三角債”或“多角債”的債務關系中,即當供電企業(yè)、用電人(欠費用戶)、第三方互相存在債權債務關系時,通過債權、債務的轉讓,供電企業(yè)與用電人(欠費用戶)的債務可以互相抵銷。

(9)申請支付令,清欠電費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九條規(guī)定:“債權人請求債務人給付金錢、有價證券,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向有管轄權的基層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一)債權人與債務人沒有其他債務糾紛的;(二)支付令能夠送達債務人!边@就是民事訴訟中的督促程序。

支付令是一種訴前程序,簡便易行,與訴訟或仲裁相比,在時間上、費用上具有很大的優(yōu)越性。因此,如果用電人對欠費的事實無異議,并且有固定住所,可以送達支付令的,供電人可以采取這種措施保護自己的債權。

(10)起訴或仲裁

訴訟是債權人行使債權的一種手段。供電企業(yè)在依靠其他手段不能回收欠費的情況下,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通過訴訟向欠繳電費的用戶主張債權。在采用訴訟方法時,應注意以下問題:第一,起訴前收集好證據,做到證據確實、充分。第二,選擇恰當的管轄法院。第三,注意及時申請財產保全措施。采取必要的措施以便在勝訴后能夠順利執(zhí)行,對那些惡意欠費或轉移財產的用電人,供電企業(yè)可以選擇在訴訟程序前、訴訟程序中向法院申請財產保全,預防用電人逃避電費。第四,應注意訴訟時效。第五,欠費用戶拒不履行生效判決的,應及時向有管轄權的法院申請強制執(zhí)行。

供電企業(yè)也可以選擇仲裁方式解決電費糾紛。在采用仲裁方法時必須由雙方協商一致,簽訂仲裁協議,在仲裁協議中要選定仲裁委員會、約定仲裁事項。

(11)采取停電措施

《電力供應與使用條例》第二十七條第二款:“用戶應當按照國家批準的電價,并按照規(guī)定的期限、方式或者合同約定的方法交付電費!钡谌艞l:“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七條規(guī)定,逾期未交付電費的,供電企業(yè)可以從逾期之日起,每日按照電費總額的千分之一至千分之三加收違約金,具體比例由供用電雙方在供用電合同中約定;自逾期之日起超過三十日,經催交仍未交付電費的,供電企業(yè)可以按照國家規(guī)定的程序停止供電!

《供電營業(yè)規(guī)則》第九十八條:“用戶在供電企業(yè)規(guī)定的期限內未交清電費時,應承擔電費滯納的違約責任。電費違約金從逾期之日起計算至交納日止。每日電費違約金按下列規(guī)定計算:1、居民用戶每日按欠費總額的千分之一計算;2、其他用戶:(1)當年欠費部分,每日按欠費總額的千分之二計算;(2)跨年度欠費部分,每日按欠費總額的千分之三計算。電費違約金收取總額按日累加計收,總額不足1元者按1元收取。

《供電營業(yè)規(guī)則》第六十七條規(guī)定,除因故中止供電外,供電企業(yè)需對用戶停止供電時,應按下列程序辦理停電手續(xù):

一、應將停電的用戶、原因、時間報本單位負責人批準,批準權限和程序由省電網經營企業(yè)制定。

二、在停電前三至七天內,將停電通知書送達用戶,對重要用戶的停電,應將停電通知書報送同級電力管理部門。

三、在停電前三十分鐘,將停電時間再通知用戶一次,方可在通知規(guī)定時間實施停電。

第五章觸電人身損害賠償問題專題

3、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觸電人身損害賠償案件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一條民法通則第一百二十三條所規(guī)定的“高壓”包括1千伏(KV)及其以上電壓等級的高壓電;1千伏(KV)以下電壓等級為非高壓電。第二條因高壓電造成人身損害的案件,由電力設施產權人依照民法通則第一百二十三條的規(guī)定承擔民事責任。

但對因高壓電引起的人身損害是由多個原因造成的,按照致害人的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的原因力確定各自的責任。致害人的行為是損害后果發(fā)生的主要原因,應當承擔主要責任;致害人的行為是損害后果發(fā)生的非主要原因,則承擔相

應的責任。

第三條因高壓電造成他人人身損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電力設施產權人不承擔民事責任:

(一)不可抗力;

(二)受害人以觸電方式自殺、自傷;

(三)受害人盜竊電能,盜竊、破壞電力設施或者因其他犯罪行為而引起觸電事故;

(四)受害人在電力設施保護區(qū)從事法律、行政法規(guī)所禁止的行為。第四條因觸電引起的人身損害賠償范圍包括:

(一)醫(yī)療費:指醫(yī)院對因觸電造成傷害的當事人進行治療所收取的費用。醫(yī)療費根據治療醫(yī)院診斷證明、處方和醫(yī)藥費、住院費的單據確定。

醫(yī)療費還應當包括繼續(xù)治療費和其他器官功能訓練費以及適當的整容費。繼續(xù)治療費既可根據案情一次性判決,也可根據治療需要確定賠償標準。費用的計算參照公費醫(yī)療的標準。

當事人選擇的醫(yī)院應當是依法成立的、具有相應治療能力的醫(yī)院、衛(wèi)生院、急救站等醫(yī)療機構。當事人應當根據受損害的狀況和治療需要就近選擇治療醫(yī)院。

(二)誤工費:有固定收入的,按實際減少的收入計算。沒有固定收入或者無收入的,按事故發(fā)生地上年度職工平均年工資標準計算。誤工時間可以按照醫(yī)療機構的證明或者法醫(yī)鑒定確定;依此無法確定的,可以根據受害人的實際損害程度和恢復狀況等確定。

(三)住院伙食補助費和營養(yǎng)費:住院伙食補助費應當根據受害人住院或者在外地接受治療期間的時間,參照事故發(fā)生地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的出差伙食補助標準計算。人民法院應當根據受害人的傷殘情況、治療醫(yī)院的意見決定是否賠償營養(yǎng)費及其數額。

(四)護理費:受害人住院期間,護理人員有收入的,按照誤工費的規(guī)定計算;無收入的,按照事故發(fā)生地平均生活費計算。也可以參照護工市場價格計算。受害人出院以后,如果需要護理的,憑治療醫(yī)院證明,按照傷殘等級確定。殘疾用具費應一并考慮。

(五)殘疾人生活補助費:根據喪失勞動能力的程度或傷殘等級,按照事故發(fā)生地平均生活費計算。自定殘之月起,賠償二十年。但五十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最低不少于十年;七十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六)殘疾用具費:受害殘疾人因日常生活或輔助生產勞動需要必須配制假肢、代步車等輔助器具的,憑醫(yī)院證明按照國產普通型器具的費用計算。(七)喪葬費:國家或者地方有關機關有規(guī)定的,依該規(guī)定;沒有規(guī)定的,按照辦理喪葬實際支出的合理費用計算。

(八)死亡補償費:按照當地平均生活費計算,補償二十年。對七十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少計一年,但補償年限最低不少于十年。

(九)被撫養(yǎng)人生活費:以死者生前或者殘者喪失勞動能力前實際撫養(yǎng)的、沒有其他生活來源的人為限,按當地居民基本生活費標準計算。被撫養(yǎng)人不滿十八周歲的,生活費計算到十八周歲。被撫養(yǎng)人無勞動能力的,生活費計算二十年,但五十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撫養(yǎng)費少計一年,但計算生活費的年限最低不少于十年;被撫養(yǎng)人七十周歲以上的,撫養(yǎng)費只計五年。

(十)交通費:是指救治觸電受害人實際必需的合理交通費用,包括必須轉

院治療所必需的交通費。

(十一)住宿費:是指受害人因客觀原因不能住院也不能住在家里確需就地住宿的費用,其數額參照事故發(fā)生地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的出差住宿標準計算。

當事人的親友參加處理觸電事故所需交通費、誤工費、住宿費、伙食補助費,參照第一款的有關規(guī)定計算,但計算費用的人數不超過三人。

第五條依照前條規(guī)定計算的各種費用,凡實際發(fā)生和受害人急需的,應當一次性支付;其他費用,可以根據數額大小、受害人需求程度、當事人的履行能力等因素確定支付時間和方式。如果采用定期金賠償方式,應當確定每期的賠償額并要求責任人提供適當的擔保。

第六章違章用電與竊電的查處專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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