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201*年7月8日起正式施行的《中國共產(chǎn)黨問責條例》(以下簡稱《問責條例》),作為第一部規(guī)范黨的問責工作的基礎性法規(guī),首次全面聚焦黨內問責,劍指一些黨組織和黨的領導干部“不擔當、不負責,不作為、亂作為”的突出問題,為“有權必有責、有責要擔當、失責必追究”提供了強有力的制度保障。
《問責條例》以黨章為根本遵循,突出問題導向,堅持紀法分開,彰顯黨紀特色,為開展黨的問責工作提供了基本遵循。作為第一部問責工作的基礎性法規(guī),其呈現(xiàn)出以下十個亮點。
問責指向上的政治性。如果說黨內巡視是政治巡視,那么《問責條例》就是政治問責,而不是行政問責。201*年頒布的《黨政領導干部問責暫行規(guī)定》部分應歸于行政問責范疇。堅決貫徹黨要管黨、從嚴治黨的要求,就急需建立推動各級黨組織和黨的領導干部擔負管黨治黨政治責任、做到敢抓敢管的問責制度!秵栘煑l例》聚焦全面從嚴治黨,突出管黨治黨政治責任,明確指出黨的問責工作就是要“落實黨組織管黨治黨政治責任,督促黨的領導干部踐行忠誠干凈擔當”,就是要“追究在黨的建設和黨的事業(yè)中失職失責”的政治責任!秵栘煑l例》第六條所指向的問責情形,都是管黨治黨的政治責任。
問責定位上的鮮明性。《問責條例》作為規(guī)范黨的問責工作的重要基礎性法規(guī),緊扣“黨”字,抓住“在黨的建設和黨的事業(yè)”中“管黨治黨的政治責任”,明確責任,提出負面清單;緊扣“紀”字,落實依規(guī)管黨要求,采用黨言黨語、紀言紀語,對行政問責不作規(guī)定,對引咎辭職、涉嫌犯罪移交司法機關等已有明確規(guī)定的方式和程序不再做重復規(guī)定,不套用問責啟動、問責調查等法律性流程,對黨內法規(guī)中對有關處置措施如申訴方式、問責影響期等已有明確規(guī)定的不再重復,突出解決“誰來問、問什么、怎么問”等關鍵問題,體現(xiàn)了紀法分開、紀嚴于法的理念,具有鮮明的黨紀特色。
問責依據(jù)上的基礎性。據(jù)統(tǒng)計,在現(xiàn)有的500余部黨內法規(guī)制度中,與問責相關的有119部,其中專門作出相關規(guī)定的有12部,包含問責內容的有107部!秵栘煑l例》既是對黨章要求的細化延伸,又是對散見于多部黨內法規(guī)問責規(guī)定的抽象提煉、概括和整合,而形成的“綜合升級版”,為開展黨內問責在內容、對象、事項、主體、程序、方式等方面,提供了基本依據(jù),彌補了黨內問責缺乏依據(jù)的制度缺陷,成為開展黨的問責工作的重要基礎性法規(gu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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