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年初,*慧達商貿有限責任公司將其下屬的硅鐵廠生產車間承包給某私人經營,雙方簽訂了承包協(xié)議,在承包協(xié)議書中雙方商定:硅鐵加工廠生產車間承包給某私人,由承包人招聘人員組織生產。同時雙方約定,如果承包人招用的人員在生產過程中發(fā)生事故、意外傷亡等,一切責任均由承包人承擔,與慧達公司無關,慧達公司不承擔任何責任。*年10月,農民工伏某被承包人招進硅鐵廠工作,后在干活時被飛濺出的硅鐵渣戳傷右眼,落下嚴重傷殘。
農民工伏某受傷后,并沒有被及時送往醫(yī)院搶救治療,直到在聞訊趕來的伏某家人多次強烈要求下,才由承包人出面將伏某送入*市第一人民醫(yī)院,在伏某的妻子答應并簽下了一份協(xié)議書后,支付了9200元治療費。此份協(xié)議書的內容是:在拿到9200元醫(yī)療費后,不管以后發(fā)生任何事情,伏某絕對不能再向承包人索要經濟賠償,也不得以任何理由向慧達公司要求賠償經濟損失和醫(yī)療費用。憑著這份協(xié)議,公司及承包人拒絕為伏某申報工傷,也不再支付任何醫(yī)療費用。住院治療40天后,伏某因沒有能力繼續(xù)交醫(yī)療費用而不得不提前出院,導致眼傷進一步惡化,錯過了二次手術的最佳時間。
被迫出院后,農民工伏某及家人多次去找慧達公司,公司稱生產車間承包給了私人,此事和企業(yè)無關;去找承包人,承包人說幫伏某拿到了9200元治療費,自己已盡到了責任,不再管此事。為了繼續(xù)醫(yī)治眼傷,也為了討一個說法,在慧達公司拒絕為伏某申報工傷的情況下,伏某的妻子依然放下家中農活,走上了艱難的維權之路。在長達一年的時間里,她往返*幾十次,奔走于公司、承包人和相關部門之間,要求確認伏某所受之傷為工傷。經過她不懈的努力,201*年12月6日,*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作出認定,伏某受傷屬工傷,勞動能力傷殘等級為七級。在與慧達公司協(xié)商沒有結果的情況下,農民工伏某向*市城關區(qū)勞動仲裁委員會提出申訴,要求慧達公司落實工傷待遇。
仲裁機構經審查,采納了律師的意見,認定慧達公司將硅鐵生產車間承包給沒有用人資質的個人,并不能改變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的勞動關系。伏某雖然是由承包人雇傭的員工,但與慧達公司存在事實上的勞動關系,慧達公司就應該按相關法律及政策的規(guī)定落實伏某的工傷傷殘待遇。裁決慧達公司支付伏某一次性傷殘補助金等全部費用。
裁決作出后,用人單位不服提起訴訟,經*市城關區(qū)法院審理,再次采納律師觀點,駁回了用人單位的訴訟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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