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關之間的行文關系,有嚴格明確的行文制度和行文規(guī)則,各級機關必須嚴格遵守,以保證公文的嚴肅性、有效性。
一、 機關與機關之間的工作關系
大體可劃分為以下四類:
1、隸屬關系——在同一系統(tǒng)中(主要指“塊塊”),上下級機關之間存在領導和被領導的關系。
2、事屬關系(又稱業(yè)務指導關系)——在同一業(yè)務系統(tǒng)中(主要指“條條”),上下級機關之間在業(yè)務工作中存在指導和被指導的關系。
3、不相隸屬關系——不同系統(tǒng)機關之間的關系。
4、平行關系——職級相同、相似的機關之間的關系。
二、行文方式
根據行文制度的規(guī)定,機關之間的行文方式可分為三類:
1、下行文的行文方式。
(1)逐級行文——采取逐級下達或只對直屬的下一級機關的行文方式。
(2)多級行文——較高級的機關根據工作需要,采取同時下發(fā)給下級幾級機關的行文方式。
(3)直貫到底行文——只對下級某一機關或直達基層機關和人民群眾的行文方式。
2、上行文的行文方式。
(1)逐級行文——下級機關向直屬的上一級機關的行文方式。這是上行文最基本、最常用的行文方式。除特殊情況外,下級機關均應向所屬的上一級機關報告或請示工作,不得越級行文。
(2)越級行文——在特殊情況下,下級機關可以越過自己的直接上級機關向更高級的機關直至向中央行文的方式。
越級行文只適用下列幾種特殊情況:
①情況特別緊急,逐級行文會延誤時機,造成損失的。
②事關重大并經多次向直接上級機關請示而久拖不決的。
③直接上下級機關之間存在原則分歧無法辦理的。
④對直接上級機關進行檢舉、控告的問題。
⑤上級機關交辦并指定越級上報的事項。但須抄報所越過的上級機關。
⑥詢問、聯系極個別的具體問題。
3、平行文的行文方式。
不相隸屬機關之間、平行機關之間均采取平行行文方式。
三、行文規(guī)則
1、上行文一般不得越級行文,尤其是請示性公文。
2、政府各部門可相互行文,也可向下一級政府的相關業(yè)務部門行文;除以函的形式商洽工作、詢問和答復問題、審批事項外,一般不得向下一級政府直接行文。
3、同級政府;同級政府各部門;上級政府部門和下級政府可以聯合行文。
政府與同級黨委、軍隊機關可以聯合行文。
政府部門和相應的黨組織、軍隊機關可以聯合行文。
政府部門與同級人民團體和具有行政職能的事業(yè)單位也可以聯合行文。
簡言之,只有平行機關之間,才能聯合行文。
4、屬于部門職權范圍的事務,由部門自行行文或聯合行文。聯合行文應明確主辦部門。同一系統(tǒng)的平行機關聯合行文,應將主辦機關排列在前;不同系統(tǒng)的平行機關聯合行文,應將黨的機關排列在前。
5、向下級機關或者本系統(tǒng)的重要行文,應當同時抄報有關上級機關。
6、“請示”應當一文一事,并只能確定一個主送機關,不得同時多頭主動。需要同時送其他機關的,應當用抄送的形式,但不得抄送給下級機關。
7、“報告”中,不得夾帶請示事項。
8、除上級機關負責人直接交辦的事項外,不得以機關名義向上級機關負責人報送“請示”、“報告”和“意見”等。
9、受雙重領導的機關向上級機關行文,應明確(以內容)主送機關,另外的上級機關作為抄送。
上級機關向受雙重領導的下級機關行文,必要時應當抄送其另外的上級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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